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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家庄市纪委、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纪委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石家庄市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石家庄市纪委、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石家庄市监察局、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0日)

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

规违纪活动;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

5.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6.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7.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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