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2月
前言
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
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
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
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
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
1范围
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定额。
3.1用水定额water use quota
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上限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3.2新水量 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
企业内用水单元或系统取自任何水源被该企业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单位产品取水量 intake water per unit product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4灌溉保证率 irrigation assurance level
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4分级指标
工业用水定额分级指标:领跑值为节水标杆,用于引领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可供严重缺水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参考使用;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通用值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社会用水定额分级指标:通用值指标为最高允许值,在实际应用中用水量应不大于定额指标值;先进值,为节水型城市、节水单位创建时需满足的定额指标。
5用水边界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大中型灌区斗口、小型灌区渠首、井灌区井口位置的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以及附属生产用水(包括绿化、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建筑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进入建筑场地的总用水量;服务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与服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或生产用水量。
6行业用水定额
6.1农牧业用水定额
6.1.1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牧草地灌溉用水、林业灌溉用水、牲畜饮用水和渔业用水。
6.1.2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区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6.1.3牧草地灌溉定额按地势性草地植被划分为五个区,分区情况见表8。
6.1.4农牧业用水定额值具体详见表1至表12。
6.2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 4754执行。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3。
6.3社会用水定额
社会用水定额主要为城市、农村社会用水定额。社会用水定额值见表14。
6.4生态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主要为其他自然保护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15。
表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分区名位置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海拉尔区、扎赉诺尔区、阿荣旗、莫力达瓦达翰尔自治
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
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
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尔山、突泉县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山北麓
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镶黄
旗、正镶白旗、集宁区、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商
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
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固阳县
Ⅱ
温暖半干旱
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
西辽河平原、
阴山南麓
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
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东河区、昆都仑区、青
山区、石拐区、白云矿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达尔
罕茂名安联合旗、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
沁右翼前期、扎赉特旗、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红山
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
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
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蓝旗、多伦县、东胜
区、康巴什区、准格尔旗
Ⅲ
温暖干旱
农业区
内蒙古西部、
阴山以南
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
伊金霍洛旗、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海勃湾区、海南
区、乌达区、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Ⅳ
温热半干旱
农业区
西辽河平原、
科尔沁坨甸、
燕北丘陵
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
库伦旗、奈曼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