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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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一段时间以来,为满足单位归集资金、分账核算的需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办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主子账户业务(以下简称单位主子账户业务)。

但由于各银行开办的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种类多样、要求不统一,一些业务与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产生了冲突。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序推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同一单位存款人(以下简称单位)构建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主子关系,在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信息同步或者办理资金定向往来和自动归集,从而实现主账户对子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或者子账户对主账户资金分账核算,且主账户账号和子账户账号均可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含只收不付和只付不收,下同)的业务。

对于仅以主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子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记录主账户内部的分账,以及仅以子账户账号对外办理资金收付,主账户不对外办理资金收付、只统计记录子账户资金收付两种情况,不在本通知规范之内。

(二)分类。

单位主子账户业务根据是否涉及财政专户,分为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和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

其中,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银行为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下设子账户,满足财政资金分账核算需要的业务。

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是指除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外的主子账户业务。

二、单位主子账户业务的管理原则(一)凡是银行为单位开立的、账号可以用于对外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存款账户,均应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范围。

(二)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子账户与主账户合并按照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中,主账户和子账户分别作为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三、财政专户主子账户的业务管理(一)办理条件。

开办财政专户主子账户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政专户的资金性质应当为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代管资金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2.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数量满足财政部关于归并财政专户的有关规定;3.同一账户下核算的性质相同或相似资金确需按照资金内容分账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

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

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银办发[2006]230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30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在全国推广运行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日常业务并开展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核实,规范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了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整顿了经济金融秩序。

但是,近期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和个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严格按照银行结算账户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和放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一)银行机构应负责对存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且应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审查(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时,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款人完整地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不能仅凭其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开户申请书就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银保监会对一二类账户要求 文件

银保监会对一二类账户要求 文件

银保监会对一二类账户要求文件在现实生活中,一人数卡、一卡一户现象十分普遍,容易产生大量账户闲置不用的情况。

影响个人对账户资金管理不善、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隐患,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管理,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实施了包括账户管理、身份认证、转账管理等方面一系列支付结算管理新规。

新规一: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根据新政要求,个人银行账户将分为Ⅰ类、I类、Ⅲ类账户,三个类别的账户功能和权限不同,其中Ⅱ类、Ⅲ类账户是在己有Ⅰ类账户基础上增设的虚拟电子账户,功能和风险逐级递减。

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科长谢x告诉记者,从功能来说我们可以把一二三类账户分成为:一类账户就是我们的金库,是基础账户;二类账户是我们的一个消费账户;三类账户是电子支付账户。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求,办理各种不同的账户。

比如大额资金、基础账户我就选择一类账户,日常理财和消费我们可以用二类账户,对于额外的小额支付,比如电子支付的模式,我们就可以绑定三类账户,这样分类可以帮我们在一类账户、二类账户、三类账户之间建立一个安全的防火墙。

最后提醒大家,不要轻易将一类账户链接或者挂靠在其他的消费通道上,可以把二类、三类账户有限制的挂在消费通道上,这样有效保护我们的资金安全。

新规二:同一人在同一行拥有多张借记卡的将被重新排查。

为进一步明确三类账户的使用规则,央行还发布了《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这份通知规定,个人开立Ⅱ类、IⅢ类银行账户可以绑定本人Ⅰ类银行账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柜面开立1、II、IⅢl类户。

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3.08•【文号】银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基本存款账户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

《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账户分类》一个企业可能在多家银行中开户,但这些账户的功能不尽相同,下面有必要对银行账户的知识所有了解。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龋三、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户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特定用途资金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

3、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同时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对企业违反账户管理的行为也有严厉的处罚:1.企业出租和转让账户的,除责令纠正外,按规定对发生金额处以5%但不抵于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

2.企业违反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

总之,银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就是指企业合同章上印有“开户行和账号”的账户,这个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开一个,并要由人民银行批准;而其他三个账户的开立比较容易,企业可在不同银行开有多个账户。

第二篇:单位银行账户的分类单位银行账户的分类(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存款单位的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

