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

(三)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总体框架
· 14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章 附则
146号令的总体框架 共五章47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则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1、关于“总则”
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确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 基本原则 。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2、关于“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主要修订内容: 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 (1)强调了规划编制工作的前期研究; (2)规定了城市规划修编或调整的程序; (3)具体规定了专家领衔、部门与公众参与的内 容要求等。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3、关于“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 (1)城市规划编制要确定有关的强制性内容; (2)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都必须依据上位的 法定规划; (3)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必须编制专项保护规划; (4)对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和编制单位的原则要求。
(四)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主要章节的说明
修订工作的思路
一是要实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方式的转变; 二是实现规划范围重点的转变; 三是要实现规划重点内容的转变; 四是实现城市规划从技术文件向公共政策的功能 性转变; 五是充分考虑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合理 部分,兼顾延续性的要求。
三、关于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的具体说明
(一)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定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兴国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兴国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一、规划目的为保证兴国经济开发区(东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需要,特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南至潋水河,北至迎宾大道,西至模范大道,东邻兴赣高速。
用地面积约4.77平方公里。
三、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实施);(3)、《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8月1日施行);(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施行);(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10)、《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11)、《兴国县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四、功能定位、规模及布局(一)功能定位兴国经济开发区东区是兴国县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基地;现代商贸服务中心;高新产业科技研发的重要平台。
(二)发展规模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约为1.8万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474.52公顷。
表1-1:规划建设用地一览表序号用地性质代码用地面积(公顷)比例(%)1居住用地R 19.43 4.09 其中二类居住用地R21 19.05 4.01服务设施用地R22 0.38 0.08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16.51 3.48 其中行政办公用地A1 0.76 0.16图书展览用地A21 1.02 0.21文化活动用地A22 0.86 0.18中小学用地A33 6.43 1.36特殊教育用地A34 0.98 0.21科研用地A35 5.94 1.25医院用地A51 0.51 0.11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 39.12 8.24 其中零售商业用地B11 3.24 0.68批发市场用地B12 35.62 7.51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0.26 0.054工业用地M 221.13 46.60 其中一类工业用地M1 127.33 26.83二类工业用地M2 93.81 19.775 物流仓储用地W 11.25 2.37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77.49 16.33 其中城市道路用地S1 69.01 14.54交通枢纽用地S3 4.66 0.98公共交通站场用地S41 0.41 0.09社会停车场用地S42 3.41 0.727公用设施用地U 11.82 2.49 其中供水用地U11 11.57 2.44环保设施用地U23 0.26 0.058绿地与广场用地G 77.76 16.39 其中公园绿地G1 42.07 8.87防护绿地G2 35.69 7.52 城市建设用地474.52 100.009非建设用地 E 2.48 其中水域E1 2.48 总计477.00(三)规划结构规划结构可以概括为“两轴、三心、三组团”。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
集镇和村庄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
总体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阶段
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2.3 新版《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增加)
新版: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 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8新版《办法》第八条——与上位规划关系(增加)
新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 依据。 旧版:无此可比条款 增加原因:新版《办法》特别强调不同层次的规划编制度必须要依据上 位规划的原则。由此可明晰事权,有利于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
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
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
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一)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淞南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布局 (3)第三章土地使用 (3)第四章建设容量控制 (4)第五章建筑建造规划控制 (4)第六章社区配套规划 (5)第七章道路交通规划 (5)第八章绿地规划 (7)附表 (i)名称解释 (i)第一章总则第 1 条规划目的为积极顺应锦州城市空间格局的转变,应对城市功能布局、空间环境面临的重大调整,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2006)》和《上海市老城区更新规划(2009)》所确立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老城中心区内各项建设,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环境,并为城区更新改造建设提供规划管理的立法依据,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协调发展的目标,特此编制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 2 条编制本规划的基本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1 月1 日)2.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年4 月1 日)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5.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7.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9.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1997 年9 月7 日)》10. 《上海市建筑间距规定(2005 年1 月17 日)》11.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12. 《上海市老城区更新规划(2009)》13. 《上海市城市道路控制性规划(2007-2020)》14. 《上海市老城区住宅调查》15. 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规划最直接的依据是《上海市老城区更新规划(2009)》,用地规划布局和道路结构框架遵循更新规划对本地区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具体的用地性质根据未来建设的规划要求进行了对更新规划的深化。
