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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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二、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
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背叛国家罪(死刑)
•分裂国家罪(死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死刑)
•叛逃罪(*)
•间谍罪(死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背叛国家罪
•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有关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特定物品的犯罪
•(4)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犯罪对象燃烧的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
则条文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视为犯罪既遂,在理论上称之为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例如,正要对目的物点火即被人抓获,或者虽然点了火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后者以特定的个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
即使故意以他人的身体作为直接引燃的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放火罪。但是,如果对他人的住房放火,意图将他人烧死在里面,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致人死亡的,则不仅触犯放火罪,同时又触犯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一重罪论处。•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对象投放上述危险物质,具有造成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险性,即使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应以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仅仅针对个别人或者动物投放危险物质,并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动物的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即以破坏行为产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要件,因此,只要已实施完毕的破坏行为显示存在这种危险就是既遂。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
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者。但是如果采用放火、爆炸方法当场毁坏交通工具,而不是造成在行驶中发生倾覆的危险,其放火、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