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论文 - 副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
际
货
运
代
理
论
文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责任风险的防范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国际货运代理业在市场竞
争中得到迅速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全面对外开放给国际货运代理业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但随之而来的是激烈的竞争和难以预测的风险。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和规避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和责任的有效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极度盛行,而在我国却甚少有人问津。
文中从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出发,联系我国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现状,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风险防范做了简单论述。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探讨》朱玉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和责任风险的防范探讨》赵红梅、《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孟玉群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Liability and responsib ility risk prevention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foreign trade,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ndustry obtain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in the market competition.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market comprehensive open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industry has brought the opportunity of development, but there is fierce competition and unpredictable risks. Insurance agent, international freight as to prevent and avoid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agent effective system of risk and responsibility has been popular extreme in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while in China, but few people interested. This paper from the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Liability of service, contact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freight forwarding enterprise, responsibility risk prevention in the freight forwarding enterprise to do a simple exposition
Keywords: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Responsibility、Risk,
prevention
前言:与快速发展的国际货运代理业相比,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理论研
究,却显得十分落后,目前,世界各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法律制度差别很大,也尚无一个统一的国际货运代理的国际公约。
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立法还很不健全,缺乏国际货运代理的专门法律法规,国际
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还为设立,因此,系统,系统的研究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法律地位,责任风险和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对规范和保护国际货运代理行为,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199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运输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第二类是指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代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有着巨大的差异。
二、货代法律地位的识别标准
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
1、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
要注意既不能越权代理;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
2、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践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指示。
3、不能进行双方代理。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国际范围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承担情况目前,各国要求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2、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FIATA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仅对属于其本身或其雇员所造成的过失负责。
如其在选择第三人时已克尽职责,其责任应不超过与其订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负责。
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a、国际货运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1、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2、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3、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予代理的,予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5、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代理的责任,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
责任
6、从事无权代理行为,如果事后委托人不予追认,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应由
货代自行承担责任
b、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
他不仅对其本身和雇员的过失负责,还应对其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负责。
五、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的防范
1、预防性措施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比如加强对人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人员的培训,使用的单证应规范、正确、自己清楚,保证在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下,其经营能够被客户及其分包人所理解和接受;企业雇用的分包人-----传播所有人、仓库保管人、公路运输经营人等应使胜任职务和可靠地,国际货运代理应通知他们投足够的和全部的责任保险。
2、挽救性措施
当事故已经发生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挽救,对不适于自己的责任应的当拒绝索赔并通知客户向货物保险人索赔;如果在协议期限内通知分包人或对他们采
取行动;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只要可能,与货主谈判,友好地进行索赔。
及时,适当的通知有关的空运,海运,驳运,陆运承运人,包括其他的货运代理,货物拼装人,报关人及与事故通知书。
立即将双方有关要求与答复的书面材料的副本抄送保险人,尚须将索赔人提出的口头要求的记录,或双方口头练习几路车,提供给保险人。
3、补偿性措施
投保责任保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时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的最好方法之一。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的额内容主要包括:错误与遗漏;仓库保管中的疏忽;货损货差责任不清;延迟或未授权发货;货物的损坏及灭失;罚款及关税;律师与检验费;物流合同。
所以对于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才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来减少损失。
六、加速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的对策
责任保险因其具有广泛的经济补偿功能和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比降在更多的社会领域开展。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固然困难重重,但建立健全货代责任保险是大势所趋,我们必须审慎思考,发掘适合国情和行业现状的对策。
1、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循序渐进适度发展
责任保险产生的基础不仅是由于客观存在的民事责任风险,也是因为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对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没有明晰的货运代理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规范,货运代理企业致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范围、赔偿项目和金额不明。
可能就不赔或者少陪。
当事人也就不会想到投保货运代理责任险来转移风险。
另外,该项保险的推进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目前发达国家普遍规定强制投保,为跟上国际步伐《实施细则》草案中提出强制开展完全是生硬的拿来主义,并不符合中国实际。
2、纵向横向相结合,多层次发展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
按照《实施细则》草案规定,由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款式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属于严格的集体投保形式。
在新险种发展初期,同行业的合作非常重要,在对有关责任风险资料、信息的共享、费率厘定,承保范围的划分、赔偿限额的确定上都应通力合作、联手开发在市场开放条件下,与外国保险公司合作,引进资金,借鉴经验,尽快提高经营和管理货代责任保险的水平,增强保险业的竞争力。
结语:国际货运代理明确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后,就应该充分的利用法律武器进
行自我保护。
既然货物时介于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一方保护其利益只能妥善处理和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着手,明确货代和这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际货运代理和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十分重要的,合同条款若能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的规定,出现纠纷时就很轻易认定各自的法律责任。
但是实践合同往往过于简单,没有约定货代的法律性质,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出现纠纷,就会认定货代法律地位上碰到困难。
因此,有必要提醒那些有意无意以无船承运人身份行事的国际货运代理,在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同时,意识到风险责任的相对加大。
由于现代社会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已经发生变化,而国内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所以,在货代从事业活动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力求使自己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