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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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16
•【字号】川府函〔2024〕112号
•【施行日期】202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批复
川府函〔2024〕112号
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报请批准设立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请示》(川教〔2024〕2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和《教育部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2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意设立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请按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由凉山州人民政府举办、建设和管理,办学投入由凉山州人民政府负责。

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以实施
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办学规模暂定为6000人,专业设置按有关规定报批。

你厅作为该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凉山州人民政府按照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要求,尽快完善学校办学条件,做好学校资产权属变更等工作,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教育教学进行业务指导,确保学校规范优质办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7•【字号】赣府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府发〔2001〕26号2001年9月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为了加强宏观管理,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发挥各方面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应用型专业人才,以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

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师范、医药类高等专科学校的设置及调整,不属于省级审批范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要规范,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

在“职业技术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并注意避免与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

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为“民办××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文号】教职成厅函[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修(制)订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职业院校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首批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自2012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于高等职业学校准确把握培养目标和规格,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一些专业的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专业划分和专业设置进行了较大调整,现行《标准》亟需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为做好《标准》的修(制)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新要求,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依据《目录》及专业简介,对现行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进行全面修订,研究制订《目录》新增设专业的教学标准,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本次《标准》修(制)订工作计划分两批开展,拟于2018年完成。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全面发展。

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结构比例,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

(二)坚持就业导向,明确规格定位。

四星及高职硬件标准

四星及高职硬件标准

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校园(Ⅰ-2)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专任教师(Ⅱ- 1)1、师生比1︰16—20。

图书音像资料(Ⅴ- 1)1、馆藏图书10万册,其中专业图书不低于50%。

2、有100座位以上的电子阅览室。

仪器设备(Ⅴ- 2)生均仪器设备值:一产类专业3000元,二产类专业5000元,三产类专业3500 元。

全日制在校生人数(Ⅶ- 1)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3500人以上。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艺术类)评审指标体系》(2008年)占地面积与校园布局学校占地面积达30000米2;布局结构合理,利用率高。

建筑面积与合理利用建筑面积达30000米2。

各类用房搭配比例恰当,利用率高。

教师数与师生比专任教师95人;师生比:艺术表演专业1:6 ;非艺术表演专业1:15-1: 20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学生与教师比例①学生∶教师≤16∶1(艺术、体育院校除外);②50%的专任教师周学时≤12。

高职高专办学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教育部

高职高专办学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教育部

高职高专办学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育部高职高专办学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是教育部制定的一套标准,用来评估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基本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这套指标一方面确保了学生接受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下面我将就这些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进行介绍:一、师资力量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它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应该具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并且所有教师都应拥有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师的学历和职称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个人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来评定。

此外,高等职业教育机构还应该鼓励教师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实践活动,提高其职业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教学条件教学条件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学校应该拥有科学合理的教学设备、实验室和教室等教学场地,以满足学生的实践教学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该提供相关书籍和课程材料,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便利,保证其学习质量。

在这方面,学校应该始终保持与行业企业的联系,积极了解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技术变化,引入最新的教学资源,完善教育培训体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市场需求。

三、专业设置专业设置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该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更新自身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优化专业设置,以提供更符合市场需求的课程和人才。

合理的专业设置是学校高质量办学的保证,也是学生顺利就业的前提。

四、学分设置学分制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实施教育培训的一个重要指标。

学校应该根据行业实际,设定合理的学分制度,鼓励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和课程实践,获得更多的学分,提高其个人职业水平和竞争力。

学分制还有利于学校精简课程设置和提高课程质量,以达到更加高效的教育教学目标。

五、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该鼓励学生参加校外实习、教学实践、企业实训等实践活动,提高其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

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

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

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升教育质量,教育部于2021年发布了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

本次课程标准的发布,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就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进行详细解读。

一、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的背景与意义1.1 背景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仍存在着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升教育质量,教育部对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发布了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

1.2 意义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的发布,将对高等职业教育产生深远的影响。

课程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课程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质量,规范教学行为,提高课程教学水平。

课程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行业需求的对接,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

二、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的主要内容2.1 课程理念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的核心理念是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目标,通过知识、技能、素养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成为复合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2 课程结构课程结构方面,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主要包括基础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实训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四大类。

其中,基础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数学、英语等;专业课程主要包括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训课程;实训课程主要包括实习课程和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主要包括创新创业知识、能力和素养的培养。

2.3 课程目标高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2021明确了培养目标,即培养学生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仰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具有正确的创业观念和较强的创业能力。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基本建设和专业建设,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教育部组织制订了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标准),并已于近期正式发布。

