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 总论讲义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三版)总论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024版刑法学各论教案ppt课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 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
抢夺罪
抢劫罪
诈骗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01
03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05
妨害司法罪
02
妨害文物管理罪
04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受贿罪
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06 刑法分则具体罪 名解析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爆炸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0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01 03
走私罪
0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 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学各论教案ppt课件
目录
• 刑法学各论概述 • 犯罪构成要件 • 犯罪形态 • 刑事责任 • 刑罚制度 • 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解析
01 刑法学各论概述
刑法学各论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学各论是研究刑法分则所规 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等问题的学
科。
具体性
针对具体犯罪进行研究,揭示各 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刑罚裁量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
刑罚裁量的情节
法定情节、酌定情节。
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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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刑法总论•犯罪论•刑罚论•罪刑各论刑法总论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和性质阐述刑法的定义、特征、任务和调整对象,明确刑法的阶级性和法律属性。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分析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刑法的体系和结构介绍刑法的体系结构,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以及各部分的内在联系。
0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阐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要求和保障措施,以及其在刑法中的体现。
01罪刑法定原则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要求和意义,以及其与刑法解释、刑法适用等问题的关系。
02罪刑相适应原则介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要求和实现方式,探讨其与量刑公正、刑罚个别化等问题的关系。
刑法的基本原则介绍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等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对人效力阐述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和从旧兼从轻等原则。
分析刑法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
030201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论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概念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的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等。
犯罪的分类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的概念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构成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等。
犯罪构成的分类犯罪形态的概念: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形态的种类: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形态。
犯罪形态的特征:各种犯罪形态具有不同的特征,如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行为。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九讲,故意犯罪形态
一、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关键。
着手总标准
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 则条文所规定的某一犯 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具体标准
1、已接近或接触犯罪对 象,对于犯罪客体具有 直接威胁性或侵害性;
2、能够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未遇到外界障碍阻力或行 为人自动中止犯罪,行为就能 直接侵害犯罪对象而完成犯罪。
总结
实行终了的未遂在量刑上 应重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标准 分 类
犯罪 行为 实际 能否 即遂
含
义
能犯的 犯罪人所实施行为 未遂 本身可能达到既遂 因其使用的工具性 不能犯 质或指向的对象性 的未遂 质而使犯罪未得逞
分
不能 犯的 未遂
类
对象不能犯 工具不能犯 别于迷信犯
迷信犯
指行为人因出于愚昧无知的迷信 思想,采用违背事物发展的客观 规律,在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发生 任何危害结果的方法去加害他人。
二、形态
(一)行为犯
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是否 发生犯罪结果,都构成既遂。
(二)结果犯
不仅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 的危害行为,而且必须造成 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
(三)危险犯
刑法规定行为的实施只要造 成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危害后 果的危险状态,即使尚未造 成实际严重后果也构成既遂。
第九章 故意犯罪形态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全称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受到 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使犯罪行为 停止下来不再发展的不同行为状态, 即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
《刑法学》ppt课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狭义意义上的。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 方法与研究意义
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 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所形成的有机统一的 理论结构形式。刑法学的内在理论联系 与逻辑结构是通过其理论体系而显现的, 因而从总体上把握刑法学的体系结构对 我们认识和掌握刑法学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
《刑法学》
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教 材
《刑法学》 主编 马 克 昌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参 考 教 材
《犯罪通论》 马克昌 主编 《英美刑法学》 主编 赵秉志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
副主编
谢望原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刑法学》 主编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刑法学》
执行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刑法的概念(续)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所 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它(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 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即依当地民族的实际 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 规定,也属于广义上的刑法。但由于这种规定 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本课件将 不探讨其具体内容。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
二、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研究 方法与研究意义(续)
研究刑法学,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 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其根本指导方法。 具体而言,刑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阶 级)分析研究法、(横向)比较研究法、 (纵向)历史研究法、理论联系实际法、 社会学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但 在具体研究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 方法,而是要综合各种方法系统研究, 使刑法学研究更加全面深入、科学合理。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八讲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PPT课件
国家利益
权
益
集体利益
比 较
人身权利
个人利益
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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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条件: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二、时间条件: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紧
