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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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皖价费[2005]16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5.07.18

【实施日期】2005.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价费[2005]167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积极地带头并组织各民办学校学习好、贯彻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民办教育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学费、住校生的住宿费、代收代管费用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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