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50个重点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需要掌握50个复习重点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
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
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
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
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
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2013年刑法考点提示
考点11、按效力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3、解释技巧: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补正解释、宣言解释等。
考点21、罪刑法定原则:(1)主要内容: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确定刑、禁止习惯法等;(2)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保障人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贯彻了预测可能性原理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3考点31、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2、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考点41、主体(单位犯罪作为重点)(1)貌似单位犯罪,实为个人犯罪的三种情形(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主要采用双罚制,也有单罚主要负责人的)2、行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重点) (1)不作为成立的条件(四个条件)(2)作为义务的三大来源(法定的;职务上的;先行行为导致的) 3、危害结果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重要考点): (1)“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2)介入因素三标准的运用考点51、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客观性,限度条件 2、紧急避险:3、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和义务冲突等等。
考点61、责任年龄(14至16周岁人的八种罪,法律拟制来的八种罪)2、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3、故意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注意区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1)具体的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 (2)抽象的错误(三句话判断) 考点71、犯罪预备:为犯罪制造条件、准备工具;由于客观原因而未着手实行2、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未中止犯;欲达目的而不能是未遂犯)3、犯罪中止(重要考点) (1)中止的时间性;(2)中止的自动性;(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注意: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2013司考卷一大纲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法治理念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和提出的历史过程。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和评价法治实践和有关案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第二章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内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熟悉并能够运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制约监督)第二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作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第三章执法为民基本要求:了解:执法为民理念提出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
2013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班刑法讲义
例 2 ①对于同一刑法条文中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②一个解释者对于 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不可能同时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③刑法中类推解释被禁止,扩大解释被 允许,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④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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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他人时,具有阻止义务;矿山的责任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广告牌的设置人,在广告牌有倒塌 危险时,负有防止砸伤路人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负有阻止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者醉酒的人驾驶其机动车 的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例如,父母、监护人有义务制止年幼子女、被监护人的法益侵害行为。 但是,夫妻之间、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具有这样的监督义务。例如,妻子明知丈夫受贿而不制止的,并 不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
犯罪的分类——理论分类、法定分类
总
犯 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分类
罪 基本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
则
论 修正犯罪构成——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共同形态
罪数形态——一罪形态、数罪形态
刑 法 学
分 则
刑 静态刑罚——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条件
罚
量刑制度——累犯制度、自首制度、立功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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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2.2004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 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3.《刑法》第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这里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 括大型拖拉机;“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 归纳总结 2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
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
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
B. 《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 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选项D错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非“规章”。
3、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
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
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
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
4、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6、在某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那么,下列哪些人员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
A.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回避
民法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概念公民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住所与居所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宣告失踪的效力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第三章法人基本要求: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机关的类型,法人的登记,法人联营的概念、形式。
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_完全版 2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考试大纲上编专业基础课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
