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印发湖南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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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南省卫生厅

文号:湘卫基妇发[2004]17号

发布日期:2004-11-15

执行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1900-1-1

祁阳县、辰溪县、石门县、慈利县、临湘市、洪江区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湖南省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湖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南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湖南省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及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地区和目标人群

(一)实施地区

1、全省6个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按照本方案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2、在其他地区开展与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健康教育和预防工作。

(二)目标人群

我省示范区内所有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重点目标人群。

示范区内的青少年、育龄妇女及孕产妇家庭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目标人群。

二、实施的目的与目标

(一)目的

在示范区内,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做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通过以上措施,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程度

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二)具体目标

1、积极探索适合我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途径、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及服务能力建设得到加强,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提高健康教育水平,目标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覆盖率达85%以上。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5、对示范区内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孕期、分娩期和产后采取预防措施。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以上,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以上。

6、示范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1)各示范区的政府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要负责,加强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的各项措施和指标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母婴传播疫情的动态,制定适合本示范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示范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好与当地妇儿工委、民政、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

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3)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等组织在防治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开展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积极良好的氛围。

2、广泛开展健康教育

(1)示范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在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健康教育活动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健康教育的形式参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2)示范区要利用节假日或大型的集会,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教育活动。

(3)示范区的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村卫生室、学校、娱乐场所及所有乡镇人口较集中的地区张贴和分发国家统一制作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画。

(4)示范区应充分利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定期播放国家提供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宣传带或有关知识,播放频率每周至少1次,全年不少于50次。

(5)示范区应建立艾滋病咨询热线,咨询者应接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培训,提供包括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服务,示范区间应定期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活动的经验交流。

3、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1)各示范区要在做好妇幼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广泛开展婚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自愿咨询服务工作。

(2)各示范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并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对检测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对感染者提供转诊、随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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