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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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xx法律与xx社会》

瞿同祖成书于1947年,但是时至今日《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以下称(《法律与社会》)这本书仍然是中国法制史方面的重要著作,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专著。这主要得益于瞿同祖老先生扎实且雄厚的知识功底。瞿同祖早先在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但同时他又对法律有着浓厚的兴趣,正是基于对这两方面的学习和深入研究,瞿同祖才写出这样一本不朽之作。

对于瞿同祖先生本身而言,虽非著作等身,但他在法制史研究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觑。

本书共分为六章,第一章:

家族;第二章:

婚姻;第三章:

阶级;第四章:

阶级(续);第五章:

巫术与宗教;第六章:

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在导论中作者提到了本书的写作目的:

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那么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什么?而其主要特征又是怎么样的?读完这本书以后,我找到了这些问题的答案。另外本书还在研究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但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书重在探寻各朝代法律的共同点,从而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因此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废止等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背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相互影响的。所以法律的基本精神是与社会有关的。究其根本,法律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制定的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律的根本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一点在《法律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印证。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中。这也是儒家思想所强调和坚持的,所以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大影响。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是维持古代社会有序进行的基础。本书更是详尽得从这两方面对当时的法律以及社会进行的阐释与分析。

自汉代至清代,家族一直是社会中基本的团体,家族包括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的同一宗族的所有人。家族中的父祖控制着家族中的族人、法律、经济等一切权利。关于此,瞿同祖从父权、亲属复仇等各方面,援引古文,结合具体事例作了具体阐述。父祖即家族中的家长,对子孙的权力是绝对而永久的。首先,父祖因扑责子孙致使子孙死亡的问题,在汉代父祖无权将子孙杀死。若父祖将子孙杀死,只要说子孙违犯教令,法司便会不问具体情况不论;至于父祖因气愤将无错子孙杀死,法律会减等处罚。另外如果父祖请求朝廷处死子孙,法司也会照令执行。由此可见父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但限制的只是一小部分,在很大程度上父祖仍拥有对子孙的生杀权,只是不自己执行而已。除此之外,父母、祖父母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告知法律而控制子孙的身体自由。这一切都源于父祖对子孙的绝对亲权。宗族中居于统治地位的(一般)是家族中居于最长地位的男子。族长拥有宗族祭祀权、财产权、主婚权、生杀权等。对犯错族人,族长予以一定惩罚。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族长或家长担当统治之任,对国家负责。以上所讲均为家族内部情况.一旦家族中出现不能自决问题,便要诉诸法律。杀伤罪中,子孙对长辈如有杀伤行为,不论父祖辈是否有伤死,子孙均治不孝重罪,而古代不论哪朝哪代,均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所以子孙一旦违背父祖,轻则面临牢狱之灾、流徙之刑,重则斩立决、绞立决,即使父母因子孙意外死亡或自杀,子孙亦不能被赦免。另外,与现今法律不同的一点是,古代强调亲属相容隐,即一人犯罪,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亲属有权利为其容隐,同时法律不要求亲属作证。长辈对晚辈的容隐可以说是一种权利,但是晚辈对犯罪长辈的容隐就变成一种义务,如若告发父母,则会被判处不孝;告发其他亲等亲属也会处罪。对于犯罪者,如若其子孙兄弟请求代刑,皇帝为伦常孝弟之道,常常加以特赦或减刑,这条无法律之根据。还有一个方面是家族中有人受他人的凌辱伤害,家族中其他人有义务为其报仇,有的时候朋友自愿承担这样责任。法律虽明文规定不得复仇,但是这一习惯以深入人心,人民往往对复仇者表示赞扬与同情,所以这一习惯并不能根绝。各朝代(除元外)对违反这一规定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有时竟至诛族。

家族中一项重大事件为子孙的婚姻。在作者看来,婚姻的目的是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是为着延续宗族,祭祀祖先。第二章中,作者针对与婚姻有关的各个方面对各朝代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释。婚姻既然是合两姓之好,同姓不婚则成为各朝代的规定。

这一规定发展到明清,由于各种关系,民间有许多同姓为婚的事例,但都未单独涉及诉讼另一婚姻禁忌为娶亲属妻妾,明清各朝对违反者处以刑罚。但是在社会中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情况相当普遍,一般情况下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在婚姻缔结方面,上文已经提到父祖对子女享有主婚权,子孙在这方面完全无自我意志可言,除非父祖已死,其他尊亲在订立子孙婚姻是或多或少会考虑子孙的意见。而且婚姻的缔结要采取一定的仪式。婚姻缔结后,女子便从此成为夫家的一部分。在家族生活中,妻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无论是对还是对内。

另外,夫妻之间的杀伤行为也与常人不同,夫殴妻往往比照家族中尊长伤卑幼的规定处罚,通常需妻亲告才成立。夫殴妻致死,不减刑,但是过失杀妻法司不论。而相对比而言,妻对之于夫的犯罪,会比较严苛。婚姻的解除也是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婚姻的解除由“七出”、“义绝”、“协离”。这一方面可以反映古代女子在社会地位的低下。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以男子在古代只要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就可以随意纳妾。妾的地位在各方面更低于妻,实际上妾不属于家属中的一员。

阶级是中国古代社会封建关系的基础,所以各朝代对百官士庶贱民的生活方式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衣饰方面,衣饰自古以来就是区分贵贱的一种重要标志,法律对衣服的材料、颜色、图案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居住方面,对放房舍的大小、间数样式和装饰方面均有限制,不得乱用。出行方面,一般只有特定的人群可以乘车,并且不同层次的人出行的工具、装饰和人员方面等也有不同;而庶人及贱民通常皆步行。既然贵贱在生活各方面有差异,那么在法律上贵贱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可以这么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就是一部贵族的法律。首先,贵族及官吏犯罪后不受司法机构和普通法律程序的拘束,可以不受拘系刑讯,除非皇帝亲自下旨。当审问以后,法司也不能依照普通的司法程序加以断决,需得到皇帝批准。更明显的一点是获罪后可以以罚俸、收赎、降级、革职等方式抵刑。其次,贵族官吏与平民间的诉讼已与平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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