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衣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标准要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制衣企业消防安全检查标准
一、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1)应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3.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员工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在生产期间进行不间断防火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备,并有定期演练的记录。
5.重点岗位人员经专门培训,单位员工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随机选择一个探测器吹烟或手动报警,发出警报后,值班员或专(兼)
职消防员携带手提式灭火器到现场确认,并及时向消防控制室报告。
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
6.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投入使用后,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
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应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7. 火灾隐患整改。
(1)单位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2)单位应及时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二、建筑防火
1.防火间距。
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被占用。
2.消防车道
(1)占地面积大于3000m2 的生产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仓库、超过9层的集体宿舍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堵塞、占用、设置影
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上空不得有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3.防火分隔
(1)建筑内已有的防火分区及其防火分隔物不应擅自拆改或移动。
(2)防火卷帘下方不应设置障碍物。
自动、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卷帘能下落至地板面。
(3)管道井、电缆井,以及管道、电缆穿越楼板和墙体处的孔洞封堵密实。
(4)厨房、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围其他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
4.安全疏散
(1)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
(2)厂房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员工集体宿舍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3)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禁止堵塞、占用、锁闭及分隔,安全出口及疏散走道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4)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应能自行关闭。
三、消防设施
1.室内外消火栓
(1)厂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2的厂房、仓库;层数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 m3的员工集体宿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2)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高层厂房、高层仓库、高架仓库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米,不超过9层的员工集体宿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7米,不超过100米的员工集体宿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米,超过100米的员工集体宿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米。
(3)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不应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
室外消火栓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灵活、方便,出水正常。
(4)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牢固。
(5)任选一个室内或室外消火栓,接好水带、水枪,水枪出水正常;将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位置,按下消火栓箱内的启泵按钮,消火栓泵启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启泵信号,水枪出水正常。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厂房;高层厂房;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层数超过9层的高层员工集体宿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拆除;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
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操作;报警阀组件完整,报警阀前后的阀门、通向延时器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3)任选一楼层进行末端试水,压力表读数不应小于0.05MPa,报警阀压力开关动作、水力警铃发出警报,喷淋泵启动。
3.消防水泵房、给水管道、储水设施
(1)配电柜上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
(2)消火栓泵和喷淋泵进、出水管阀门,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阀门,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管道上的阀门保持常开。
(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达到规定的水位。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厂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员工集体宿舍为层数超过9层的一类高层建筑的走道、门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拆除。
(3)任选一个探测器进行吹烟,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4)在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发电机房等处使用消防电话,消防控制室与相关场所能相互正常通话。
5.防烟排烟系统
(1)防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开关应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
(2)自动、手动启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相关送风口开启,送风机启动,送风正常。
(3)自动、手动启动机械排烟系统,相关排烟口开启,排烟风机启动,排风正常。
6.消防控制室
(1)值班员不少于2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有每日值班记录,记录完整准确;有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2)值班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3)消防控制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设施的动作、状态信号,能正确打印有关信息。
系统不得擅自关闭,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7.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应遮挡。
8.灭火器
(1)存在固体可燃物质的场所(A类场所)应当选择水型、磷酸铵盐干粉、泡沫或卤代烷等灭火器;存在可燃液体物质的场所(B类场所)应当选择泡沫、碳酸氢钠干粉、磷酸铵盐干粉、二氧化碳、灭B类火灾的水型或卤代烷等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 类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存在可燃气体物质的场所(C类场所)应当选择碳酸氢钠干粉、磷酸铵盐干粉、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灭火器;存在可燃金属物质的场所(D类场所)
应当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存在可燃带点设备的场所(E类场所)应当选择碳酸氢钠干粉、磷酸铵盐干粉、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2)同一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3)灭火器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4)每个灭火器配置点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或灭火器箱内,顶部距地面不应大于1.5m,底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应当设置稳固,铭牌必须朝外。
(5)应加强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储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针应在绿区。
(6)应每隔一个季度对灭火器的标识、外观结构及灭火剂质量进行一次维护检查,发现损坏或缺陷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其他
1.厂房、仓库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厂房、仓库、员工集体宿舍不应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不应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
隔热保温层。
4.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接等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审批人应前往现场检查并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批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岗位工种作业证;现场应有动火监护人到场监护。
(2)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的可燃物;对于作业现场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隔离等防护措施。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采取应急灭火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丙类可燃物品库房的车辆、设备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生产、运营中可能产生静电的操作,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采用炉火等明火设施取暖时,炉火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炉灶等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机及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开关等应按规定负荷装设,电气线路的选材应与用电负荷相适应。
(2)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尽量避免同时使用大功率电器。
(3)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者以其它金属代替。
(4)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禁照明回路擅自连接其它电气设备。
(5)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并应定期检查。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6)不得擅自架设临时线路,确需架设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7)电气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6.燃油燃气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油燃气生产、储存等区域严禁明火、严禁违章作业并应设置相应标识,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燃油燃气储存装置应设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2)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不得遮挡、包裹、改动燃气设施及管道。
(3)燃油燃气设备及管道的开关、阀门等应启闭正常,无泄漏。
(4)燃气设施及管道严禁故障作业。
(5)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不得倾倒残液,不得在钢瓶之间倒气。
(6)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地下、半地下室使用。
(7)室内出现气体异味,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严禁开关电气设备及使用固定和移动电话。
(8)进行泄漏检查时,可采用肥皂水涂抹等方法,严禁采用明火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