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管〔2010〕139号《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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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管〔2010〕139号
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供电分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10]23号)要求,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建设收费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和建设项目性质确定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收:
(一)多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05元;配有电梯的多层住宅,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二)高层住宅项目(含底商)按设计容量50瓦/平方米计算,每建筑平方米110元;
(三)住宅项目的底商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仍按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按《关于天津市公建项目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77号)规定执行。
(四)上述收费标准均不含施工路由及赔偿费用;
二、电力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多层住宅:
从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至小区各楼内首层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DZM箱)。
(二)高层住宅:
由多路电源供电的供电线路(或变电站、开闭站)分别敷设线路至高层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含小区变电室、箱式站、CF箱设备及安装,不含土建及开关箱或DZM箱)。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建设费分别由市区、县电力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
四、电力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五、电力工程建成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电力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七、市区、县各电力公司所收取的电力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
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
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2002]167号)、《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6]187号)同时废止。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
城乡建设电力工程收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