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民三庭总结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案件多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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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民三庭总结信用卡纠纷案件的特点以及案件多发的原因
作者:王焱发布时间:2016-12-16 09:13:32
今年来,海淀法院民三庭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该类型案件虽然各有特殊性,但是其中蕴含着普遍特性。日前,海淀法院民三庭就审理了多起信用卡欠款的纠纷案件。原告银行起诉李先生等七人,李先生等七人在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李先生等七人多次出现逾期还款,导致信用卡产生逾期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某银行无奈起诉李先生等七人要求偿还信用卡欠款、利息、滞纳金。但李先生等七人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通过调研发现信用卡纠纷案件有如下特征:
一、被告送达地址较多且伴有财产保全申请,导致案件送达周期较长。
银行在对持卡人提起信用卡欠款诉讼时,通常列明多个送达地址以及电话联系方式。其中,既包括了持卡人的户籍地也包括其在申请信用卡时自留的在京常住地址以及在京工作地址。因此类型案件,持卡人为了躲避银行追索欠款,手机号码通常处于停机或欠费状态,无法通过电话与持卡人取得直接联系,只能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案件起诉材料,由于送达地址较多且部分地址为外埠,造成了送达周期较长。同时,因部分银行在核发大额透支额度的信用卡时,要求申请人一方提供自有房产、汽车等证明材料。在部分信用卡欠款纠纷中,银行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通常会对持卡人的财产提出保全申请。为了防止持卡人对财产进行转移,送达案件起诉材料,需在做完财产保全以后,无形当中也延长了送达时间。
二、信用卡领用合约对银行的主体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诉讼主体错误。
信用卡纠纷本质上仍然是合同纠纷,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是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需在领用合约上签字,但是由于信用卡申请表系银行统一印制,合约签订主体的银行一方通常标注并不明确,没有明确银行一方的正确名称,有的仅是标明某银行某分行。而且,申请人一般不持有领用合约,这使得在持卡人起诉银行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往往不能准确的确定被告一方的名称,只是将办理信用卡的银行营业网点作为被告,但是银行营业网点只是接受信用卡申请的一方,不是最终核发且为领用合约上记载的签约一方,这就导致原告不能列明正确的被告,造成诉讼主体错误。
三、多数持卡人并非在京常住人员且下落不明,普遍适用公告送达。
随着,人们对于先消费后还款的消费模式的认知度增加、银行信用卡发卡量的逐年增长、信用卡审核门槛的降低以及在京非常住人口的增多,导致涉及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持卡人为非在京常住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只是短时间内在京停留,并无固定住所,且工作单位并非长时间固定于一家。这些人员在京工作期间为了便于消费,申领信用卡进行使用,但由于消费还款能力不强,导致产生信用卡欠款。在此类案件中,由于这些人员
流动性强、没有常住地址且申领信用卡时填写的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导致案件无法进行有效地直接送达,普通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缺席审理。
信用卡纠纷案件多发的原因在于:
一、银行过于追求信用卡发卡数量,降低对持有人审核的标准。
随着,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模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业务量、增加信用卡消费带来的资金存款,往往降低对于持卡人信用的审核力度,对于信用卡审核所需的资产、收入等证明材料往往不做实质审查。同时,部分申请人为了通过银行的信用卡审核,顺利拿到信用卡,往往在申请时填写一些虚假信息,而银行对此又不加以审查,使得一些不具备审核条件的人员取得信用卡,为信用卡欠款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持卡人自身消费还款能力不强,没有正确合理使用信用卡。
由于银行审核不严,导致部分不具备信用卡消费能力的人员获得信用卡,这些持卡人自身收入水平不高、消费控制力不强,大额消费后往往还款困难,通常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导致欠款越来越多,最终入不敷出。同时,银行为了减轻持卡人的还款压力,纷纷推出账单分期、大额消费分期等业务,部分持卡人由于工作变故,经济能力下降的原因,导致账单分期后出现逾期还款或不能还款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不遵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各银行对案件起诉较随意。
由于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原因,一些银行并没有严格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只是按照内部工作流程的需要,随意将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交给银行各支行网点进行处理提起案件诉讼,但是由于信用卡领用合约对于银行签约一方有着明确的约定,导致银行网点作为原告提起案件诉讼存在障碍,部分案件的诉讼主体错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