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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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培养质量。

为了保障中职学校的教育质量,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中职学校设置标准至关重要。

首先,中职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实训场地等。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教学人员,包括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等,以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其次,中职学校应当设置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课程。

学校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需求,设置与市场需求紧密相关的专业课程,如机械加工、电子商务、护理等。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和更新专业设置,确保学生所学专业与市场需求接轨。

另外,中职学校还应当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校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实习实训课程,让学生有机会在校外实习,接触真实的工作环境,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同时,学校还
应当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合作项目,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最后,中职学校的设置标准还应当包括教学质量的考核和评估。

学校应当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对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同时,还应当对学校的办
学条件、师资力量等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总之,中职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是科学合理的,能够保障学校
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培养质量。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培养
出更多的技能人才,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四川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申请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中等职业学校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教三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年龄70岁以下,能坚持日常工作。

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学和管理机构,其分管教学的负责人须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职务。

第六条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5-8个,学历教育在校学生不少于400人。

第六条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高中层次以上教师资格,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5人,专任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分别占教师总数的40%和50%以上。

第八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用于教学的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

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有供学生体育活动需要的其它设施和场地。

第九条具有与专业相匹配,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仪器设备及实验实训场所。

文化实验课开出率不低于85%,专业课、实验实习课开出率不低于95%。

第十条生均图书20册以上。

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专业杂志,或建有电子阅览室,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第十一条举办者应有建校所需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开展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并有稳定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其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及实验实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采光良好。

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用)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评估用)

鲁教职字〔2009〕3号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参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基本条件第二条须具备法人资格。

公办学校须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民办学校须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为不合格学校) 第三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四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须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应在1200人以上。

(8分)(在校生每少100人扣2分。

少于800人,计0分)第七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不少于60人,理论课教师学历须达本科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理论课教师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数不低于4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从生产一线聘请的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的20%左右。

专兼教师数与学历在校生总数之比一般应在1:18至1:20之间。

(4分)(专任教师少于40人,扣4分)第八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5分)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用地不少于4万平方米(约60亩),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现有学校参照执行。

(校园少于40亩,扣1分)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

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五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章程修订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八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第九条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资质。

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中等职业教育是指在高中毕业或者具备中等教育水平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课程和培训,培养学生具备特定职业技能的教育层次。

为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各国纷纷制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以规范和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工作。

1.课程设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要求明确规定各个专业的课程设置和学分要求。

这包括核心课程、专业课程、选修课程等内容,确保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

2.教学目标: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要求明确规定学生的教学目标。

这些目标既包括知识和技能层面的要求,也包括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胜任特定的职业工作。

3.教学内容: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规定教学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实习实训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应该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具有时代性、前沿性和实用性。

4.评价方式: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要求制定评价方式和评价标准,以便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和多角度的评估。

评价方式可以包括考试、实践任务、项目展示等形式,评价标准应该与教学目标一致。

5.师资要求: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规定教师的师资要求,包括专业背景、教学能力和工作经验等方面。

教师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学和指导。

6.实践环节: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要求设置一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习和实训等形式。

通过实践环节,学生能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学生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使其具备特定职业工作的能力;它可以规范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它可以促进学校和企业的合作,推动教育与产业的对接。

总之,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标准是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和保证。

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并且加以认真执行,才能培养出合格的中等职业人才,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为规范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独立设置并已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等(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原则。

统筹规划学校布局,合理设置专业、配备教师,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增强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二)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内部机构综合设置,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既保证学校基本教学和实习实训需要,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机构编制部门是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机构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内设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

(一)管理机构。

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设置: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6个,3001至6000人的不超过7个, 6001人以上的不超过9个。

学校学生数为本校近3年全日制在校生平均数。

(二)教学、教辅机构。

学校教学、教辅机构,由学校根据教学任务、事业发展需要等提出设置方案,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后设置。

教辅机构设置一般不超过3个。

党的基层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妇女、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一)编制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根据学校类别综合考虑学校专业特点,按教职工与学生比确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和技术素养的人才的重要基地,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为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系列建设标准,以指导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工作。

首先,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和设施应该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学校应当拥有宽敞的教学楼和实训基地,能够满足不同专业的教学和实践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该配备完善的实验室、图书馆、体育设施等,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其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团队和师资力量也是关键。

学校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能够有效地指导学生进行职业技能的学习和实践操作。

同时,学校还应该注重教师的培训和激励,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除此之外,中等职业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学校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教学管理方面,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学生的学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此外,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校应当营造和谐、民主、开放、创新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总的来说,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全面考虑学校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注重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的全面提升。

