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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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

职能

由于国家之间利益、主张、权利、要求甚至对客观事实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和矛盾,国际争端往往是难以避免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如何避免国际争端,而焦点必然集中于争端的解决上。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政治性组织,其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将从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责和权力、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取得的成就、

联合国面临严峻挑战、加强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等方面做一简单探讨。

一、国际争端概述

1、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

果,甚至发生战争。

2、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根据原因和性质的不同,国际争端往往可以被分成四类,即法律争端,又叫“可裁判的争端”;政治争端,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混合型争端和事实争端。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种类的争端,国际法上往往秉承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性质的争端的原则,这一方面易于争端当事国的接受,另一方面因为有针对性,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以及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方法。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是争端一方对另一方采取的措施,以求得某种平衡,对被强制方而言是非自愿的且非应得的。传统国际法中强制解决争端的方法有反报、报复、制裁、平时封锁。它们的合法性需具体分析。

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国际法规定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分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

二、联合国主要机关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职责和权力

在诸多为实现机制而成立的国际组织里面,总部位于纽约的联合国是以集体行动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载体,在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问题上,联合国应该承担主导作用,国际社会应该尊重联合国的权威。

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组织章程主要为《联合国宪章》,并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及协调各国行动为宗旨;主要机关共5个,即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各个机关都在宪章的规定下履行职能。

在联合国所设立的主要机关中,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在解决国际争端过程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理会具体职责是:(1)调查。安理会对任何争端或者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意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

的维持。安理会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而争端的当事国有义务对于安理会的调查予以一切必要的支持。(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这种建议只具有政治上而不是法律上的约束力。(3)进行调停、斡旋和和解甚至仲裁。(4)必要时候可以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决定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决定,是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强制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安理会采取可能涉及到使用武力措施的权利,究其实质,并不是给予它争端解决的权力,充其量也就是能够做出一般的拘束性的决议。(5)鼓励或利用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

国际法院的产生和发展与安理会联系密切。联合国宪章赋予了安理会对法律性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建议权,执行法院判决的斟酌决定权以及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智能合作的关系。一,职权有明确的分配;二,相互协调行动,这方面安理会对国际法院的促进更加明显。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

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关于联合国大会对争端处理,也牵涉到大会的权限,争端向大会提交,大会的行动及其权力的问题。与安理会能够做出拘束性决定的情况不同,大会的权力限于做出建议。即使在争端解决方面大会对安理会起到一种辅助或补充作用,二者的权力在相当大程度上也存在彼此竞争的关系。

联合国秘书处在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和职责主要是通过秘书长的作用和职权体现的,比较起安理会和大会,作为联合国行政首脑的秘书长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然而又是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他能以多种方式介入以导致争端的和平解决。在调停方法上,秘书长采用的往往是传统的外交方法,他既能参与有关谈判,还能对各当事国进行斡旋和调停。

除了以上对联合国主要机关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这里还将重点提及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它在联合国维护国际安全的任务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职能。集体安全保障早在一战后的国际联盟中就有所体现,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

定,对国家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效的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保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它是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标志。联合国成立以后的《联合国宪章》也将其纳入联合国维护国际安全的体系内,在第7章中规划了对于“和平之威胁、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构成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内容,对该体制有重大发展,在预防和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三、联合国在解决国际争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方面取得的成就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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