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020年4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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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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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天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安全生产工作,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行政机关监管,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全民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条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坚决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配备专业化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制度和考核办法,并向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岗位,应当设置专门的责任人,实施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并动态调整和完善。
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第三章的责任第八条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九条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条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鼓励企业引进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果。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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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条【实施主体】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落实】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党政同责】按照中央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职责】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2024版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培训课件
![2024版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培训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de0775e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8e.png)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 安全意识。
规定的实施和监管
监管部门职责 明确消防、建设、规划等部门的监管 职责,加强协作配合。
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 查等多种方式,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进行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继续完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提供更加全 面、具体的指导。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 全社会共同关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
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能力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火灾等 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 火灾事故的发生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难度大,易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城市公共 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是 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培训内容和安排
解读《天津市高层建筑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施的 使用和维护
安全。
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03
命财产安全。
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 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等。
ABCD
消防安全设施配置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安全设施。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6、《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df12ab4b35eefdc8d33399.png)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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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实行联席会议、逐级督促、检查情况告知、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奖励和处罚等制度,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消防安全现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工作。
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应当依法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对公众聚集场所工作人员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三)严格落实有关动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四)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和其他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现被监管的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一)按照隶属关系,上级单位负责督促下级单位;(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无上级的单位。
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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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消防条例(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099e7c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e7.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11•【字号】津政发[1988]71号•【施行日期】1988.06.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11日津政发〔1988〕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凡不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各种专门作业合格证的,应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
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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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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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已于2020年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天津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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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其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二)组织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五)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七)建立并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八)火灾发生后,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九)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保养和更换,保证完好、有效;(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七条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由本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其设计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编写专门的消防设计说明。
由国(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本市工程建筑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其结论作为消防设计的依据。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ef00562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4.png)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津公消[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标准(试行)(津公消[2006]92号)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评价内容与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消防责任制一级单位。
年度内按照《通知》要求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未出现本标准规定的二、三级评价条件情形的,为消防责任制一级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单位。
1.未明确消防工作分管领导的;2.未定期(每季度一次)召开消防工作例会的;3.对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作出决定的;4.未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时期、不同季节、重大节日和发生火灾的特点及国家对消防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部署、督促、检查落实消防工作的;5.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不明确的;6.未按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评价的;7.对公安消防机构告知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情况反馈不及时的;8.未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演练的;9.对未达到消防设施建设标准的公共消防设施,每年完成改造工作未达到20%的;10.消防宣传培训教育制度不落实的;11.未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单位。
1.年度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2.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政府批准的消防处罚案件,不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3.不按消防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公共消防设施的;4.每年对本行政区域消防事业经费的投入未做到逐年增加或不能保障日常消防工作需要的;5.对已列入消防规划的消防队(站)用地,擅自挪作他用的;6.因存在火灾隐患或因火灾善后工作不及时,引起群众越级上访后又复访或被媒体和国家主管部门通报的;7.依法应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才能从事其他行政许可的事项,在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许可的。
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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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组织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部室、工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任何职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公司及公司领导职责第六条公司职责(一)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制定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坚持常态化全员消防培训,落实入职必训、定期培训、转岗轮训。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特有工种职工等依法持证上岗,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鼓励职工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志愿消防队进行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天津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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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保护消防设施,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对本市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港口及水上的消防工作接受本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制定城镇公共消防规划,督促落实规划建设;(三)组织消防知识宣传教育,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工作;(四)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问题,督促、协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六)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产品和技术装备。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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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社会共治第五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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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四)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六)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八)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照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九)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广大数据分析、电气火灾监控等先进技术、设备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消防远程监控等智慧消防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消防安全防范等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三)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四)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四)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者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二)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