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诉讼(成功案例)
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
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现因被告变卖房产全家老小三代租房在外,生活不固定;平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漠不关心,甚至还有酗酒赌博恶习;经常在家与父母争吵不休,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其父母都已年迈自顾不暇;变卖房产后儿子户口临时挂靠在派出所,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达成孩子多年来要求和妈妈一起生活的愿望,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儿子徐某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儿子个人意愿是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这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抚养儿子期间,充分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孩子在德智体美等诸多方面均得到全面发展;反观被告的一些品行,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7月30日生育儿子徐某某。
徐某某现为嘉定南苑小学学生。
2009年11月2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400元,原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
2010年,为了儿子的探视问题双方曾发生冲突。
嗣后,双方均按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0年9月、2013年9月,原告曾两次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后均因故撤诉。
2014年7月16日,原告第三次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原告目前在上海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并负责公司行政工作,每月税前工资4 500元。
被告目前无业。
原告与其姐姐张某某共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房屋一套。
被告将原有住房出售,目前与父母、儿子租房居住。
原告已于2013年5月4日再婚。
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儿子由自己抚养;如果儿子判由原告抚养,双方均同意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被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探视方式为周五放学由被告至学校接回儿子,于下周一再将儿子送回学校。
本院就抚养问题征询了徐某某的意见,徐某某表示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以下是两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
1.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
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
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
2.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陈嘉琳由陈xx抚养教育。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
女儿陈x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目的在于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并非真心抚养小孩。
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
1。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母亲取得变更抚养权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离异夫妻,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小明和小女儿小红。
离婚后,抚养权一直由李女士担任,王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然而,近期王先生认为李女士照顾孩子的能力在下降,对孩子的教育、生活照料不尽如人意。
因此,王先生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变更抚养权,获得对孩子的抚养。
过程:1.收集证据:王先生在诉讼之前开始积极收集证据,他邀请了孩子的老师和邻居作为证人,详细描述李女士抚养孩子的不良行为和情况,例如孩子低落的学业表现和邻居们经常听到夜晚孩子的哭闹声。
2.雇佣律师提出申请:王先生和律师一起准备了变更抚养权的申请文件。
文件详细列出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存在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行为和情况,并提出王先生为抚养孩子的能力。
3.法庭调解:在法庭正式召开之前,法官组织了一次调解会议,希望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解决纠纷。
然而,李女士坚持自己对孩子的照顾没有问题,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4.法庭审理:由于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法庭决定就此案进行审理。
王先生的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事实,详细陈述了李女士对孩子的不适宜抚养行为。
李女士则辩称自己是合格的抚养者,并提出她的努力以及孩子在她的照顾下的成长情况。
5.社工调查:法庭根据案件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决定委托社工进行调查。
社工会在双方家庭进行多次访谈,观察孩子的家庭环境,对孩子进行评估和测试,以确定变更抚养权是否合适。
6.判决结果:社工调查报告显示,李女士在抚养孩子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庭判决将抚养权交给王先生,并要求李女士继续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结论:通过法庭的审理和社工的调查,王先生最终成功取得了对孩子的变更抚养权。
这个案例表明,变更抚养权纠纷需要充分的准备和证据收集,以及专业的法律团队的支持。
另外,社工的调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可以提供客观和中立的意见,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决定。
民事起诉状-抚养权变更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生于1973年9月4日,家住某市某县文化路301号,身份证号:
被告:鄢某,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家住某市某县人民西路40号,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判令将被告行使的婚生女鄢玉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鄢玉(1997年3月26日出生)。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6月15日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约定由被告行使对鄢玉的抚养权。
2007年11月16日,原告被县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
随时间推移,现病情愈发严重,已无能力继续行使对女儿鄢玉的抚养权。
为了鄢玉的健康成长,双方协商约定,将鄢玉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
原告认为,将鄢玉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合法合理,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
3.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本。
4.县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6年,甲与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均各自再婚,并生育了新的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在抚养丙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已就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然而,近年来,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多次向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乙均未同意。
甲与乙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甲甚至向乙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离婚时已对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
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乙未尽到抚养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离婚后,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抚养权。
