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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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开口保单)

编号:

险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实际货主

保险期间:

自2011 年7 月 2 日零时起至2012

年7 月 1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标的:一般货物

一般货物不包括以下物品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

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

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

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瓷器、旧地毯、各类工艺

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各类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

食作物、菜籽饼、木薯干等);

(3)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

如药品、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体积小价值高的商品,如精密电子仪器;

(6)易碎品(包括玻璃、玻璃制品、玻璃器皿、陶瓷、石膏制品、

灯具、易碎工艺品、各种玻璃、陶瓷、搪瓷等易碎容器装的货物、瓷

砖、瓦等建筑装修材料中的易碎品等);卫生洁具、易碎工艺品等;

(7)爆炸品、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军用武器或装备、

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8)退货或二手货;

(9)机动车辆。

(10)体积庞大或各类无包装或包装不善的货物;

包装

: 国家或行业标准包装,如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则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无通用方式的,则应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航程

: 中国境内(不含西藏);全球其他地区(不含阿富汗、伊拉克)

运输工具

: 1.水路运输:如果是水路运输,承运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国内沿海、内河承运船舶,必须是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了船舶登记手续,具有船 检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船龄不超过30年; 远洋运输船舶,必须是符合协会船级条款的船舶,船龄不超过25年; 如承运船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投保人须于起运前3个工作日在本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外单独书面投保,经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另行达成书面保险协议后,方予承保。 2.空运: 3.陆路运输:汽车,火车 责任限额

: 800万 元/每次运输保险金额 如有超出上述保险金额者,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起运前3天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将不超过上述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

: 国内运输: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进出口运输:按发票金额(CIF )×110%计算

承保条件(选择适用)

: 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航空运输货物一切险 陆上运输货物一切险

国内水路、陆路运输货物综合险

(条款具体内容见附件)

除外责任:非承保原因导致被保险货物的生锈、氧化、褪色的风险除外(适用于

钢铁类货物、裸装的机器设备、易锈损货物等)。

非承保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机械、电子和电器工作紊乱除外(适

用于机器、设备类货物)。

在适用协会(A)条款的情况下,须同时附加以下除外条款:

1. 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Chemical, Biological,

Bio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 Cls. 370

dated 10th November 2003.

2. Institute Cyber Attack Exclusion Clause Cls. 380 dated 10th

November 2003.

3. Termination of Transit Clause (Terrorism) JC2001/056 dated 20th

November, 2001.

解约条款: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

对方的方式解除协议。

解约通知自向保险公司发出或由保险公司发出的第二天零时起满30天

时开始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

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

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对于战争和罢工险保险关系的解除,自向保险公司发出或由保险公司

发出的第二天零时起满7天时开始生效。但是,对解约生效前,保险

责任已开始的运输货物无效。

申报条款(选择适用): (逐笔申报)

投保人在货物起运前应向保险公司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

量、航程、货物价值等。

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保费支付(选择适用) :(逐笔申报)

1.投保人每月5日前向保险公司缴纳RMB1000作为预交当月保险

费。保险公司每月30日根据当月申报,与投保人核对无误后,出

具一次保险费收取通知书,投保人应在收到通知的10天内结清剩

余保险费。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费缴纳按见费出单规定执行。

2.若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立即结清剩余保险费。

3.对于投保人迟延支付当期保费达到10天以上的,保险人对该笔保费

对应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迟延支付当期保费

达到10天以上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双方的保险关系,并在解除保险关

系的通知自到达投保人之日起生效。

4.如果投保人不按照本条约定缴纳约定的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

预计年投保金额:RMB 1亿

保险费率:‰

免赔额:一般货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其他货物如需投保,每单商定。

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本协议司法管辖为中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特别说明:

1.本协议的基础和条件是:投保人有义务、无遗漏地将协议范围内的货物全部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协议范围内的货物接受承保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依据本预约协议所签发的每张保单或保险凭证,除保险公司特别承诺外,均适用本预约协

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

3.鉴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多次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保险人于保险协议签订时已经就适

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条件的内容,尤其是关于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条款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义务条款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对该保险条款和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并同意接

受保险条款和保险条件的约束。

4.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

(投保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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