二、考察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考生应能: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结构刑法学75分民法学75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四、考察内容第一部分刑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备考提示】刑法命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固定的,呈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例如总则部分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作为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及其裁量等;分则部分重点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集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这些知识点在历年来的考查中反复出现,所占分会比例居高不下,而且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
此外,近看来对刑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有所加强,温和的刑法新理论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观点,需要考生在复习中予以重视。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件司法解释,新增4件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及真题对照答案解析【精选文档】
单项选择(20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选项A错误。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甲只是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并没有实际放置炸弹,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和可能,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但其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
选项D错误。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便造成了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等,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定的程序.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
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①正确.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社会法治的本质属性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两者具有一致性.②正确.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两者具有一致性。
2013司考讲义必考之二
2013年刑诉法考试内容大换血之一———高检规则修正亮点伴随着2012年刑诉法修正后,相应的高检规则与刑诉解释也必须做出重大修正。
2013年刑诉法典作为一部基本法,必将仍然占据刑诉法考分的龙头老大;其次刑诉解释与高检规则做为2013年新增加的内容,也必将与刑诉法典共同构成“三驾马车” 。
三大部分基本上都属于新增内容,几乎把原来考点全部替换。
如此也给2013年备考增加了复习难度,建议考生及早关注刑诉法内容变化。
下面仅将已公布的高检规则有关变化亮点加以列举,希望能够给考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共708条,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5%其中新增条文240条。
修订后高检规则主要涉及到新增了辩护与代理、证据、案件受理、特别程序、案件管理五章。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较大变化亮点:一、规范技术侦查的使用范围新修高检规则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环节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要交有关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细化指定监视居住适用条件。
新修高检规则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同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
三、规范没收违法所得设置专门程序新修高检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法适用没收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2013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
2013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重点法条之一、法典第3条、第4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行使原则】【法条内容】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法条释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
【考点归纳】1、公安机关的职权;2、人民检察院的职权;3、人民法院的职权;4、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提别提示】第三、第四条易结合起来,考察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相关法条】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规定。
★重点法条之二、法典第5条【司法独立】【法条内容】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条释义】司法独立的含义。
1、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2、法院独立和检察院独立的程度不同;3、司法独立应依法独立;4、司法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5、司法应自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
正确处理两个关系:1、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2、与各级人大之间的关系。
【考点说明】对司法独立含义的正确理解。
【实例解析】◆ (2003-2-89不定选)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2013真题解析班-刑法-第一节
真题解析-刑法主讲老师:陈永生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特点一、分值非常高,在司法考试各科中稳居第二题型题数分值单项选择题21 21多项选择题13 26不定项选择题 6 12案例分析 1 22总分值41 81(二)难度相对于2011年略有降低,但总体而言仍然非常大从2002年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难度呈现出波浪起伏的状态:图表二刑法试题难度的变化1.相对于2011年,2012年刑法试题难度有所降低。
2.但总体而言,2012年刑法试题难度仍然比较大,在司法考试11年中,属中等难度,不算难度最低的。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1)有不少题目考刑法中的高难度知识点,难度非常大。
(2)考新增法律、司法解释的题目比较多,很多考生掌握不牢。
(3)多道题考刑法学新的学术观点,很多考生不了解。
(三)重点突出,一些重要的章分数比重很大1、有九章分数比重非常大以下9章一共考了70.75分,占刑法总分81分的87%。
这9章是:第3章:犯罪构成要件,考了16.75分。
第6章:共同犯罪,考了7.5分。
第10章:刑罚的种类,考了4.25分。
第11章:刑罚的裁量,考了3.75分。
第17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考了17.5分。
第18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考了3.75分。
第19章:侵犯财产罪,考了4分。
第20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了3.25分。
第22章:贪污贿赂罪,考了10分。
2.有七章一分没考以下7章一分没考:第2章:犯罪概说第7章:单位犯罪第8章:罪数第9章:刑罚概说第14章:刑法各论概说第21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24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以下八章考到了,但分值不大以下八章一共只考10.25分,仅占刑法总分80分的13%:第1章:刑法概说,只考了1分。
第4章: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考了1.5分。
第5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考了2.5分。
第12章:刑罚执行,只考了0.25分。
第13章:刑罚消灭,只考了0.25分。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答案和解析
3、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B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
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
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
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曰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作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2013司法考试大纲
2013司法考试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即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大纲,是中国国家司法部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需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进行系统梳理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一、考试目的与性质2013年司法考试旨在选拔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以满足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法律效力。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2013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涵盖宪法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2. 民法学: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
3. 刑法学:涉及犯罪构成、刑罚种类、犯罪预防等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应用。
4. 行政法学: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
5. 经济法学:涵盖公司法、反垄断法、税法等经济法律制度。