2.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子女的意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范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范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19)粤12民终3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日红蔡红茂黄春歌【审理法官】张日红蔡红茂黄春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鸿泉;何连平【当事人】范鸿泉何连平【当事人-个人】范鸿泉何连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鸿泉【被告】何连平【本院观点】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范鸿泉在二审中陈述双方协议离婚的时候是双方父母均同意将范钰妍交给范鸿泉进行抚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应否变更范钰妍由何连平携带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何连平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请求抚养女儿,后因范鸿泉父母的强烈要求,且双方均在端州生活易于照顾和陪伴女儿的情况下何连平才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女儿由范鸿泉抚养,并不是因为范鸿泉的抚养条件优于何连平。
何连平与范鸿泉虽相处不愉快,但何连平并未放弃携带抚养女儿范钰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共同走过一生的重要关系,而子女是婚姻的结晶和延续。
然而,在一些婚姻破裂的大环境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成为了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所了解。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与不合,他们决定离婚。
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他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
尽管李某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但王某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可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同时,李某被判定需要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案陈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共同育有一女。
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产生分歧。
陈某认为,他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女儿。
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女儿的亲生母亲,并且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女儿已经达到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年龄,并且女儿表达了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但陈某有访问权,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女儿保持联系。
案例三:刘某与杨某的离婚案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某认为他拥有更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子女。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比较擅长照顾孩子,能够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照顾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同时,为了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孩子一定时间的探视和假期的共同抚养权。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小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而被告则认为小明应由其抚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权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三、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告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
被告虽然愿意抚养小明,但考虑到原告更适合抚养小明,法院判决小明由原告抚养。
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小明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原告和小明居住在原告的家中,生活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而被告的家境相对较为复杂,不利于小明的成长。
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成长环境。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子女的性别,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小明的居住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3)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征求其意见。
在本案中,由于小明尚未满八周岁,法院未征求其意见。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一、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个婚姻家庭的两个子女,他们的父母离婚后,抚养权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小明的父母离婚后,女方获得了小明的抚养权,而小红的父母离婚后,男方获得了小红的抚养权。
然而,小明和小红双方对于现有抚养安排不满意,均希望能够争取到对方的抚养权,这导致了一场变更抚养权的纠纷。
二、纠纷解决过程1.第一次庭审小明代表他自己参加了庭审,他认为自己应该与小红一起生活,因为他们是兄妹,他们之间需要彼此的陪伴。
小红的父亲则主张维持现有抚养权安排,认为小红与他生活在一起更加稳定。
法庭审理期间,小明和小红的父母进行了律师代表辩论,律师们都力图为他们的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抚养权权益。
小明和小红也在庭审期间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法庭最终判决维持现有的抚养安排,小明的抚养权继续归女方,小红的抚养权继续归男方。
法院认为,虽然小明和小红是兄妹,但他们的生活已经习惯于不同的环境,也没有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对于他们的成长有益。
2.第二次庭审小明非常失望,他没有放弃,他提出了上诉,并请求进行第二次庭审。
小明的上诉引起了法院的重视,该案重新开庭审理。
在第二次庭审中,小明再次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强调了兄妹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他与小红一起成长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小红的父亲认为小红已经适应了目前的生活环境,健康成长并与他建立了深厚的亲子关系。
法庭邀请了心理学家进行评估,并派遣社工人员进行了家访,以了解小明和小红目前的生活。
评估结果显示,小明确实与小红建立了非常紧密的关系,并对继续与小红生活在一起表达了强烈的愿望。
3.调解过程在第二次庭审的基础上,法官决定进行调解,以试图达成对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
调解会上,小明和小红的双亲以及法官、律师、心理学家共同参与。
他们讨论了小明和小红的需求和愿望,并尝试找到一个既能保持兄妹之间的关系,又能保证他们的稳定成长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结果是,小明和小红将在每周末和寒暑假期间轮流居住在对方的家庭。
抚养纠纷判决书案例
抚养纠纷判决书案例一、案件背景。
原告:李女士。
被告:张先生。
李女士和张先生曾经是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小名叫豆豆。
但后来因为各种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两人决定离婚。
离婚的时候呢,关于豆豆的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就闹到了咱们法院。
二、法庭审理过程。
# (一)双方陈述。
1. 原告李女士的陈述。
李女士在法庭上那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啊。
她觉得自己对豆豆的照顾那是无微不至的。
从豆豆每天吃什么、穿什么,到晚上陪他做作业、讲故事,都是她亲力亲为。
她哭诉着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早上都早起给豆豆做他最爱吃的鸡蛋羹,还送他去幼儿园。
我为这个孩子付出了太多太多,孩子跟着我才能健康成长啊。
而且我工作稳定,虽然工资不是特别高,但是养活豆豆和我自己是没问题的。
我也有更多的时间陪伴他,孩子现在和我最亲,要是突然离开我,肯定会对他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啊。
”2. 被告张先生的陈述。
张先生这边呢,也不甘示弱。
他说自己虽然工作忙一点,但是收入比李女士高不少。
他说:“法官,我知道我工作忙,但是我都是为了这个家啊。
我能给豆豆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
我在市区有一套大房子,孩子跟着我能上更好的学校。
而且我父母也能帮忙照顾孩子,他们都是退休教师,教育孩子可有经验了。
再说了,我也很爱豆豆,我也想多陪陪他,我以后可以调整我的工作时间的。
”# (二)证据提交。
