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关于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杀人罪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
非法拘禁罪
概念:本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法律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绑架罪:
概念:本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至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者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者不知反抗的程度。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法律使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杀人罪
概念: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法律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自首立功的相关规定
(一)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
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全部交代自己的罪行,至少是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还应当交代出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必须揭发同案犯的罪行。
接受审查和裁判,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必须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
《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大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及或者不涉及国际秘密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批准范围。对于涉及国际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公安机关不应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守秘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聘请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聘请的律师不得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聘请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二)批准程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应当让其填写《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后,侦查人员应当制作《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送达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有其在《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副本上签名并填写收到时间。侦查终结时,副本存入诉讼卷。

案例二:
1、《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治安调解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的调解条件:
⒈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调解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
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⒉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侮辱、诽谤案件;诬告陷害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侵犯隐私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2、关于传唤、询问的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3、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

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注本条不属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只是不执行拘留的情形)
4、关于立功的相关规定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大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6、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
鉴定的条件:
1.一般条件。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2.伤情鉴定条件。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况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2)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3)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4)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3.价格鉴定条件。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认证机构估价。
确定鉴定人:
根据鉴定的技术种类确定鉴定人:对精神病的鉴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其他鉴定。
决定鉴定: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
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告知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告知鉴定意见,可以采用送达方式,也可以采用笔录告知方式,告知笔录应当由被告

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批准重新鉴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案例三:
1、关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
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原因: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警察执法不能实行紧急避险)、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
3、条件:合法利益面临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员面对火灾);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不得正面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以小保大,无其他合理方法时);具有避险意识;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4、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避险不运时(事前避险、事后避险);假想避险;避险过当;不运用紧急避险的人避险(由职务业务上特定责任的人避险,为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
2、盗窃罪、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
1、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⑴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⑷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⑸处罚:数额较大的(三千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⑴犯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天然气等。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夜应以盗窃罪处罚。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看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的新规定)。
⑶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⑷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将公私财物秘密非法占有的目的。
⑸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3、关于认定流窜作案的相关规定
流窜作案: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下列情形一般不视为流窜作案:
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4、关于刑拘期限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自,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案例四: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及处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⒈本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饲养动物的主人或者饲养人员。
⒉本行为的客体方面表现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⒊根据本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罚。
2、关于传唤时限和通知家属,询问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每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这一情形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应当开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副本由法定代理

人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关于当事人核对笔录的相关规定
《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
4、关于治安调解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案件的调解条件:
⒈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治安案件,符合以下调解条件的,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处罚。
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
⒉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侮辱、诽谤案件;诬告陷害案件;故意损毁财物案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侵犯隐私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案例五:
1、关于抢劫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
概念: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判断犯罪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抢劫罪的侵犯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及他人人身。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法律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灾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根据《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案例六
关于盘问程序规定和继续盘问时限的相关规定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只需,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由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在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由现场作案现已的;由作案现已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