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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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
“共享经济”,也称为“分享经济”,本意是指“通过闲置资源的共享并将其与有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户之间实现匹配,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用者可通过较低的价格享有服务,而资源占有者则可以通过提供闲置资源给他人“共享”而获得收益,是“双赢”格局,智能手机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丰富和方便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例如Uber、Zipcar等。近年来,我国的共享经济在经营模式上不限于依托“闲置资源”,而是通过集中采购或生产大量物品——出售其临时使用权——获得回报,典型的如滴滴、摩拜和ofo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等,其主要特点就是“分时租赁”。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X)》显示,201X年我国分享经济高速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涌现,技术创新应用明显加速,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另一方面,《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X)》也认为,目前,有些法律法规不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其实,稍微留心就可以发现,共享经济出现了一些令监管部门、企业、用户都头疼的问题,行业准入的低门槛引发了市场的混乱、供需行为的无序。例如,共享单车的无序投入挤占了公共资源、阻塞交通,可谓已经泛滥成灾,同时还存在着服务、税收等问题,严重的还有用户私藏、毁损单车以及单车共享平台押金、预付金不退,乃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犯
罪。而一些“伪共享经济”也趁机进入,打着各种“共享”旗号的“项目”应运而生,夹杂着传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显然,共享经济的优势明显,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取消共享单车、嘀嘀打车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指出“发展分享经济”。中国正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发展分享经济,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201X年7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为共享经济市场的未来发展保驾护航。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因此,为保障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需要政府、企业、用户和社会针对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多元共治。
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出台规范性文件,明晰共享经济这种复杂、多元的权益分享模式下不同主体的权责,确立资源所有者、资源使用者以及资源运营者如何进行共同分享、权利、义务、责任共担的原则与具体标准。同时,还需要立法明确监管者的具体职责。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可以通过立法提倡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并加强征信立法。共享经济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使用权进行临时性转移,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权利人也能从中获益。其本质是整合闲散资源,盘活存量经济,减少浪费,避免新的资源开掘。如果企业、用户不讲诚信,共享经济也走不远,不仅会造成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还会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不便。
监管部门要增强监管责任意识、严格执法,注重社会治理手段的创新。例如,201X年3月23日,由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XX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牵头制定,摩拜、ofo在内的多家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内首个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即《共享自行车产品标准》和《共享自行车服务标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要求共享单车的使用者需要年满12岁,共享单车的出厂质量也要比现行的自行车国家标准严格,而且连续使用三年即强制报废。根据这个标准,共享单车须配备GPS卫星定位装置。
司法机关应积极应对共享经济的挑战。从检察机关来看,有必要强化“智慧检察”的观念,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X —201X年)》要求,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针对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机制,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成立“检察智能化中心”,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共享经济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形成大数据应用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用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对那些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密切关注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情况,对共享单车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必要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共享经济发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传销等犯罪的案件,批捕、公诉部门要尽快熟悉共享经济这种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平衡新经济的
创新与危害兼具、秩序与权益保护兼顾等理念,准确把握各种不法行为的性质,特别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合理解释、准确定性,努力做到适用罪名准确、量刑适当,才能既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营造社会的诚信环境。
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过程中的产物。在网络信息时代,有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行为性质的确利弊兼具,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软法”的作用,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合规规范的建设,培育合规文化,防范风险。例如,欧盟即将出台的分享经济政策就没有采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条例、指令等形式,而是采用指南的方式。对此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借鉴。另外,单车企业对共享单车发展中的问题负有主体责任,其从事的不仅是经营行为,更应把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着力解决民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等结合起来,加强社会责任感,理性、合规、审慎经营,充分利用互联网新技术与大数据手段推进共享单车的发展与管理,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使得共享经济发展之路越走越宽、越走越稳,真正造福民众、服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