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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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
如果船安全抵 达,还本付息
借款
如果船出险借款 不还,利息不付
符合保险的分摊责任。
船舶抵押借 贷起源说
保险的起源
意大利
保险的起源地,海上贸易和海上保险地中心。
伦敦
现代保险的故乡
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 止世界上发现最早的保险单,它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 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
劳合社
1710 伦敦
太阳保险
1880 伦敦
雇主责任 险
1898 美国
汽车保险
1919 英国
信用保险
1949 北京
PICC
2003 上海
大地保险
2016 上海
上海保险 交易所
PART TWO
保险知识介绍
保险概述、保险原则、保险合同
保险概述—保险含义
【经济角度】
【法律角度-《保险法》第2条】
指投保人根据 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 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即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 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
意义: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安全紧密相连,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获得额
外收益。
例如:用他人的车进行投保。
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 事实,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如实告知,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的告知: ①保险合同订立前,应主动 说明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 投保人的告知: ①保险合同订立前, 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项;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
独家经营,隶属国务院;
1958 年 12 月,全国财政会议决定
“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第三阶段(1979-2001):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
独家经营
1979-1987
1979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纪要》, 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12月,除西藏以外各地恢复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的财产损失 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概述—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Biblioteka Baidu实的可测性。
稳步发展
1988-2001
1988年,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 199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 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 1996年,泰康、新华、华泰、天安等相继成立; 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分为三; 1998年,保监会成立;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保险单形式。 1688年,英国咖啡馆主爱德华·劳挨德是劳合社的创始人。 1871年,第二家劳埃德咖啡馆正式被批准为保险社团,主要经 营海商保险,后又允许其经营其他险种。 1667年,英国牙医尼古拉斯·巴蓬—现代保险之父开设了一家 “火灾保险所”。成为第一家私人经营的火险机构,并首先推出 了“火险差别费率”。【 背景:1666年9月2日,位于伦敦市中 心的皇家面包店突然因为烘炉过热,引发了一场火灾。大火蔓延 至全城燃烧了五天五夜,烧毁13000多栋住宅和90多个教堂,伦 敦80%的建筑物被烧毁,20万人因此无家可归。】 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兼数学家爱德蒙·哈雷编制了世界上第一 张生命表。
保险合同—内容和形式
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 保险单 :简称保单。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
失)。 (2)无除外责任,且至少一个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
(3)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可分解,按比例承担损失,不可分解,不
承担。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判定
3、多种原因连续致损 连续发生并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人负(不负) 赔偿责任。 如果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
1、防灾防损职能——风险管理
2、融资职能——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定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赔偿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
又不会额外收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 (2)以保险金额为限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个限额同时起作用,以
其中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 补偿的最高额。
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特例: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 同中的保险金额按照实际损毁比例进行赔偿。(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艺
术品的投保)
可能会出现补偿额度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某石油公司投保了需要经海运发往国外的石油,按当时市场价格每桶100美
元,因运输途中发生意外运输船沉没,原油全部泄漏,保险公司按照每桶100美
元赔偿。(但实际市场价格可能低于100) 我国明确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为不定值合同。
保险合同
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款;
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实履 行赔偿义务,若拒赔,应发
②合同有效期内,风险增加;
③保险标的转移;
送拒赔通知书。
④重复保险。
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证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担保 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和不作为(承诺保 证),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确认保 证)。 对被保险人要求更高,一旦违反保证 条款,无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 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明示保证: 以文字或书面形式在保险 合同内说明的保证。 默示保证: 指在保险单中,虽没有文 字明确列出,但在习惯上已经被社会公认 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遵守的事项。 国际惯例、行业习惯。
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缴费义务;保险人负有赔付义务;
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比一般经济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诚实和信用要求更为严格。保 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指合同的效果在定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
行”
第一个人寿保险是英国 “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本地中国人没人对这些保 险感兴趣 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 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 (水运保险)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第二阶段(1949-1978) :新中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停办
1949 年,中央人民政府对旧中国
保险业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和 改造;
保险基础知识介绍
张云飞 @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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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发展简史 保险知识介绍 财产保险介绍 行业前景展望
目录
PART ONE
保险发展简史
回顾过去、面对挑战、立足发展、展望未来
保险的起源
共同海损 起源说
船东
商人
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 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抛弃 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 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受益人:指定、法定。 (三)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内容和形式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 • • • 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 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 • • • •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时间
弃权和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
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它在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如保险人
放弃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当事人一旦放弃原可主张 的权利,以后不得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
利。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 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并非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 近的原因。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第四阶段 2002 ~至今
第三阶段 1979~2001 第二阶段 1949~1978
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
新中国保险业的产生与停办
第一阶段 1805~1948 我国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805~1948):我保险业的产生和初步发展
闭关锁国、广州十三行、 洋人、洋船、洋货 第一家保险公司(1805年) 英国人设立的“谏当保安 上海是全国保险中心,发展的 顶峰是20世纪三十~四十年代; 解放前最多有214家,外商公 司166家(例如美国友邦1921 年在上海设立公司),华商公 司48家; 中国银行业介入保险业(投资 经营); 我国保险市场为外商所垄断, 保费收入的80%为外商所有。
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1995年诞生,2002年、2009年和2015年三次修订《保险法》
2006年国十条 2014年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 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
1858 上海
保险招商 局
1424 意大利
海上保险
1667 伦敦
火灾保险
1683 伦敦
(1)若多种原因连续致损,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
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 2)多种原因中有间断情形,即有新的独立因素加入,则新介入的因素为近因。
★ 由除外责任导致保险责任发生的,不予赔偿。
★ 由保险责任导致除外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保险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一、涵义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 获得保险补偿,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赔偿限度
保险合同
家财险 航空意外险
保险合同—主体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具备法定资格、以自己名义订立、依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具有保险利益;按约定缴费。 3、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险中只能
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保险概述—保险相似制度
风险自留
自有资金可以覆盖损失
互助保险
• 非营利法人
1
互助保险
巨灾证券
储蓄 社会保险 • 风险证券化 • 去实体化、虚拟化
4
风险 概率
2
3
• 风险资金池
商业保险
• 营利法人 • 专业风控 • 选择风险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保险概述—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1、补偿损失职能 这种补偿既包括财产损失的补偿,又包括了责任损害的赔偿。 2、经济给付职能 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派生职能
近因原则:指造成损失的近因是保险
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造成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判定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即为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组成并联关系,多种原因均为近因。
( 1 )都属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损失(不承担损
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和合同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 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应用
射幸合同
不确定的偶发事故 收入与支出不平衡 道德风险 个体 vs. 整体
双务有偿 合同
权利义务 对价
非要式 合同
形式自由 意思自治
退运险 附赠产品责任险 赌博 活动取消 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