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4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正式开始执行。

对银行账户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拓宽银行机构个人账户的开户手段及渠道,满足存款人差异化支付服务需求,使之能与目前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进行较为平等的竞争,对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发展影响深远。

同时,在推行账户分类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分类管理的影响(一)银行机构业务地域壁垒打破,推动银行加大创新力度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后,开放了银行非柜面开户渠道,且Ⅱ类账户已经具备存款、理财和一定限额内的消费和缴费等核心金融功能,意味着由传统物理网点体系构成的银行业务地域性进入壁垒被打破,将加剧银行间对客户资源的争夺,账户的资金转移速度、附加的增值服务成为决定银行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将推动银行加大产品和业务创新力度,促使银行在自助和电子渠道等发展中投入更多力量。

(二)银行机构账户安全性管理面临挑战随着开户途径和场景的多样化,银行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审核流程也会与目前的单一渠道开户发生较大变化。

这意味着银行机构必须改变传统的账户安全性管理策略,对现行的账户开立、使用制度和流程重新设计,在权衡风控与效率的基础上建立更为有效的账户安全性管理体系。

(三)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将开展更为平等的竞争《通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发后,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均实行分类管理原则,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均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

在支付服务市场竞争中,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开展更为平等的竞争。

二、存在问题(一)未明确个人银行账户Ⅱ类、Ⅲ类账户与支付账户的关系《通知》未明确对已核验身份信息的个人银行账户Ⅱ类和Ⅲ类账户是否可以与同名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建立代扣关系,发生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

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12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

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12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

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12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央行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的办法将12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根据此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个人银行账户被分成I类、Ⅱ类和Ⅲ类、同一个人同一银行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分类依据是什么这项规定对老百姓(51.760,-0.42,-0.80%)有什么影响新京报记者采访了银行、业内人士,对这项规定进行解读。

综合银行业人士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既有的存量账户暂时未受到使用限制,不过,有银行业人士表示,近期可能将提醒用户对不再需要的账户办理相关手续。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央行即将实施的新政背景在于遏制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

同时,限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的次数,意在引导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小额支付的性质上。

1银行账户每人每银行限开一个Ⅰ类账户存量账户暂不强制降级销户,将引导消费者梳理名下账户新规要求,同一人在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再开户时,则只能是Ⅱ、Ⅲ类账户,不同类别的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实际上,去年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已经将个人开设银行账户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并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有关政策,Ⅰ类户为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能够存款、投资理财、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Ⅱ、Ⅲ类户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其中Ⅱ类主要针对直销银行开户,Ⅲ类账户主要针对小额、免密、便捷的移动支付方式(诸如银联的闪付功能)。

工商银行(4.550,0.05,1.11%)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刘楠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新增账户而言:“12月1日起,客户已经在工行有Ⅰ类借记卡或者活期账户存折的话,他就不能新开一个Ⅰ类账户了。

”“实际上,对老百姓而言具体的影响不会特别大。

五个账户存钱法律规定(3篇)

五个账户存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账户的种类日益增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多个账户的存款。

然而,对于这些账户的法律规定,很多人并不了解。

本文将详细介绍五个常见账户的存钱法律规定,并提醒大家在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储蓄账户储蓄账户是个人最常用的账户之一,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中的存款和取款。

以下是储蓄账户存钱的法律规定:1. 存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款利率的调整规定》,各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2. 存款保险: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实行全额保障,保障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 存款期限:储蓄账户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种。

活期储蓄可以随时存取,而定期储蓄则需按照约定的期限存取。

4. 存款利息:储蓄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在到期时一次性支付。

5. 存款凭证:存款人在存款时,银行应向其出具存款凭证,包括存单、存折等。

二、信用卡账户信用卡账户是一种消费信贷工具,持卡人可以在约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

以下是信用卡账户存钱的法律规定:1. 信用额度:信用卡账户的信用额度由银行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确定。

2. 透支利息: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后,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透支利息。