新旧两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条文对比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修订过程
2002年,国务院下发了2002年第13号文件,此后,开始启动新版编制 办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委托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 成了起草组,主要工作是对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进行分析,并研究修订 的思路。建设部领导也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就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改革多次 提出可明确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了起草组在长达两年的时 间里,数易其稿,于2004年一季度完成了第一个讨论稿。2004年四季度城 乡规划司组织起草组对初稿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发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征求意见。之后,城乡规划司 根据建设部领导多次具体指示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多次修 改完善,形成最终的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汪光焘部长签发了新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与2006年4月1日起 实施。
2.2 新版《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改)
新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旧版: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修改内容:即将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中提出,城乡规划体系由省域城镇体系规 划、城市规划、镇规划、集镇和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组成。新版《办法》为 其中“城市规划”的编制办法,使用范围不再含镇,而尽限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 附:规划系统结构框架图——解读《城乡规划法》
2.第一章 总则——保留
本章主要内容: (1)修订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2)强调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属性; (3)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新版《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修改)
新版: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旧版: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方案]天门市总体城市规划
![[方案]天门市总体城市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225dcc42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8.png)
[方案]天门市总体城市规划天门市总体城市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1.1条为天门市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特编制本规划。
第1.1.2条本规划的有关条文适用于规划区内的各项城市建设。
第1.1.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2006年4月1日)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规[1988]16号)5、《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6、《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7、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第1.1.4条规划年限近期:2006-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
第1.1.5条本次规划所称市域即天门市行政所辖范围,城区即天门中心城区,是指基础服务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第1.1.6条本次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总面积256平方公里,包括竟陵办事处、杨林办事处、天门经济开发区和岳口镇所辖的行政区域全部,黄潭镇的西庙村和窑台村,小板镇的黄金村、金科村、鱼嘴村。
中心城区划分为主城区和岳口城区,总面积54.89平方公里。
主城区包括市区内的竟陵、杨林两个街道办事处和天门经济开发区三个行政辖区内的规划城市建成区以及黄潭的西庙村和窑台村、小板的黄金村、金科村、鱼嘴村5个村庄,面积46.11平方公里;岳口城区面积8.78平方公里。
第1.1.7条本文本内条文字体加粗者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第2.1.1条支柱产业与产业特色未来天门市的支柱产业是以机械、纺织服装、医药、食品加工为主的制造业和加工业。
产业定位为做武汉城市圈内专业的配套和分工协作者。
第2.1.2条产业发展方向与重点产业总体发展方向:“一市两地”。
“一市”指新型工业化示范城市;“两地”指湖北省最大的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和武汉城市圈的专用设备制造业基地。
住宅小区设计说明

叶集区广场东苑小区概念性规划设计说明第一章项目研究一、城市概况叶集区是2015年10月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六安市辖区(原为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2016年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全区辖姚李镇、洪集镇、三元镇、孙岗乡、平岗办事处、镇区办事处共6个乡镇(办事处),区域面积568平方公里,总人口26.9万人。
叶集区文化底蕴厚重。
徽商文化源远流长,自古即为江淮之间重要商品集散地,明清时期商贾云集。
未名文化薪火相传,涌现出与鲁迅并肩战斗的台静农、李济野等“未名四杰”燃灯文坛。
红色文化彪炳史册,孕育出陶勇、杨国夫、桂绍忠等8位共和国开国将军名垂丹青。
美食文化享誉内外,羊肉、沙锥贡鱼、空心挂面、启航茶油等特产驰名四方。
产业特色鲜明。
为全国建筑模板之乡、华东四大木材集散地之一、安徽省林产业十强县区。
木竹加工企业2000余家,规模企业91家,从业人员5万人,年木材加工量500万立方米、销售收入超过百亿元。
省级开发区建成面积10平方公里,成功入选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中国中部家居产业园通过中家协评审授牌,荣获第三届中国家具品牌节新兴产业基地示范奖。
二、区位环境叶集地处、皖豫两省交界,东望长三角,南枕大别山,西接中原地,北连淮河水,素有“安徽西大门”和“大别山门户”之称。
境内史河(干渠)环绕,105、312两条国道、宁西、阜六、合武三条铁路和沪陕、合武、济广三条高速交汇于此,距合肥新桥国际机场1小时车程,是东进西出的咽喉、贯穿南北的节点,交通便捷。
本项目用地周边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交通便利,周边已建成住宅小区和教育配套商业配套众多,地理位置较优越,区政府、未名湖、人民广场近在咫尺。
三、现状分析1、基地现状现状基地为建设用地,整个基地内以自然植被为主,西侧有河流,基地内有部分民房,沿街有部分临时简易棚。
