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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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
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赣府字[2014]9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赣府字〔2014〕94号 2014年12月31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我省民族团结事业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街道办事处等30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涂永红等30名个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全省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忠诚可靠、团结互助的精神品质,顾全大局、坚定自觉、无私奉献的理想信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积极进取,奋发有为,争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社会和谐发展的推动者,为江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30个)
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