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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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协定
【发文字号】闽司[2015]1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1.23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司〔2015〕14号)
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1月23日
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
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条件和方式
第四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
(四)身体健康;
(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