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价目表(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价目表(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发布时间:2012-07-31

说明: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执行。 2、峰谷时段设置为: (1)工业峰谷时段

高峰:9:00-12:00;19:00-22:0 0; 低谷:0:00-8:00; 平段:8:00-9:00;12:00-19:00;22:00-24:00 (2)居民峰谷时段 高峰:14:00-17:00;19:00-22:0 0; 低谷:0:00-8: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3、城市建设附加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供电企业代收。 4、根据水电财字【83】215号文,100kVA及以上客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根据粤价[2009]44号和广东电网公司有关文件,燃气燃油加工费从2009年2月1日抄见电量起,收取标准调整为分/千瓦时。 6、根据粤价[2008]389号、粤价函[2009]114号,污水处理企业从2009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专变大工业电价,不执

行峰谷电价,免征燃气燃油加工 费。 7、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广东省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每户每月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其中: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元。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价[2004]24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08.27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45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82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4年6月15日起,综合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2分/千瓦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按照发改价格[2004]1037号文的规定调整电价。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

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除广州市外,对直供直管范围内还未实现以地级市为单位同网同价的市,在电价调整同时实现同价。根据同一地级市下属直供县(区)电价水平情况,以2003年用电情况为基础,按照加权平均原则制定新的统一电价标准。各地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及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表见附件1。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二、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的趸售电价调整为54.48分/千瓦时(含税)。深圳市调整后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三、趸售电价调整后,趸售县的销售电价价目表我局将另行公布。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化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点击数:1743更新时间:2012-07-12 广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粤价[2012]13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3、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4:00—17:00;19:00-22:00; 平段:8:00—14:00;17:00—19:00;22:00-24:00; 低谷:0:00-8:00。 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6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1-6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6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4月、11-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2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01-400度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401度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度加价0.30元。

广州市大工业及普通工业专变用电峰谷电价表 (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备注: 1、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09]267号文、粤价[2011]275号文执行。 2、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44号文的规定,对大工业用户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2.2分/千瓦时(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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