6. 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律关系。
7. 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规范:涉及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面试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考试形式与题型2013年司法考试的笔试部分采用闭卷形式,题型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面试部分则通过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四、考试时间与地点考试时间通常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具体日期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考试地点遍布全国各主要城市,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就近的考点。
五、考试报名与资格考生需满足一定的报名条件,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等。
报名流程包括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等环节。
六、考试评分与合格标准笔试部分各科目的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700分。
面试部分的评分标准由各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家司法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确定。
2013年杨艳霞司法考试刑法讲义分则部分DOC
目录第二编刑法分则 (2)序刑法分则概述 (2)专题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5)专题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5)专题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专题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5)专题五侵犯财产罪 (17)专题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专题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32)专题八贪污贿赂罪 (33)专题九渎职罪 (34)专题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35)第二编刑法分则序刑法分则概述【Q1】怎样复习刑法分则?【A】以罪名为龙头,以法条为龙身,以真题为龙尾,化整为零,比较记忆。
要快速掌握刑法分则,可以每日默念大纲所列罪名两次。
坚持一周,必有成效。
这是因为罪名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
【Q2】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怎样的?【A】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在分则复习中要注意“化整为零、比较记忆”。
整看零记。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
特点如下:首先,原则上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
例如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一类、侵犯财产的犯罪为一类。
其次,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我国基本上是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的。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第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第二章。
再次,大体上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进行安排。
例如故意杀人罪为侵犯人身权利罪之首,抢劫罪为侵犯财产罪之首。
最后,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
一些犯罪同时侵犯了两种以上的法益,刑法分则根据该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将其归入该类犯罪。
如抢劫罪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刑法分则根据其侵犯的主要法益——财产权利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
【Q3】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是怎样的?【A】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假定条件)与法定刑(法律后果)构成,表述结构为“……的,处……”。
例如,刑法第325条第1款规定:“违法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刑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第四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亲告罪、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构成(避险起因避险对象避险意图避险时间避险可行性避险限度)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13年 刑法背诵版
2013刑法总则课程精华第一编刑法概论第一章序论(基本概念)一、刑法指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对于犯罪如何科处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表现形式有:1、刑法典:(2)总则适用于其他单行刑法。
(1)规定了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的犯罪类型及其处罚;我国刑法制定于1979年7月1日,修订于1997年3月14日并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是直接对刑法典的修改,也属于刑法典的内容。
2、单行刑法,指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指规定在其他性质法律中的罪刑和刑罚的条文。
刑法体系:刑法典、一个刑事单行法和八个刑法修正案。
二、犯罪与刑罚1、犯罪,指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认定,通过犯罪构成明确。
总则是对全部犯罪的共通的成立要件加以明确。
分则是以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前提,明确各个犯罪所固有的、具体的成立要件。
2、刑罚,对犯罪的反作用,是对实施了犯罪的人所科处的制裁,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抑制乃至预防犯罪。
三、刑法基本立场罪与非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是不一样的,选择何种标准来解释刑法规则,就是选(无立场的解释,会被权益的考虑或者朴素的、易于变动的处罚感情所左右。
)择刑法的基本立场。
(一)法益保护主义——出发点只有侵害了法益(“宝贵的利益”)才能成立犯罪。
容许价值多元化(自,只有给他人带来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被处罚。
由主义)(二)责任主义——落脚点只有在实施行为时是有责任的(可以被谴责的,与“治疗”不同),才能成立犯罪。
;(1)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法益侵害,不处罚(排除绝对责任)(2)虽与引起法益侵害的他人有关系,但是不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不处罚(排除连带责任和连坐)。
(三)罪刑法定主义——用文字限定罪的成立和刑的适用罪刑法定,成立犯罪,必须法律事前有规定,以不损害行动自由、不破坏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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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提示】刑法命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固定的,呈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例如总则部分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作为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及其裁量等;分则部分重点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集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这些知识点在历年来的考查中反复出现,所占分会比例居高不下,而且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
此外,近看来对刑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有所加强,温和的刑法新理论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观点,需要考生在复习中予以重视。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件司法解释,新增4件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命题思路】本解释为司法考试的重点,涉及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包括:1、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界定。
盗窃公私财务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首先,是相对地区而言: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态,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
其次是相对于情节而言: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严重,数额要求则相对低一些;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轻微,数额要求则应相对高一些。
正因为如此,上述司法解释指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标准的50%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多次盗窃的界定。
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为为“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依据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的界定。
根据司法解释,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