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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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屈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告:薛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婚生子薛恒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5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19 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薛恒X,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大荔县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4)大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婚生子薛恒X随被告薛XX生活,原告屈XX每月付给被告薛XX孩子抚养费300元,自2014年10月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于每年的6月底支付一次。
离婚后,被告有酗酒恶习,经常酗酒后找事,对孩子及家里老人大发脾气,并时常动手打人,被告不让原告探视孩子,原告给孩子打电话,被告知道后,打孩子,称:你要再接你妈打电话,就把你打死。
孩子经常生活在恐惧当中,对成长及其不利。被告经济条件不好,不能给予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孩子多次给原告说,想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的行为给孩子造恐慌,精神造成压力。被告的不良行为可能会被孩子耳濡目染。
2016年3月10日,原告去薛恒X就读的鲁安镇中心小学看望孩子,薛恒X蓬头垢面,头发很久没洗,指甲也没人给剪。不洗澡。原告很是伤心。被告不能尽到父亲的义务,也没有尽到照料孩子生活的义务。
综上所述,薛恒X现在已满十周岁,有选择随原、被告生活的权利,原告因为被告长期酗酒,对老人及孩子态度恶劣,经济条件差,拒绝原告行使探望权,对孩子成长及其不利,为了让孩子能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依照《婚姻法》第21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