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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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有八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山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八项权利:
1、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2、委托代理人;
3、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4、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5、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
6、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
7、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又明确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凸显了以信访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为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条例》设定了五项义务:
1、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
2、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3、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4、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些义务的核心是“依法、理性、有序”,《条例》有关章节对这一要求又分别做了细化。
综上所述,《条例》既是信访人保障自己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违法信访行为也将会受到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