3. 还款期限:持卡人需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透支款项,否则将产生滞纳金。

4. 存款限额:持卡人可以将一定金额的现金存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清透支款项。

5. 信息披露: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的相关信息,包括信用额度、透支利率、还款期限等。

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用于买卖股票、债券等证券的账户。

以下是证券账户存钱的法律规定:1. 证券交易佣金:证券账户的存钱主要用于购买证券,证券交易佣金按照国家规定收取。

2. 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包括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 证券过户:证券账户的存钱还可以用于办理证券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证券交易所收取。

央行一类、二类、三类账户新规最全解读汇报

央行一类、二类、三类账户新规最全解读汇报

央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为银行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

中国电子银行网邀请部分银行专家对《通知》进行独家解读!中国银行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董俊峰2015年12月25日,央行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新规,将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从开立渠道、功能、限额等维度分为三级,针对每一级账户体系界定了清晰的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指引。

个人理解,其核心监管理念是三个,一是加强并如何坐实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关身份核实的要求,满足合规和金融安全保障诉求;二是在网络支付场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给银行在线开户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与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体现监管对等;三是提供了代理开户的实施规范,突出了银行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人本理念。

笔者想尝试从消费者、银行和监管三个角度,对此次监管新规出台后的影响做一些粗浅的个人解读。

第一,对消费者的影响:银行账户服务将更加体现普惠和人性化。

一是拓展出一类全新的银行账户,并增加了此类银行账户的开户渠道。

除了银行柜台之外,消费者可以在电子渠道开立有一定功能和金额限定的银行账户。

客户可以基于之前在银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开立第三级账户,用于限定金融的消费、缴费支付,但不能用于现金交易。

二是可以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并确定了明确的代理开户流程和规则。

对于行动不便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户,新规规定了一系列规则,可以由银行上门服务,或由授权人委托直系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持委托书或其他法律文本到银行代理开户。

这一相对人性化的规定,大大提升了这一特定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满足程度。

三是网银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未来可能走向限定额度内免费服务的趋势。

新规鼓励银行因渠道运营成本的不同,而采取财务差异化的收费策略,银行可以自行调整网银和手机银行免费服务的限额。

第二,对银行的影响:加强账户分类管理,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一是新规要求开户银行坐实银行账户开立的实名制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一) 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人民银行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人民银行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

《关于 金融支持深 度贫困地 区脱贫攻坚 的意 见》印发
1月15日,人 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 会、保监会联合 印发 《关于金 融 支持深 度贫 困地 区脱 贫攻坚的 意见 (以下 简称 (《意 见 )。 意 见》要求金 融部 门坚持新 增金融 资金优先 满足深 度贫 困地 区 、新 增金 融 服务优先 布设深 度贫 困地 区 ,力争2020年 以前深度 贫困地 区贷款增 速 每年高 于所在 省 (区 、市 )贷款平均 增速 ,为深度 贫困地 区打赢 脱 贫攻 坚战提 供融机构 监管 考核 ,对 深度 贫困地 区 银 行业金融 机构 个人精 准扶贫 贷款不 良率高于 自身各项 贷款 不 良率 年 度 目标 2个 百分点以 内的 ,可以在监管部 门监管评价 和银行内部考核 中 给 予一 定的容忍 度 ;踺 全融资风 险分担 和补偿 机制 ,支持深 度贫 困地 区设立 贷款 担保基 金和 风险补偿 基金 ,推动地 方落实 好支持 企业融 资 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人民银行 进一步完善 人 民币跨境 业务政策
为 贯彻落实 国 务院 关于促进 外 贸增长 若干措 施的通 知》 ,完善 和优化 人民 币跨 境 业务政 策 ,营造 优 良营商 环境 ,服务 “一 带 一 路”建设 ,推 动形成全而开放新格局 ,1月 5日,人民银行发布 关于进 一步完善人民 币 跨 境 业务政 策促进 贸 易投 资便利 化的通 知》
会议指 出 ,我 国银 行业风险 总体可 控 ,但 形势依 然严峻 复杂 ,面 临 若干 重大挑战 。银行 业和监 管部 门务必保 持清醒头 脑 ,绝 不能 盲 目 乐 观 ,务必充分 认识 当前银行业 风险 和挑战 的严峻性 、复杂性 与长期 性 ,务 必做到心 中有数 、手 中有方 ,务必严 格监管 、精于 监管 ,坚决 刹 住乱象 ,坚决治愈沉疴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3.04•【文号】银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2004年3月4日银办发[2004]32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总行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账户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200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及总行直属事业单位(简称“各单位”)的会计财务部门为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各单位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经费开支业务;对基本建设资金,住房资金,党、团和工会经费等特定用途资金,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因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可在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三、各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程序。

