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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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

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 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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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交公便字〔2008〕172号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doc

附件2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doc

附件3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doc

附件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doc

附件5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doc

附件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一览表.doc 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doc

附件8项目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doc

办法修订汇报.doc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

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

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

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

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

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

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

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

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

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

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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