急
三、目的条件:有合法的避险意图。
避
险
四、限制条件:具有迫不得已性。
五、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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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总结
经常不断地学习,你就什么都知道。你知道得越多,你就越有力量 Study Constantly, And You Will Know Everything. The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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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金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金某与 魏某之妻搞不正当两性关系。一天,魏某与妻 发生口角,遂产生报复金某的念头。当晚,魏 拿一把菜刀到金的姐夫王某家去找金。金某正 在屋里,听到喊声,便拿起一把垛叉在屋内待 防。当魏掀开门帘正欲进屋,被金一叉扎在前 胸,随后又扎数下。魏受伤后蹲在地上,金又 用垛叉打魏数下。此时,王某用旧菜刀对魏的 头部砍了一刀。金又让王某为他找来扎枪,照 魏的后背扎了一枪,深达胸腔,魏当场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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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的条件
出于合法的防卫意图。 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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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
合
法
集体利益
权 益
人身权利
个人利益 财产权利
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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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认识
防
卫
意
图
防卫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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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挑拨
意图侵害对方,故意用 言词或动作相激,诱使 其进行不法侵害,后借 口正当防卫而加害对方。 可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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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现实的危险。 假想避险:按事实 认识错误原则处理。
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二、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
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死刑)•分裂国家罪(死刑)•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死刑)•叛逃罪(*)•间谍罪(死刑)•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第六版超详细
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三节:刑法的任务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②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直接关系到政权和制度的巩固及社会生活的正常与繁荣,因此,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法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因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有的人权。
④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循的共同的规则。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两种分类:(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二)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①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
②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一讲,刑法概述)
具体要求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执行平等。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
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任 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 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人 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 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 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一:
某甲系某县机械厂职工,与女工某乙在同一 车间上班。某甲经常关心照顾某乙,使某乙 深受感动。逐渐地两人有了感情并多次发生 不正当性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解 除各自现有的婚姻关系。两人的奸情后来被 某乙的丈夫发现,并向该县法院告发。经该 县人民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某甲有期徒 刑一年。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 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宣告某甲无罪。
第三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
李某是某市财政局副局长。李某在任 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对 其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审理本案时,有人 认为,李某是国家干部,为本市财政工作 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但人民法院坚持原则,在充分调查取证的 基础上,对李某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 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 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解释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 明。有助于理解刑法和发展刑法
刑法解释
从效力上分类 从方法上分类
基本含义
即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 ,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依据,犯多 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有罪 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 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六讲,犯罪主体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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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犯罪主体:指依法
对自己实施的危害 社会行为所引起的 刑事责任的承担者。 研究和解决主体要 成立犯罪者本身所 必须具备的条件。
分类
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二)醉酒的人
1、生理性醉酒
饮酒过量引起的非 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属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人。
(二)醉酒的人
2、病理性醉酒 少量饮酒即引发 的严重精神障碍。 完全丧失辨认和 控制能力,属无 刑事责任能力人。
(三)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聋哑俱全者和双目失明者, 一般为先天性或自幼形成。
有关问题
3、跨年龄犯罪的认定 即使是相同的犯罪, 也不能一并追究刑事 责任,而应区分不同 年龄阶段,分别认定。
认定
(1)已满16周岁后和已满14不满16周 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列举之外的犯罪;
(2)已满14不满16周岁期间和不满14 周岁时都实施了刑法列举的八种犯罪。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个人认识、理解自己行 为的性质、作用、后果和 社会意义,并能控制自己 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 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犯罪 的一般主体
单位犯罪的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指除了具备一般犯罪
主体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以外,还
须具备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 份作为其构成条件的个人或单位
自然人犯罪 的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的 特殊主体
特殊身份
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 在社会关系中的特殊地位、资格 或状态、或某些生理、病理特征。
一、构成特征
(一)主体:依法成立 且相对独立的五种单位, 范围比法人广泛;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第十讲-共同犯罪)
刑事责任
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 免除处罚。即轻于从犯。
犯罪情节
1、被胁迫的程度轻重; 2、在共犯中起的作用。
四、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 的意图,而自己并不直接 参加犯罪实施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
客观方面:具有引起他人 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不以被教唆者实施为条件
(1)共犯教唆犯:
教唆行为不仅引起被教 唆人产生犯罪决意,且 导致其进一步实施犯罪。
