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中学学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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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英吉沙县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办学宗旨:提供优质、高效的初中义务教育,奠定学生终生发展的基础。

第四条

学校办学目标:学校以“构建数字校园,创建现代学校”为载体,培养“品质良好、身心健康、能力出众、富有特长”的“北虹小君子”,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富有个性、结构合理”的“北虹师资队伍”。在传承和发扬北虹百年老校的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创虹口区一流初级中学品牌。

第五条学校近期目标:以建设好师资队伍为基础,以每个学生的充分发展为目标,实现“制度与文化的和谐、质量与特色的领先、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的优化”的跨越发展,力争三年进入虹口区办学的先进行列。

第六条学校以“求真、求善、求美”为校训。

第二章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学校的权利

(一)学校具有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办学权。

(二)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计划,学校实施招生工作。

(三)学校具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面素养,达成学校育人目标的权利。

(四)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期及学年学业等方面的考核权利。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肄)业证书。

(七)依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文本及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办法》聘任教职工。依据学校目标管理方案,对教职工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刚正、准确的考核。

(八)学校有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的权利。

(七)依法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的义务

(一)学校的办学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学校通过数字校园的构建,用网络和各种文本载体为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九条教职工的权利

(一)教职工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教职工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四)教职工享有按时获取薪水报酬,根据《学校结构薪水分配方案》获取结构薪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规定时间的带薪休假。

(五)教职工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条教职工的义务

(一)教职工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三)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教职工应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教职工应主动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自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生长的现象。

第十一条学生的权利

(一)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为本校在籍学生。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二)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三)参与学校管理,评断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刚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

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二)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争做“品质良好、身心健康、能力出众、富有特长”的“北虹小君子”。

(三)关心学校、班级,力争“求真、求善、求美”,自觉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做个,做个合格的中学生。

(四)完成学校规定的基础课程、拓展课程、探究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五)认真、诚信地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服从市教委规定的升留级及毕、结业规定。

第三章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英吉沙县教育局任命。

第十四条校长的权力

(一)校长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规划、办学特色及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重要方面具有决策权。

(二)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校长具有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岗位等方面的人事权。

(三)校长有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的奖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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