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停售险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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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
729平安永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五年后至交费期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交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28平安万家福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安家年金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于交费期间内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免交余下各期保险费,并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起,每个保单周年日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直至交费期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但给付至交费期满时未达10次者则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自身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安家年金保险金”,给付至满10次为止,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20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乘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二、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33平安全福保本终身保险(9906)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734平安永福终身保险(9906)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五年后至交费期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后至交费期满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42平安祥福终身保险(A)(1999)
投保范围:当0-18周岁未成年人做被保险人时,必须由父母做为投保人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43平安祥福终身保险(B)(1999)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52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
2.抵交保费
3.交清增额
三、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763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
2.抵交保费
3.交清增额
三、特别利益附加条款:
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
若主合同两个被保险人在30日内先后身故,且身故均发生在各自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追加给付“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任一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负“同时身故特别保险金”给付责任。
777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一、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按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二、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
2.抵交保费
3.交清增额
三、附加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两全保险
725平安育英才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生存保险金:
717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
716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721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72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
404平安长寿保险
426平安永乐保险
427平安幸福保险
429平安长乐保险
701平安长寿保险(新)
705平安永乐保险(新)
706平安长寿保险
710平安永乐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