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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未来货权质押开证业务)

协议编号:xx 未合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仓储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为保障乙方与甲方签订的xx 综字第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其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从合同(以下统称为“授信协议”)的履行,乙方愿以自己所有的货权凭证和/或货物向甲方申请以上授信。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占有上述出质的货权凭证或货物,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担保

一、对于在甲乙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甲方为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证,乙方均从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将上述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和货物质押给甲方,作为甲方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直至乙方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甲方占有质物及所有单据,并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保管、监管责任。丙方接受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和委托,办理相应货物的报关、报检和运输、仓储物流事宜。

二、对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质,乙方谨此确认,乙方授权甲方有权以下列方式处理上述所有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和货物:

1、在乙方未清偿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而乙方尚未足额清偿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拍卖机构将该货物拍卖,或者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附件13)处置质物,或者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质物折价,以偿还乙方所欠甲方债务,或者由甲方依法处分质物。

三、甲方同意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丙方:

□办理所有信用证项下所有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丙方

代甲方占有的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和项下货物,在乙方未完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前,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办理所有信用证项下所有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丙方代甲方占有的

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和项下货物,在乙方未完全清偿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前,作为甲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到达后,三方约定:

□根据甲方的独自判断,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后续合作:

□必须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办理后续合作: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单据到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补足信用证项下100%保证金,甲方

确认保证金全部到账后将信用证项下单据交付乙方。乙方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除非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2种方式办理现货质押的授信事宜,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其他合同或协议,甲方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提单或《质物清单》(附件1)所记载的货物,变卖或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

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2、在货物通关后,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继续作为授信协议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并由甲方委托丙方对质押物进行占有、监管。

第二条信用证项下单据、条款、保险

一、单据、条款

1、货权凭证: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抬头为空白抬头或指示抬头(指示甲方为收货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xx银行”;或指定甲方为收货人的空运单,运单上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目加注“xx银行”。

随提单(空运单)一起提交给甲方的还应有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

2、在信用证特别条款上,要求出口方“装船通知单”传真至甲方。

3、信用证列明不允许电索/信索条款。

二、保险

1、CIF、CIP价格方式下的海上运输保险:

保险责任必须覆盖到目的港,险种应包括海运一切险以及罢工险和战争险。在信用证上加注“货物保险受益人指定为xx银行”的条款。出口方寄来的正本保险单须留存在甲方。

2、CFR、FOB价格方式下的运输保险:

乙方在国内购买货物保险,保险受益人须指定为甲方,同时保险单正本须留存在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投保的险别和期限等须经甲方认可。

如果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无法提供正式保险单,则须提供以甲方为受益人的预保

保险单正本或暂保单;并且待国外供货商将提单、发票或装船通知书传真给甲方或乙方后,乙方应立即正式投保,并将正式保险单正本交至甲方。

如上述情况下保险受益人不能直接指定为甲方,乙方须签署《保险赔款转让授权书》(附件2)予甲方,同时相应的保险单正本须留存在甲方。

第三条报关(委托丙方报关情况下适用)

一、由甲方将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检验单、发票、进口许可证、《代理报关委托书》(附件3)、《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附件4)等报关所需全部资料交给丙方,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报关。

甲方应在收到单据后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报关所需单据送达给丙方。

二、乙方在向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签发给丙方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

三、丙方应在收到甲方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送达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乙方和甲方出具《出质确认书(提单版)》(附件5)以确认上述质押事实和资料交接事实。

四、报关时,丙方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单据不符,应立刻通知乙方和甲方。

乙方应在接到上述货单不符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补足100%保证金。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对本协议及相关其他合同或协议的违约,甲方有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提单或质物清单所记载的货物,变卖或拍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四条质物监管

一、除甲方另有书面通知外,代理报关完毕,丙方提货后,应按照表面审查原则查验质物,代甲方占有质物,履行保管和监管责任,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同时经乙方签章)时,信用证项下货物转移占有完成,现货质权成立。如因任何原因致使质物无法转移至由甲方指定的丙方占有,从而导致质权不成立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二、丙方代为清关后,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直接送交给甲方。

三、丙方明确知晓,丙方代理报关后代甲方占有、保管、监管的货物均已由乙方质押给甲方。丙方在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向乙方和甲方出具《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版)》以确认上述质押事实。

丙方出具的《质物清单》原件以及《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版)》中所列货物应与丙方代理报关并实际监管的货物相同。如果该货物是经过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的,丙方以商检单的有关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如果该货物未经国家法定商检机构检验,丙方以外观、表面检查为原则,按照货物表面及有关单证上的记载为准签发《质物清单》。

丙方应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版)》随同《质物清单》一起送达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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