项目用地总面积110904平方米(约166亩,扣除创新路道路面积),其中综合商业用地面积26737平方米,住宅小区用地面积84167平方米。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08•【文号】建规字第333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近期建设规划。
或者。
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前瞻性研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0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

全国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闵希莹200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2005年12月31日一.新版《编制办法》修订情况介绍(一)修订的必要性旧版《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的局限和不足1)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表现在规划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与发展的强制性和灵活性都存在明显不足;2)过于偏重对建设开发的指导作用,对人文和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强调不足,对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关注也显不够;3)在城乡关系上体现了较强的城乡二元特点,无法保证城市规划在促进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4)在技术上体现了较强的工程技术属性,缺乏基本的公共政策理念;5)在组织工作上体现的是单一政府行政部门原则,缺少其它部门与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国家宏观发展背景的转变1)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城市规划的职能要从注重建设项目的安排转向注重发挥政府的调控、监督、管理和服务的作用。
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
2)新一届中央政府强调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能源和水资源以及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
3)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注重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合理安排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公益设施、住房建设和交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修订《办法》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文件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建设部下发《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建设部下发《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6]12号)。
解读--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交通 活动 控制 行为 活动
水污染允许排放量 环境 保护 觃定 水污染允许排放浓度 废气污染允许排放量
固体废气物控制
其他
强制性内容要求
《城市觃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觃定》
城市详细觃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觃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觃划 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对特定地区地段觃划允许的建设高度;觃划地段 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觃定;觃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建设的觃定;历叱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觃定,建设控制 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逐渐得到普及。
控制性详细觃划的地位不作用
控制性详细觃划是觃划不管理、觃划不实施
乊间衔接的重要环节。
•从觃划到管理——依法行政的依据; •从觃划到实施——控制、引导、监督。
控制性详细觃划是宏观不微观、整体不局部
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从宏观到微观——上接总觃(分区),下接修详 (设计); •从定性到定量——控制要求深化、量化、具体化; •从整体到局部——控制指标细化、分解、落实;
较为多见的混合类型。 互丌干扰原则:容易产生相互干扰的设施类型丌宜混合在同一用地上。如娱乐设施由于 其人流、噪音等原因,通常对住宅的私密有相当负面影响,因而,也丌宜混合,即使混合的
话,也应当附加相应条件,如要求保持一定的合理的间隑、提供丌同的出入口等。
合理比例混合原则:对于混合比例的控制,通常应当以用地上丌同类型设施的觃模来计 量其混合比例。一般意义上,一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如果超过50%比例,就可讣为是主导用途。 一般宜采取比例上下限的控制要求。
现行控觃编制方法
编制程序
• 前期研究 • 用地觃划及工
控制内容
• 土地使用 • 建筑建造
详细性规划内容

详细规划(一)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是确定用地功能的组织,制定各项规划控制条件,第二层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是进行建筑与设施的具体布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直接对建设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主要确定各类建筑、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宏观要求与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承上启下的编制层次,它既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指导性文件,又是城乡规划管理、土地开发的重要技术依据。
它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性指标,道路和管线控制性位置和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以土地利用控制为重点,其规划设计考虑了规划管理的要求,房地产开发的衔接,有利于规划管理实现规范化和法制化。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1)承上启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连接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的承上启下的关键性编制层次,是规划管理、规划与实施衔接的重要环境,是规划管理的依据,是体现城市设计构想的关键。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框架,必须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是一种粗线条的框架规划,需要下一层次的规划将其深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小范围内城市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总平面布局和空间立体组织,需要上一层次的规划对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进行控制,对开发模式和城市景观进行引导,因此,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两者之间有效的过度与衔接,起到深化前者和控制后者的作用,确保规划体系的完善和链接。
2)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城市开发的引导2006年4月1日建设部正式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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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
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
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
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