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解读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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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企业自查。中储粮南京分公司江苏境内各直属库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 及其租赁库点进行检查,自查结果报南京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 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市、 区)大清查办备查。
政府督导与企业自查同步进行 (九)普查。由省大清查办统一组织,各设区市大清查办具体实施。对中储粮 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南京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 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 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 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
(十)薰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 得实施熏蒸作业。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 肃追责处理。
(十一)大清查责任。①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②普查工 作实行组长负责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规定。③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要实行各 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五)问题整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没有造成重大 损失的,可不追究相关责任。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 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 整改。
(六)清查原则。“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 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完善机制、压实责任”,坚持边查边改、即查 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
(十四)检查数据填报无纸化。国家局开发了联网的数据汇总软件系统, 将原检查方法的工作底稿和汇总表直接移植到系统中,修改了表格结构, 增加了一部分填报内容,实行检查数据在线填报,取消了传统的纸质记 录方式。
(十五)加强案件核查。“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 政策解读
一、大清查与以往库存检查不同之处
(一)检查时点。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大清查检查时点
(二)清查范围。增加了地方政策性粮
(三)检查内容。库存粮食数量和质量,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 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 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七)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准向被检查单位、企业及个人违规透露大清查相关信 息,不准利用大清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不准将涉及粮 食库存检查秘密的计算机等设施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不准将相 关数据、信息资料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和处理,不准在互联网上传输。 (八)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检查期间一律不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准违 规向外界发布任何大清查相关信息,不准以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有关大 清查的敏感信息。
二、纪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大清查方案、方法、程序、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线索和收到的举报案件要及时核查并向上级报告,不准走过 场、搞变通,不准弄虚作假。 (二)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履行执法职责,不准接受任何形式请托,故意 隐瞒被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或为被查企业存在的问题开脱。 (三)要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准在检 查现场吸烟、不准在检查期间饮酒、不准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四)所有检查人员要服从统一编组和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期间不准请假, 不准无特殊原因中途换人。
(十二)12325监管热线。国家局在热线电话和政府网站开通大 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
(十三)逐仓扦样检验粮食质量。主要目的:建立详细到货位的粮食数量 和质量档案。自查、普查两个阶段质量检查合并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 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按样品总份数10%比例(兼顾品种、性 质、年限),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 (货位),按省大清查办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要求增加检验单位。玉 米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
(七)实物检查要求变化。 ①账实相符判定:以前账实差率±3%以内,判定 为账实相符。新调整后规定,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 的,判定为账实相符。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 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
②校正修正系数:以前密度修正系数正常取值范围为1.03~1.05, 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或调低,但不能超过1.01~1.08 的范围。新调整后规定,稻谷、小麦密度修正系数正常取值范围为 1.01~1.03,玉米正常为1.01~1.05。对装粮高度超过10米以上的, 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使用 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 最高不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国产大豆最高不超过1.10, 进口大豆最高不超过1.16。
③保管自然损耗:以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都是按每年0.2%的比 例估算保管自然损耗。新调整后规定,原粮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不 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超过0.15%,一年以上不超过0.2%;
④特制大容器:以前要求容积为0.25~1m3,新调整后规定,为 减少测量的误差,稻谷密度测量原则以净空间0.5m3为宜,大豆使用 净空间1m3的为宜。
(五)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廉洁纪律,按规定吃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准在被查企业
报销费用,不准超标乘坐交通工具。
(六)要心无旁骛、专心致志搞清查,不准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清查工作
无关的要求,不准向被检查企业和个人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利用抽查之便为个
人、他人、企业谋取商业利益,不准以检查为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 实施步骤(时间节点)。①准备阶段(4月10日前);②自查阶段(4月底 前,政府督导);③普查阶段(5月底前);④抽查阶段(6月20日前);⑤汇总 整改(6月10日前设区市大清办报省,7月底前省报国家。整改,建立整改台 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12底前,所列问题整改落实 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