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承包经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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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承包经营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

乙方:男(女)、族、年月日出生,

家庭住址: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负责地区的级承包经营者。

第二条乙方自愿选择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促销甲方指定产品,并在指定区域内促销,具体促销区域为。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负有培训指导义务。

第四条双方约定,乙方通过销售大包方式取得促销提成,提成具体比例由甲方经营方案规定,经营方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取得的促销提成包含乙方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下属人员的工资,劳动报酬、劳务报酬、费用、自身的各种费用等。乙方取得的销售提成还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甲方为乙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如果乙方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又通过仲裁、诉讼等形式请求甲方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的,甲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与社会保险费用等额的、多发放的促销提成款。

特别约定:本人及下属发生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按照有关规定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在销售提成中支付,该费用通过仲裁、诉讼请求甲方支付时,甲方有权通过另行诉讼要求乙方在销售提成中支付该费用。

第五条省总、地总、县总、终端经理均实行底价承包政策,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归省总;地总底价与县总底价差额归地总;县总底价与终端经理底价差额归县总;终端经理赚取终端经理底价与供货价的差额。提成的支付方式采取月结方式,每月乙方将已销售的货款全部汇往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次月扣除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将余额一次性付给乙方或者按照底价回款,差额归己的方式获得提成款。

底价承包:是指一切市场开发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房屋水电费、交通费、

大店进门费、冲货补偿费及违约金、交通费、上车费等,乙方不得挪用货款开发市场。各级经理在市场上的铺货不能结款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省总实行省总底价承包政策,省总是本区域内第一责任人。省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意外风险由省总承担(包括下级人员的工资、工伤责任等);省总享受省总底价与地总底价的差额,一切经营费用、损失、责任由省总承担。

省总对地总、县总等下面的欠款由省总承担,甲方协助清缴欠款,对没有办理有效相关手续的,证据链不齐的欠款,省总自行清理。

在促销过程中,凡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过期、破损等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除质量问题或国家政策要求外,乙方不得退货。特殊情况经甲方批准方可退货,退货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货物按权责发生制界定责任,县总、地总离任无法交清的费用由省总交清。县总离任无法交清的费用由地总交清;市场交接应分清过期、临近效期等药品品种、数量,当时能分清应承担费用的由离任者承担,破损不能销售的货物由离任者承担。接收后的责任由接任者承担。对逃离市场,不做市场交接产生的近期、过期货物按离职者欠款处理。

第七条地总实行地总底价自主经营承包责任制,地总是第一责任人,地总对本区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意外风险及责任均由地总承担(包括下级人员的工资、工伤责任等);对其下面县总的欠款由地总承担,手续齐全的甲方相关部门可以协助清理,不能清回的由造成损失的本级负责人承担,上级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县总对自己经手的货物损失、责任承担风险,包括市场铺货不能结款的风

险等。

第八条乙方负责约定区域内的产品促销事宜,具体事宜包括不限于:

1、甲方按照乙方的要货申请向药品销售单位发货,乙方负责结款,结款后按照约定向甲方回款。截留货款属于挪用资金或者职务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乙方负责终端维护、促销、客情、宣传服务等。

3、如果药品销售单位直接向甲方回款,计入乙方的促销销量,甲方按月度返还乙方促销提成。

4、乙方对申请的货物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含药店破产、倒闭等情形),乙方按月

度在进销存表(在途确认表)、扣款确认表、资金往来核对表等文件上签字,以便确认乙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货物、货款额度。乙方在上述文件的签字是确认甲方与乙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甲方可据此向乙方主张债权。

5、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在本条第4款约定的文件上签名以及本协议、担保书等的签名均需本人亲笔签署,如非本人签名或者虚假签名由上级领导承担责任,或者追究虚假签名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1、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各种经营手续。

2、甲方依据市场需要投入广告和指定促销措施,具体实施方案由甲方自主实施。

3、甲方有权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规者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4、乙方开发市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合法经营,遵守甲方经营秩序。违反前述规定属于违约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包括不限于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的,由乙方接受处罚,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如果甲方接受处罚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不得兼营未经甲方许可的甲方以及关联公司的产品,不得兼营非甲方及关联公司的产品,不得未经甲方同意内部兼职及外部兼职,前述均属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甲方视情节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可以按照程序退货,非质量原因不得退货。

第十条乙方享有其合理市场收入所得的成果的权利。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长期经营。乙方如因工作调动,正常离职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照《地级经理、县级经理及终端经理市场交接规定》(修药法【2011】125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岗位,乙方有按照甲方的文件规定配合交接的义务,交接时未形成终端销售的货物应退还甲方给予的政策。对经催告拒不交接者,甲方按拒绝交接货物价值的金额要求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按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在离职时,必须按照甲方有关交接的规定办理,不得以投入市场费用等借口拒绝交接。故意隐瞒持有的货物,视为对甲方财产的非法占有,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冲货是指乙方非在甲方指定承包经营区域内进行销售的行为。

乙方享有在其指定区域内正常经营秩序的权利,也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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