(一)总行机关(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及所有直属事业单位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备案。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申请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开户资料,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属地财政专员办审批、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9•【文号】银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5]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

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5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以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开立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账户设置和开户条件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企业法人;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五、县级以上军队、武警单位;六、外国驻华机构;七、社会团体;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九、外地常设机构;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8.17•【文号】银发[2003]163号•【施行日期】2003.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启用前《办法》的实施(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按《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新开立需核准的银行结算账户暂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统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2003年9月1日以前已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暂不按《办法》的规定规范,待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再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规范。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及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后,连同存款人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办理核准手续。

符合开户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并将开户银行报来的存款人开户资料复印件存档。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财政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开户条件的,办理开户手续,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三)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办法》规定需要其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2003年9月1日(含)之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核准通知书;9月1日之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应出具其开户许可证。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法规分类号】239011200501【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2005.01.19【实施日期】2005.01.19【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发(2005)16号【题注】【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明确规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证核发”为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

据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称“开户登记证”相应改为“开户许可证”。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关于“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的规定以及第六十七条关于对该条第(二)项所列“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二、在已运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许可证”;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3〕163号)规定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三、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改进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存款人开立和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切实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核验其身份信息,对开户申请人提供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开户申请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和开户申请人开户意愿进行核实,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开户申请人开立银行账户并提供服务,不得开立匿名或假名银行账户。

(一)审核身份证件。

银行为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时,应要求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对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中国护照。

5.外国公民为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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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政策的解读
一、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类户、类户和类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户为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类似于个人金库,以资金安全为先类户则类似于个人钱包,资金来源于金库,主要用于满足日常资金支付,平衡资金安全与支付便利,支付额度受限,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类户则类似于零钱包,主要用于小额高频支付,以支付便利为先,账户余额不得超过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元,年累计限额为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万元。

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定期、信用卡等账户不包括在内。

个人支付账户:类户主要用于小额消费与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类户使用范围不变,限额大额提升,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类户增加投资理账等功能,且限额最高,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
不超过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入)。

二、限制个人账户数量
年月日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类户、个人支付账户类户实行数量限制。

(一)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类户。

对于年月日前已开立的类户,个人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采取撤销、降级等方式予以处理。

(二)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类户。

个人应配合支付机构确认需保留的类支付账户。

对于支付机构根据使用频率和金额自主确定的类支付账户,如不符合个人使用要求,个人可主动申请变更。

三、免收异地手续费
年月日前,同一家银行本行内异地办理存取现、转账等业务,将在实现免费,个人异地使用银行账户的成本将有所降低。

跨行交易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

四、清理冗余账户
开户(激活)之日起个月内未发生柜面签约或者主动发起资金交易的账户,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
将被暂停所有业务。

账户所有人申请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五、转账延迟到账
年月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可在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个人可根据转账资金及时性要求,合理选择自助柜员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

对于接收他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入资金的,个人切不可以对方转账受理凭证作为资金到账依据,防止对方利用转账可撤销实施诈骗。

六、严惩违规行为
个人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和支付账户,年内不能使用支付账户,年内不能使用银行非柜面渠道。

同时,个人征信将受影响,申办信用卡、银行贷款等也将受到限制。

年月日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该账户将无法使用。

同时,该账户所有人名下的其
他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

日内,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以恢复非涉案账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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