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沟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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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沟图集

【篇一:排水沟图】

【篇二:图集(盖板)】

集水坑15-3(宽度与图纸不符合,应该为12-3)和消防集水坑15-

2大样图

地下室3#排水沟作法

(指负二层4#楼报警阀间和主楼筏板上的排水沟大样)

下面为a1和b1大样图

地下室2#排水沟(指负二层除3#排水沟外其他排水沟)作法如下: b1作法按照上图中b1要求施工

无障碍坡道作法如下图:

室外散水作法如下:

【篇三:给排水图标图集(清晰版图集图例)】

水制图标准图集图例

关于批准《总图制图标准》等四本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的通知

计标〔1987〕966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城乡建

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制图标准》GBJ1—73分

专业进行了修订,并完成了总图等四个部分的修订工作。经有关部

门会审,现将修订后的《总图制图标准》GBJ103—87、

《建筑制图标准》GBJ104—87、《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

BJ105—87和《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J106—87批

准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中的有关部分同时废止。

该四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

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

所负责组织。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本标准系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

由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编

制而成。本标准是在原《建筑制图标准》GBJ1—73的基础上,

分专业进行编写,对原标准的给水排水专业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而

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广泛搜集了有关资料,认真总结了我国的实

践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了国际标准,在广泛征求了

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后

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标准共分四章及一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一般规定、图例、图样画法等。本标准应与《房屋建筑制图

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

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给水排水专业制图做到基本统一,清晰简明,提高制图效率,满足设计、施工、存档等要求,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给水排水专业下

列工程制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总图等的实测图;三、通用图、标准图。第1.0.3条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

应符合《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图线

第2.1.1条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比例和类别,按《房

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中〈图线〉的规定选用。

第2.1.2条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采用的各种线型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表2.1.2-1

表2.1.2-2

第二节比例

第2.2.1条给水排水专业制图选用的比例,宜符合表

2.2.1的规定。(见下页)

第2.2.2条管道纵断面图,同一个图样,根据需要可在纵向与

横向采用不同的比例。

第三节标高

第2.3.1条标高应以米为单位,宜注写到小数点后第3位。在

总平面图及相应的厂区(小区)给水排水图中可注写到小数点后第

2位。

第2.3.2条沟道、管道应标注起迄点、转角点、连接点、变坡点、交叉点的标高;沟道宜标注沟内底标高;压力管道宜标注管中

心标高;室内外重力管道宜标注管内底标高;必要时,室内架室重

力管道可标注管中心标高,但图中应加以说明。

沟道包括明沟、暗沟及管沟。

第2.3.3条室内管道应标注相对标高;室外管道宜标注绝对标高,当无绝对标高资料时,可标注相对标高,但应与总图专业一致。第2.3.4条标高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图、系统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a的方式标注。

二、剖面图中,管道标高应按图2.3.4b的方式标注。

三、平面图中,沟道标高应按图2.3.4c的方式标注。

第四节管径

第2.4.1条管径尺寸应以毫米为单位。

第2.4.2条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不镀锌焊接钢管、

铸铁管、硬聚氯乙烯管、聚丙烯管等,管径应以公称直径DN表示(如DN15、DN50等);耐酸陶瓷管、混凝土管、钢筋混凝

土管、陶土管(缸瓦管)等,管径应以内径d表示(如d380、

d230等)。

第2.4.4条管径应按图2.4.4a和2.4.4b的方式标注。图2.4.4

第五节编号

第2.5.1条当建筑物的给水排水进、出口数量多于一个时,宜

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1的方式表示。

第2.5.2条建筑物内穿过一层及多于一层楼层的立管,其数最

多于一个时,宜用阿拉伯数字编号。编号宜按图2.5.2的方式

表示。

.5.3条给水排水附属构筑物(阀门井、检查井、水表井、化粪

池等)多于一个时应编号。编号宜用构筑物代号后加阿拉伯数字表示。构筑物代号应采用汉语拼音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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