只有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才能够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健康发展和学生成长成才。

希望各中等职业学校能够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要求,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更多优秀的职业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标准(2010)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标准(201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标准)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基本标准)

学校现状与国家示范校标准、国家级重点标准、中职校设置标准比照及现状、优势和不足分析一、国家示范校标准一、学校管理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晰;制定和有效实施了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

2.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办学行为规范,近年来在各项办学活动特别是财务管理、学生资助和校企合作等工作中未发生违规违纪现象。

3.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组织能力、执行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战略思维和运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

4.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规范的教学管理、预算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二、基础条件5.校园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亩,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7万平方米(生均20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校办学需要。

6.各专业均具有教学必须的校内实训场所和设备设施,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生均5000元);各专业均建立了稳定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实训课开出率达95%以上;具有省级以上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实训基地。

7.教师队伍结构合理、素质优良。

生师比为16:1~20:1;从行业企业聘任的教师占专任教师10%~25%,“双师型”教师占专任专业课教师的80%以上;专任教师(除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占5%以上,正式聘任高级职称的占25%以上。

8.数字化校园建设基础良好。

建有功能齐全和运行流畅的校园网,便捷高效的学校管理信息系统;有数字化教学资源库、教学平台和试题库平台;计算机数量满足教育、教学和管理需要,主要教学场所均配备了必要的多媒体设备;骨干专业的主干课程配有数字化教学资源。

三、校企合作9. 建立了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和有效的合作办学机制。

各专业都开展了校企合作办学工作,骨干专业校企合作成效显著;“订单培养”有较大规模;积极参与或牵头开展集团化办学。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中等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等职业学校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德、智、体、美等全⾯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的⾼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才的教育机构。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福建省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指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中专、职业⾼级中学,以下统称为中职学校)。

第三条中职学校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贯彻教育⽅针,严格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学⽣的思想道德、⽂化知识、职业技能和⾝体⼼理素质,重视学⽣创新精神和创业能⼒的培养,发展学⽣的个性和特长,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能在⽣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线⼯作的⾼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才。

第四条积极⿎励社会⼒量举办中职学校,其教师和学⽣享有国家举办的中职学校及其教师和学⽣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章设置原则第五条设置中职学校,要⽴⾜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在省、设区市教育⾏政部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进⾏。

第六条新建中职学校的校址⼀般设在市、县(区、市)或⼈⼝较多的乡镇所在地。

学校环境应符合教育教学安全和卫⽣保健的要求。

第三章设置标准第七条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条设置中职学校,须配备有较⾼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设置中职学校,须建⽴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作机构。

第⼗条设置中职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以上,校址在县城和乡镇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以上。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22•【字号】渝教民办[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民办〔2008〕15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渝教民办〔2008〕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和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民办中职学校走内涵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2006年颁发的《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标准》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要求,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和《重庆市民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办学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系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具备颁发中等学历文凭资格,以举办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的中等学校。

第三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办学。

第四条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专职领导班子。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中职学校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精神,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浙教职成〔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浙教职成〔2011〕2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实施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教育部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和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对《标准》进行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省属学校),逐条对照《标准》,找出差距,指导未达标的学校提出相应整改方案和规划措施。

部分小规模学校较多、办学层次不够高的地区,一定要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加快资源整合、布局调整步伐。

要针对小规模学校较多的实际,加快小规模学校的调整进程。

对小规模公办职业学校,要结合中职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及时采取撤、扩、并等方式,加快资源整合进程,优化中职学校布局。

对小规模民办职业学校,要鼓励通过联合办学、资产重组、组建紧密型职教集团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提升学校办学规模,同时加快推进专业结构优化,打造民办职业教育的核心竞争力。

对个别确有办学特色、质量水平较高的特色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和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强化基础能力建设经费和政策保障。

要针对职业学校办学条件特别是教学和实训条件不足、师资数量不够、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强化基础能力建设。

要加强与地方发改委、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的配合,落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职成〔2008〕241号)要求,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师资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为省级规范化学校、省部级重点学校;"B"类为市级规范化学校、其他省属学校;"c"类为市属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包括: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岗位、技师岗位、高级工岗位、中级工岗位、初级工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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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
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
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六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
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

学校章
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
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

其中,
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
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
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

每个专业至
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
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
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
作条例》的基本要求。

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
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
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
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
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
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
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
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
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其中,
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
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
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
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
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
落实。

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
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

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
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
宽要求。

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
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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