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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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市、区教育大会精神和《丰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实施人才强教战略,进一步加强我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教委关于《北京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京教人〔2003〕15号)、丰台区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丰教发〔201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区级骨干教师,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评选区级骨干教师每二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根据丰台区教师队伍现状,区级骨干教师的比例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10%以内。
第二章评选组织
第五条成立区教委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两委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评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三个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科,负责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方案的制定、评选会议的组织及骨干教师的管理等工作。
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包括:中学系列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小学系列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和幼儿园系列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基层单位成立骨干教师推荐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评选推荐方案,组织评选推荐工作的开展,完成对申报人员的审核、推荐等。
第三章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区教委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高、校外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以及直属单位中在职一线教学人员和教科研人员可参加评选,每周任课时数应不低于6课时。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按学科参评,其兼课周课时数不低于6课时。
第八条区级骨干教师评选对象在校级骨干教师中产生。北京市特级教师及任期内的北京市学科教学带头人、北京市骨干教师不参加评选。
第九条由于违反《丰台区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消骨干教师称号不足一年的,不在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十条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当代教育发展规律,掌握先进教育理论并指导教育教学实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牢固地树立终生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有良好的师德和奉献精神,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积极进取,勇于创新。
第十一条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推荐为区级骨干教师人选:
一、学历及专业技术要求
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学一级教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幼儿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二、班主任年限要求
担任过2年(含)以上班主任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担任年级组长、副组长,团、队干部,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导员,课外活动指导教师,可视同班主任岗位,按班主任年限计算。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工作单位的教师,可不要求班主任工作年限。
三、学科理论及教学实践要求
学科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熟悉并掌握学科课程标准,教学成绩突出。近2年内承担过区级(含)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等任务并有相应证书;或举办过教学教研辅导讲座、教学经验介绍等专题活动;或在区级(含)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评优活动中获奖。
四、教科研能力要求
有较强的学科理论、教育理论修养和教育科研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2年内承担或参与区级(含)以上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2.近2年内在区级(含)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文章;
3.近2年内有关教育教学的论文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或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学术团体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区级(含)以上奖励;
4.所辅导的学生近2年内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参与的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五、承担或参与校本教研及校本培训活动。在带领学科群体或指导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教学能力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一定成果;或近2年内承担学校或区级(含)以上教学改革项目。
六、按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七、能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熟练使用本专业常用的计算机软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八、符合申报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1.具有援疆、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骨干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经历的教师;
2.基础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教学一线教师;
3.课程改革中新设置的学科及薄弱学科教师。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评选区级骨干教师,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具体做法如下:
一、基层推荐
组织本单位教师学习“评选办法”,明确推荐工作方案。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初步审核。在推荐过程中,依据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岗位、任课周课时、获奖证书等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工作程序完成推荐工作,并形成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选须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3天(不含节假日)。公示时,要将其教学业绩和科研成果及所获荣誉一并进行公示。无异议报送骨干教师评选
办公室。
二、审核推荐
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基层推荐人员的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专家评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评选办公室推荐的人选及材料进行复核、评审,确定骨干教师推荐人选。
四、审核确定
评选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由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骨干教师评选结果。
五、公示结果
经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骨干教师人选在教育系统内公示,公示期3天(不含节假日)。
六、表彰奖励
由区教委印制并颁发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统一为“丰台区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育)骨干教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教委人事科负责解释,基层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