1. 李女士的证据。
李女士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比如她和豆豆的日常生活照片,照片里她和豆豆一起做手工、一起去公园玩耍,看起来特别温馨。
还有幼儿园老师的证明,证明李女士经常参加幼儿园的亲子活动,对豆豆的教育很上心。
另外,她还拿出了自己的工资单和工作证明,表明自己虽然收入中等,但是工作稳定,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孩子。
2. 张先生的证据。
张先生呢,拿出了房产证,证明他在市区的大房子确实能给孩子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
还有他的收入证明,那收入确实比李女士高出不少。
他还让自己的父母写了一份愿意帮忙照顾豆豆的承诺书,并且附上了他父母的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以证明他父母在教育孩子方面的优势。
王某与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鲁01民终7263号王悦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聂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鲁01民终7263号王悦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72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友明【审理法官】胡友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聂某【当事人】王某聂某【当事人-个人】王某聂某【代理律师/律所】魏洪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马义钧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洪斌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马义钧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洪斌马义钧管延茂【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判定。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聂某某归上诉人直接抚养,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距离婚协议约定时间不足一年。
关于变更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于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李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然而,在离婚后不久,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而被告张某则因工作稳定且愿意承担抚养责任,因此双方就小李的抚养权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后抚养权纠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三、案例分析1. 原告李某的诉求原告李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小李由其抚养,且被告张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
现在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而被告张某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故原告李某要求变更抚养权。
2. 被告张某的诉求被告张某认为,原告李某离婚后,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小李由原告李某抚养。
现在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对小李的抚养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故被告张某要求变更抚养权。
3.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后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本案中,法院认为:(1)原告李某因工作原因需要迁往外地,对小李的抚养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而被告张某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有利于小李的成长和发展。
(2)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小李由原告李某抚养,但双方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且被告张某愿意承担抚养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抚养权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小李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后抚养权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孩子抚养权变更诉讼书(精选5篇)
孩子抚养权变更诉讼书(精选5篇)孩子抚养权变更诉讼书篇1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1969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_____,男,1963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
2、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__元。
事实与理由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孩子抚养权变更诉讼书篇2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_______________元。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19)鄂01民终122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骆朝辉方红安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某1;胡某【当事人】马某1胡某【当事人-个人】马某1胡某【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李晶杰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李晶杰【代理律所】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方面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面也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30:27马某1、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1222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马某1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马某2目前的状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卢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9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审理法官】郭彤胡光俊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王盛章卢春英【当事人-个人】王盛章卢春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盛章【被告】卢春英【本院观点】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盛章与被上诉人卢春英协议离婚时,虽约定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王盛章抚养,但随着子女的不断成长,王婷、王宪磊二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跟随卢春英居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的规定,卢春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抚养女儿王婷、儿子王宪磊的抚养条件明显优于王盛章的抚养条件,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卢春英要求变更婚生子女王婷、王宪磊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抚养权案例大全
抚养权案例大全以下是三个抚养权案例:案例一:赵某与王某的抚养权纠纷赵某(女)与王某(男)经朋友介绍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王某某。
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存在动手殴打赵某并致赵某轻微受伤的情况。
2018年的某日,双方因管教孩子再次发生争执,赵某报警称王某拿刀威胁她和孩子,并带孩子回到娘家,双方自此分居。
次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子王某某由其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中止王某对孩子探望的权利。
2019年正月初二,王某带人到赵某居住的楼下,在赵某抱王某某下楼时将孩子抢走并致赵某和其父亲受伤,王某受到行政拘留并处罚金的处罚。
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王某未到庭参加庭审,其出具书面意见,辩称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经对赵某有家庭暴力,未举证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其有和好的行动表示。
相反,王某不能很好的处理已有的矛盾,将孩子王某某从赵某身边抢走,更加伤害了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
