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资产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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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资产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周民

截至2009年9月,高速公路板块共有19家上市公司,按上市的先后顺序排列,依次是湖南投资、S延边路、东莞控股、重庆路桥、海南高速、粤高速、现代投资、东北高速、华北高速、赣粤高速、五洲交通、宁沪高速、福建高速、深高速、山东高速、皖通高速、中原高速、楚天高速、成渝高速。通过比较,这19家公司在公路资产核算的会计政策和操作实务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以下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分析,并参照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的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方法,对公路资产会计核算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关于公路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

在高速公路板块19家上市公司中,有8家公司是将公路资产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子目一般叫做“公路及构筑物”或直接叫做“××公路”;有5家公司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子目一般叫做“收费特许经营权”或“综合补偿受益权”;还有6家公司既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路产(或桥梁)又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收费特许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投资建设并经营的收费公路,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路资产无论是国家投资建设还是企业投资建设,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从这一点来说,公路资产的性质与其他特许经营权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性质是一致的,应属于无形资产的核算范畴。

现阶段国家对高速公路的投资管理模式通常有BOT、BT及其衍生形式。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称作建设

经营移交方式,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合同授予方)授予一家企业特许权利——由其组成项目公司,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BT是英文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的缩写,也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大多采用的是BOT模式。

对于BOT模式下公路资产的核算,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以下简称解释2号)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解释明确了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而应作为项目公司的金融资产(指向合同授予方——即当地政府收取费用的情况)或无形资产(指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情况)核算。

至此,关于公路资产核算的会计科目已有定论,即确认为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上述19家上市公司除重庆路桥的部分资产是向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因此应确认为金融资产(该公司已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外,其他公司均是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因此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在已经披露的19家上市公司2008年报中,已按解释2号规定将公路资产由固定资产调入无形资产核算的有7家,分别是海南高速、宁沪高速、深高速、皖通高速、成渝高速、山东高速和重庆路桥,其他12家公司均未作出调整。在12家未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的公司当中,有8家公司将公路资产全部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另有4家公司(湖南投资、S延边路、粤高速和现代投资)既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公路及构筑物,又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特许经营权,但未就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划分标准在会计政策中予以明确。预计2009年年报这12家未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的上市公司都要依据解释2号作出调整。

二、关于公路资产折旧(或摊销)的方法

在高速公路板块19家上市公司中,有11家公司系采用车流量法(工作量法中的一种)计提折旧或摊销,包括福建高速、赣粤高速、宁沪高速、深高速、粤高速、楚天高速、中原高速、五洲交通、东莞

控股、成渝高速和东北高速;另有8家公司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包括湖南投资、S延边路、重庆路桥、海南高速、现代投资、华北高速、山东高速和皖通高速。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公路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无论是采用车流量法还是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都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从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来看,车流量法应当是首选的摊销方法),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进行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两种折旧或摊销方法各有其优缺点。

直线法的优点是简便、明晰,可操作性强,核算成本低,但由于公路资产在不同的使用期间提供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公路建成初期车流量与通行费收入一般较低,之后呈上升趋势,直至达到饱和状态。如果对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或摊销,平均摊销这一直线与通行费收入的增长波动的曲线不同步、不配比,从而不能充分体现无形资产准则“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要求”这一规定。因此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道路承载不足,路产的自然损耗较大,各期间公路收费波动不大的公路企业。

车流量法的基本操作思路是:先计算公路构筑物价值与预计总车流量的比值得出单位车流量折旧或摊销额,再用年度实际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或摊销额相乘得到年折旧或摊销额。与直线法相比,车流量法的优点是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金额能够与企业的通行费收入的变化趋势相匹配,考虑了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与资产消耗的结合,缺点是主观判断因素较多,人为操控的可能性较大,增加了折旧或摊销金额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对未来预测过于乐观的情况下,实际车流量大大低于预计车流量,折旧或摊销就会少计,从而会出现收费特许经营权已到期而折旧或摊销尚有很大一部分没有摊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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