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起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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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生,人,现住。联系电话:。此处可以推选三人为代表人复制黏贴就好上面格式被告:青岛市昆仑酒店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金湾路6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与青岛奥星健身有限公司提前解除游泳馆租赁合同无效;

(二)判决游泳馆奥星会员在新营业的原游泳馆继续享受原会员卡权利;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日,青岛市昆仑酒店(以下简称昆仑)与青岛奥星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签订关于青岛市市

南区金湾路6号其酒店内的泳泳馆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5月1号到20XX年4月30号,合同内容为奥星公司以会员卡销售方式进行游泳馆经营;后在20XX年12月号,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明知奥星正在大量发行会员卡存在诈骗可能的情况下,仍于奥星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给广大会员造成巨大损失,侵犯广大会员的合法权利;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新开游泳馆于昆仑酒店的关系最好有证据证明这样要求继

续履行的可能性大增。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

ⅩⅩⅩⅩ人民法院

起诉人:

ⅩⅩ年Ⅹ月Ⅹ日

篇二: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张,北京市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

住址:北

电话:

被告:张,北京市居民。

住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西厢房一间除外)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

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5年5月1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院内的房屋(不包括西厢房一间)卖给原告,价款55000元。该合同得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的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告把户口也转入了该院,并长期在该院生活居住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履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遭到被告的拒绝。20XX年9月20日,腾退该院,被告突然以该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是她的名字,农村房屋买卖违法等理由要求原告无条件腾退该院。

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内部进行买卖,当初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10月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一,男,60岁,汉族,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号,身份证号:420XX7#############原告:王二,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号,身份证号:430304############

原告:王三,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号,身份证号:420XX7########## 原告:王四,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

湘潭市###########号,身份证号:

430304#############

被告:王五,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号,身份证号:430#########

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共同所有;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是王#(199#年#月去世),母亲是蒋#(20XX年#月#去世)。母亲蒋#在20XX年#月#日对其与丈夫王#共同居住的位于岳塘区#########的房屋,进行了产权买断,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编号: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蒋#。

蒋#于20XX年#月#日去世,原告理应作为合法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可是,被告王五却在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伪造的相关手续,在湘潭市####公证处以独子的身份办理了遗产继承公证。该公证处于20XX年#月#日给被告王五出具了(20XX)谭岳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王五是蒋#的独子,是唯一的继承人。之后,被告王五利用该公证书在湘潭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编号:谭房权证岳塘区字第####号),将母亲蒋#遗留的位于#######的房屋据为己有。

事后,原告得知被告王五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母亲蒋#遗留的房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多次与湘潭市###司法局、湘潭市####公证处反映事实真相。现在,湘潭市###公证处出具的(20XX)谭岳证民字第###号公证书,已经被依法撤销。被告王五办理房屋(位于######)过户手续的关键依据,已经不复存在。

综上所述,被告王五通过不正当手段欺骗湘潭市####公证处,办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公证事项,并由此办理了位于######的房屋的过户手续,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各原告均有权继承本案诉争房屋的相应份额。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篇三: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XX年5月24日、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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