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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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兑付方案

(河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发布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促进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7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给予财政补贴。为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和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原则

家电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自愿申报、据实拨补”的原则。

二、补贴内容

(一)补贴品种。农户购买家电补贴品种为彩电、冰箱(冰柜)和手机,具体品牌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价格为:彩电单价1500元(含,下同)以

下、冰箱(冰柜)单价2000元以下、手机单价1000元以下。

(二)补贴标准。财政部门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三)补贴依据。具有河南省农业户籍的农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于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具有河南农业户籍的农户(下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在一个补贴周期内,每个农户购买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每类产品不得超过2台(部)。

三、补贴申报和兑付

(一)农户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应及时持身份证、发票原件、产品专用标识卡、储蓄存款折账号等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商务部门或商务部门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商务部门)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二)商务部门对购买人申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及时编制“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包括电子文档),分别于2008年2月20日、4月20日和6月20日前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商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一是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二是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三是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四是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并根据审核后的“河南省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底册”,会同同级承办银行通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专用账户上;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或银行卡的农户,需到当地农信社或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补贴资金来源。家电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农业人口、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测算确定各县(市、区)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按照测算的年度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及时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根据家电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先行垫付。

(二)补贴资金管理。家电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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