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成员会直接选举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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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
2006-9-8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候选人资格和提名
第六章竞争选举
第七章投票
第八章报告备案和颁发证书
第九章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
第十章辞职、罢免、补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选举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选举要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年满18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选举权原则。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所有选民的有效投票的效力完全相等。
(三)直接提名原则。候选人由居民公开提名。如果提名候选人名额多于所需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预选。
(四)直接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全体选民以1人1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五)差额选举原则。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人名额。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的候选人名额都应当多于各职务应选人名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候选人为了争取居民信任可以采取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竞选方式允许多样化,但必须在宪法和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七)秘密写票原则。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所有选民必须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
(八)公开计票原则。公开唱票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副组长任期相同,均为三年,允许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章社区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第1届社区居民会议通过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一经通过即生效,任何修改须经社区居民多数通过,但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多数通过:(1)居民小组的划分;(2)居民代表的名额。有关此二项事宜的争议在选举期间由区级选举领导小组解决;选举后由会议区级民政局解决。社区居民会议有关此二项事宜的决定须在区级人民政府备案。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1—5人。其职数由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按每300户左右配1人为宜。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社区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区选举委员会由7—11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45日前成立。
第七条社区选举委员会通过居民小组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组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 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选举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社区居民小组长将本组
的社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名单报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汇总,得票数多者当选。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第八条社区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发布公告。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一。
第九条按照回避原则,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立即辞职。
(一)本人被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二)本人的直系亲属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并决定参加选举的。
由此造成的空缺名额,应按选举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或再选举一次,并保持社区选举委员会单数构成。
第十条社区选举委员会是非常设性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终止。社区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代表选民利益;
(二)制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宣传发动居民积极参选,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回答选民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五)确定、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投票具体地点和时间;
(六)进行选民登记并造册、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受理社区居民提出的有关选民登记工作中的问题;
(七)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工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召开和主持演讲会议;
(九)做好印制选票、办理委托选票、设立秘密选票处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十)主持选举会议或投票站的投票选举,公布、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受理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十二)总结选举工作,整理选举工作档案并移交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一条本届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在选举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同时,选举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小组会议由本届社区居民小组长召集和主持,本组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参加,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选举,并以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分别发布公告。居民小组长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二。居民代表当选公告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18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外的居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民年龄以选举日为准,选民生日以身份证记载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十三条合格选民应在居住地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登记。选民登记在选举日前40日进行。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开始前5日在社区内公布登记的时间和地点,居民在社区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内登记参加选举。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但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登记:
(一)户口新迁入本社区的居民;户口已迁出的原本社区选民,仍居住在本社区并履行社区居民义务的,本人要求登记的,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予以登记;
(二)户口未迁入本社区,但自本次选举前已经在本社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予以登记。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暂住证为准。居民需持以上证明或证件登记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