一、专业教学标准制订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院校数、招生数、毕业生数都已占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高技能人才支持,社会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认可程度明显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行业企业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面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培养一大批“用得上、下得去、干得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是面对构建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必须以现代产业现实需求与发展趋势为依据,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优化专业设置,更新课程内容,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用性。

三是面对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发挥引领作用,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合理确定中高职人才培养定位,促进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衔接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格局。

专业教学标准是开展专业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明确培养目标和规格、组织实施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加强专业建设、开发教材和学习资源的基本依据,是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主要标尺,同时也是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长期以来,我们在专业教学方面一直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要求,这使得高等职业学校在实施专业教学中无标准可循,人才培养水平也参差不齐,难以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在新的形式下,制订专业教学标准显得尤为迫切。

因此,制订专业教学标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完善教育质量国家标准体系,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10.22•【文号】教高[2004]4号•【施行日期】2004.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引导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尽快形成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我部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为了配合《目录》的使用,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高等教育司。

对《目录》的管理遵循“专业大类原则不变,专业类相对稳定,专业基本放开”的原则。

我部每两年对专业目录进行一次调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实际情况,核定学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类范围和每年新增专业的数量;学校可在核定的专业类内自主调整和设置专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以《目录》和《办法》为依据,及时对本地现有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设置情况开展调查并逐步进行必要的调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所有高等学校现设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调整后的情况填写表格(见附件二),并将相应的电子表格(.XLS格式)一并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综合处:张庆国************高职高专处:李津石************E-Mail:**************.cn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情况表教育部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6月)一、为推进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进程,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促进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当前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本办法。

教育部发布首批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教育部发布首批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 5 ] 张 天鹏. 多媒体 课件制 作系统 硬件 软件 的配置 方法l J 1 . 延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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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d o b e P r e mi e r e 、C o o l e d i t 2 . 1和 C o o l 3 d 3 . 5视 频 课 件 处
安 装 支 持 MP E G 4 的 插 件 . 如 Di v X4 C o d e c I n s t a l l e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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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 E G 一 4标 准压 缩 的 AV I 文件 。 在 多 媒 体 课 件 制 作 中 ,数 字 视 频 处 理 是 一 项 重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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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陆 涛声. 初探如 何采集 活动 图像[ J 】 . 微 电子技术, 2 0 0 1 , ( 1 0 ) . 【 4 】 王立 新, 杨 卫红. 数 字视频 技术在 《 城市 市情演 播 系统 》 中的 应用 [ J ] . 太原 理工大学 学报, 2 0 0 1 , ( 1 ) .

教育部发布首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教育部发布首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教育部发布首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很多学校开设旅游管理专业,教的实际上是酒店管理专业的内容,这是害人害己。

现在我们规定,所有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学校都至少要开这五门课程,否则就不能开设旅游管理专业。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葛道凯说。

在教育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发布了首批《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以下简称《专业教学标准》),规定了涉及18个大类的410个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的教学标准,并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目录》,填补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领域的空白。

《专业教学标准》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及本科院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有关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专业教学及管理。

据《专业教学标准》制订组专家李怡民介绍,为了适应企业的不断转型,《专业教学标准》将每两三年进行一次修正,瞄着企业的需求来进行课程改造。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葛道凯说,标准发布后教育部将在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系统中实时监测高职学校的办学情况,并派专家组核实和评估各高校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

接下来,教育部将继续制定1167个高职专业中其余专业的教学标准。

教育部也在启动制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2013年即将出台第一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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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稿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2002修订稿)(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

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

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

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

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

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指导高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

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职业人才成长规律。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可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

第五条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指导。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领域高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

第七条各地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做好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专业目录第八条教育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是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指导就业,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专业布局、安排招生计划、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选择就读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重要参考。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目录》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目录》分为专业大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由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部分专业设置专业(技术)方向,在专业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标注。

第十条《目录》中的公安类、临床医学类、教育类等涉及国家安全、特殊行业的相关专业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卫生职业教育》
【年(卷),期】2002(020)008
【摘要】无
【总页数】1页(P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4.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J],
5.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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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高等学校设置规定(本科、高职)

参考资料一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

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

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

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

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

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桂政发[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办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5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为了加快发展我区的高等职业教育,加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规格,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现就我区申办和审批高等等职业学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遵循的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

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需要,统筹规划全区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打破条块分割,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通过对现有教育资源的重组优化,通过“共建、调整、合作、合并”和“改革、改组、改制”等形式,合理配置高等教育资源,发展我区高等职业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有利于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相互衔接,有利于培养行业、企业和农村需要的高等实用人才。

要鼓励和支持各地、市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实现高等职业教育布局重心适度下移;要根据“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

二、关于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我区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发〔2000〕41号)执行。

高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年龄结构合理,其中小于45岁的专任教师数量不能少于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总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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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图书资料。

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

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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