案例二:钟某与勇某的抚养权纠纷2017年11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由钟某抚养,勇某不支付抚养费,但可随时探望。
外祖母申请撤销生父监护资格获支持马某某自出生后,一直由申请人照顾。
王某因病去世后,申请人承担了所有抚养马某某的责任,马某某随申请人生活,被申请人未实际照顾孩子。
2016年7月,被申请人将马某某接走,自此以后不再让马某某来申请人家中。
被申请人一直无法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在生活上不能照顾孩子,学习上不能辅导孩子,经常殴打、体罚孩子。
2017年初,被申请人无故不让孩子上课,并将房屋门窗封住。
申请人通过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求助,才将孩子解救出来重返校园。
为了马某某能够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申请人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被申请人马某作为马某某的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使其快乐健康成长,然而在马某某与马某生活期间,其行为显然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
儿童维权一个父亲争取抚养权的成功案例
儿童维权一个父亲争取抚养权的成功案例儿童维权:一个父亲争取抚养权的成功案例在如今这个充满了法律制度的社会中,儿童维权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对于离婚家庭而言,争夺抚养权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
然而,在这个领域中,还是有一些令人振奋的成功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个父亲争取抚养权成功的案例,以此鼓励那些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奋斗的父母们。
本案的主人公是李先生,他和妻子于五年前离婚。
离婚后,他的儿子小明一直生活在母亲的监护下。
然而,小明的母亲对他的教育和成长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和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明的学业和心理健康。
李先生深知作为小明的父亲,他有义务和责任争取抚养权,为儿子营造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
因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抚养权。
下面将分别从法律准备、证据收集、法律诉讼和案件结局等方面,详细描述李先生成功争取抚养权的过程。
首先,李先生准备了相应的法律文件。
他与律师一起起草了一份详细的抚养权申请书,包括他争夺抚养权的理由和证据。
这份文件不仅向法庭表明了李先生对儿子的爱和关心,还强调了他能够提供更好成长环境的能力。
其次,李先生开始收集证据来支持他争取抚养权的主张。
他记下了每次与儿子见面的日期,记录了他陪伴儿子参加各类活动的情况,并拍摄了一些照片和视频作为证据。
此外,他联系了孩子的老师,收集了老师对小明学习情况的评价,以证明他可以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孩子的学业。
随后,李先生与律师一同开始了法律诉讼的过程。
他们通过律师准备了一份起诉书,详细描述了儿童在母亲的监护下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李先生争取抚养权的合理性。
同时,他们也准备了辩护材料,以回应对方对李先生作为一个单身父亲的质疑。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表现得极为自信和冷静,同时用事实和证据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裁定了李先生争取抚养权的请求。
法官在判决书中提到,李先生在争夺抚养权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他对儿子的爱和关爱是明显的,同时他也展示了成为一个负责任和关怀父亲的能力。
儿童法律案例民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号:(2022)XX民初XX号当事人:原告:小明,男,8岁,学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李先生,男,45岁,XX市XX区XX路XX号,小明之父。
被告:小红,女,32岁,XX市XX区XX路XX号,小明的生母。
案件事实:小明于2014年6月10日出生于XX市XX区,系李先生与小红之子。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2月15日因感情不和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李先生抚养,小红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离婚后,小红一直未支付抚养费,且与李先生及小明之间的感情愈发恶化。
2022年4月,李先生因工作原因需要出国深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红支付小明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
诉讼过程:1. 立案审查: 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先生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离婚协议、户口簿、出生证明、银行转账记录等。
3. 庭前调解: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4.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1. 关于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小红作为小明的生母,有法定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中虽已约定抚养费,但小红未按约定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
考虑到小明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判决小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小明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2. 关于抚养权变更问题:法院认为,小明年满8岁,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小明与李先生、小红均无血缘关系。
鉴于李先生出国深造,小明在我国的监护权将由李先生承担。
同时,考虑到小红与小明之间的感情,法院判决小明由李先生抚养,小红享有探望权。
判决结果:1. 被告小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小明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小明年满18周岁止。
2. 小明由李先生抚养,小红享有探望权。
3. 小明随李先生出国深造期间,小红每年探望小明一次,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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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诉讼(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一位女当事人前来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据其哭诉:其离婚后一直抚养婚生子,由于离婚时协议将双方原先的住房归于男方,她带着五岁的孩子一直居住在原公公婆婆名下的住房内。
现其公公婆婆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要求她带着孩子马上搬离。
诉讼思路:围魏救赵
了解情况后,笔者首先告知当事人,她的公公婆婆起诉要求她和孩子搬离,从法律上是讲完全合理合法的,基本可以确定一定败诉。
如果要解决问题,建议采用围魏救赵之术,转而起诉其前夫,以自己带着孩子即将居无定所、流落街头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婚生子判归其前夫抚养。
而且建议两个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联合调解。
法理分析
我方变更抚养权诉讼立案后,其原公公婆婆和其前夫马上闻风而动,围魏救赵彰显奇效。
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要求我方马上搬离住房,我方败诉,势必出现母亲和年幼的孩子流落街头的局面。
一旦我方出现这种局面,我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就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方必然胜诉。
对方面临两个选择:要么继续借住房给我的当事人居住,要么承担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
轻松破解法律难题
我方的诉讼思路显示效果后,代理人积极向承办案件的两位法官申请联合调解。
在两位法官的努力下,最终两个案件均达成调解:我方撤回抚养权诉讼,对方同意继续无偿借住房给我的当事人及孩子居住,直至孩子年满18岁。
至此,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附:我方《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女,1981年05月23日生,白族,无业,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宿舍4幢1单元1号,身份证号53293219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系婚生子杨XX之母。
被告:杨XX,男,1977年05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小区C1幢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联系电话1350872XXXX,系婚生子杨XX之父。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杨XX(现年五岁)由被告抚养。
2、请求确认原告无力支付抚养费,但依法享有正常的探视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