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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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一)填空题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3个月内提出。

2.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种类有、

、、和五种。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并提。

4.行政诉讼中撤诉可以分和两种。

5.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人员。

(二)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有。()A.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B.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

C.由3人或3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D.由5人或5人以上单数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

2.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

A.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经人民法院允许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C.与相对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D.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特有的权利是。()

A.委托诉讼代理人B.撤诉

C.原审当事人D.提起上诉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

A.可以申请复议B.不得申请复议

C.判决后再申请复议D.撤诉后再申请复议

5.下列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最高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D.人民检察院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判决形式有。()

A.确认判决B.变更判决

C.撤销判决D.改造判决

2.行政诉讼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A.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同意的

C.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D.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构或人员有。()

A.最高人民法院B.上级人民法院

C.原审当事人D.人民检察院

4.有权提起回避的人员有。()

A.原告B.被告

C.第三人D.证人

5.可以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有。()

A.原审人民法院B.上一级人民法院

C.其他上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

(四)简答题

1.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程序。

2.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如何处理,对再审的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

(五)论述题

1.论述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论述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权。

五.答案

(一)填空题

1.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之日起

2.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撤销之诉改造之诉行政赔偿之诉3.答辩状

4.自愿撤诉视为撤诉

5.鉴定人勘验人

(二)单项选择题

1.C 2.D 3.B 4.B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3.ABD 4.ABC 5.ABCD

(四)简答题

1.第一审行政案件除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审理程序一般经过:(1)开庭前的准备,主要是送达法律文书、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组成合议庭、公布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等。(2)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无论公开审理与否,都必须开庭审理,审理的步骤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当事人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布判决或裁定。

2.人民法院对再审行政案件根据原审的审级不同,可以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1)如果再审的行政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应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审判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2)如果再审的行政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对之不能提起上诉。(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不论原审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程序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也是终审裁判,不得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审理的直接对象,都是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两者审理的目的,都是为了审查纠正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可能存在的错误。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入,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的判决、裁定。(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的期限有一定的限制。而再审提起的期限,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在原审判决作出两年内,因此再审的提起期限是相当长的。(5)审理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审案件,即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还可以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论述题

1.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中所特有的原则之一,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这一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广度和深度。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我国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即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不审查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对内部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法律程序,是否超越职权范围。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对之不审查。

(3)该原则从法律上明确子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对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是人民法院的职权,是行政诉讼的要求。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才是正确行使审判权。而将适当性、合理性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能保证其更好的履行行政职权。

我国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对规章是否要参照适用享有审查决定权:并且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也对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进行审查,这既是作为合法性审查的补充,也是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2.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与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但是,反过来,有了诉,诉权才能够得到表现。诉权是抽象的概念,是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利的资格,而诉则是具体的概念,它是享有诉权的人对某个具体事件行使诉权。诉是行使诉权的手段和形式,而诉权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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