一、分类
标准 共犯能否任意形成
种类 任意共犯 必要共犯
含义
法定一人能够
单独实施的犯
罪,而由两人 以上共同实施
分则规定必须
由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才 能构成的犯罪
刑责
根据分则,并 结合总则规定
直接依照分则 有关规定论处
必要共犯
种类
含
义
对向犯
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 对向行为为构成要件
由首要分子组织、策
聚合犯 划、指挥、聚集、纠
4、有明确目的性
其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 施一种或数种犯罪,并通 常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
分类
1、作为共犯组织形式的集团:
行为人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并 不构成犯罪,而是要在参加后 又实施了某种犯罪才定罪处罚。
2、单独构成犯罪的集团:
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积极 参加集团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独 立犯罪并且既遂,如果又进行 其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表现形式
1、多数为共同的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3、少数为共同不作为。
分工情况
1、实行行为 2、组织或教唆行为 3、帮助行为
一、成立条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 犯罪主体资格的人。
刑法总论课件(高铭暄)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上编 刑 法 总 论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上编 刑 法 总 论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 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 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二)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 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 (三)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12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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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 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 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一、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 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6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 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刑法学概述》PPT课件
宪法
行政法
行国 行 政家 政 处赔 许 罚偿 可 法法 法
刑法
刑
立
法
法
修
解
正释案源自(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riminal law)
五 、
•刑法之手段的最后性
刑
法
的 •刑法之处罚的严厉性
特
点
•刑罚惩罚的强制性
六、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体系
体系:即刑法的组成结构
刑法典
立分法文本中的解释性条款
对类立法草案说明
单行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的形式包括:解释、通知、批复、规定、会议纪要等
学理解释 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宣传者对刑法 规范所作的解释
(3)解释的分类
按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从文字意义上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
总则
分则 附则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原理原则的规定
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
(1)概念
即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
2 、
明
刑
(2)解释的根据
法
刑法规范的普遍性、抽象性
的
刑法规范文字表述的有限性
解
刑法规范随社会条件变化的滞
释
后性
()
3
按解解释的效力为标准
立释法解释 的
刑法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进行的解释
中国刑法学(总论)
第
一 刑法学概述 章
一、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二、刑法的概念
目 三、刑法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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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一、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二、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
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背叛国家罪(死刑)•分裂国家罪(死刑)•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死刑)•叛逃罪(*)•间谍罪(死刑)•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特征:•(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有关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特定物品的犯罪•(4)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一、放火罪(一)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犯罪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视为犯罪既遂,在理论上称之为危险犯。
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例如,正要对目的物点火即被人抓获,或者虽然点了火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后者以特定的个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
即使故意以他人的身体作为直接引燃的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放火罪。
但是,如果对他人的住房放火,意图将他人烧死在里面,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致人死亡的,则不仅触犯放火罪,同时又触犯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一重罪论处。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针对不特定多数对象投放上述危险物质,具有造成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险性,即使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但是,如果仅仅针对个别人或者动物投放危险物质,并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动物的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即以破坏行为产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要件,因此,只要已实施完毕的破坏行为显示存在这种危险就是既遂。
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者。
但是如果采用放火、爆炸方法当场毁坏交通工具,而不是造成在行驶中发生倾覆的危险,其放火、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特征•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为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组织,我们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恐怖组织而实施组织、领导和参加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1.掌握本罪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组织了恐怖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或者参加了恐怖组织,不论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计划、造成了危害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 2.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刑法规定本罪所要处罚的,仅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
因此,不仅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并且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犯罪对象,仅限正在使用中或飞行中的航空器。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往行为人指定的地方。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就是本罪既遂。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乘客,也可以是机组人员。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是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交通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不顾及人们的死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张某与刘某有仇,他得知刘某晚间睡在离村较远的西瓜地看瓜棚中,遂将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草棚上,然后点火,企图将刘某烧死。
刘某见草棚被烧,逃出将张某抓获。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本罪中张某的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念和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且本类犯罪是刑法中包含单位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