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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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2月

前言

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

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

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

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

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

1范围

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定额。

3.1用水定额water use quota

指每计量单位需要的新水量上限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3.2新水量 quantity of first used water

企业内用水单元或系统取自任何水源被该企业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单位产品取水量 intake water per unit product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4灌溉保证率 irrigation assurance level

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4分级指标

工业用水定额分级指标:领跑值为节水标杆,用于引领企业节水技术进步和用水效率的提升,可供严重缺水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参考使用;先进值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节水评价;通用值用于现有企业的日常用水管理和节水考核。

社会用水定额分级指标:通用值指标为最高允许值,在实际应用中用水量应不大于定额指标值;先进值,为节水型城市、节水单位创建时需满足的定额指标。

5用水边界

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大中型灌区斗口、小型灌区渠首、井灌区井口位置的用水量;工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以及附属生产用水(包括绿化、浴室、食堂、厕所、保健站等),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量(如基建用水、厂内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和居民生活用水量;建筑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进入建筑场地的总用水量;服务业用水定额用水边界为与服务有直接关系的经营或生产用水量。

6行业用水定额

6.1农牧业用水定额

6.1.1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牧草地灌溉用水、林业灌溉用水、牲畜饮用水和渔业用水。

6.1.2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区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6.1.3牧草地灌溉定额按地势性草地植被划分为五个区,分区情况见表8。

6.1.4农牧业用水定额值具体详见表1至表12。

6.2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 4754执行。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3。

6.3社会用水定额

社会用水定额主要为城市、农村社会用水定额。社会用水定额值见表14。

6.4生态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主要为其他自然保护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15。

表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分区名位置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海拉尔区、扎赉诺尔区、阿荣旗、莫力达瓦达翰尔自治

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

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

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阿尔山、突泉县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山北麓

二连浩特、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镶黄

旗、正镶白旗、集宁区、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商

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

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固阳县

温暖半干旱

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

西辽河平原、

阴山南麓

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

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东河区、昆都仑区、青

山区、石拐区、白云矿区、九原区、土默特右旗、达尔

罕茂名安联合旗、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

沁右翼前期、扎赉特旗、霍林郭勒市、扎鲁特旗、红山

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

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锡林浩特市、阿巴嘎旗、

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蓝旗、多伦县、东胜

区、康巴什区、准格尔旗

温暖干旱

农业区

内蒙古西部、

阴山以南

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

伊金霍洛旗、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

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海勃湾区、海南

区、乌达区、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温热半干旱

农业区

西辽河平原、

科尔沁坨甸、

燕北丘陵

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

库伦旗、奈曼旗、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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