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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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Biblioteka Baidu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 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 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 医德规范
•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护士条例 • 护士守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
医德规范
• 一、目的: • 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 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医德规范
• 二、定义: • 医德: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 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 规定的护理活动:
•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 (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 监督检查。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 供。
• 护理文书内容要求:准确、客观真实、完整、以患者为中心
•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 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
• 口头医嘱执行规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 私。
•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 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 执业信息系统。
•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 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 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关心和体贴病人。
医德规范
• (续) •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
高技术水平。
医德规范
• 四、管理: • 1、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的重要项目,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ー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几大特点: •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 • 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层面淡化但在实施中可能维持现状 • 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 • 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 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 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 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 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五章 产品责任 •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
• -----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 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 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 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 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护士定义 • 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经执业注册取
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 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
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 和。 •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 则。
医德规范
• 三、主要内容: •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
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
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
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 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 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 护士执业注册的 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
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 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 要的检查。
• 过度医疗问题 • 涉及不当得利或者财产赔偿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千
关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 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 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 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 训。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
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护理法律法规学习
• 学习目的 • 1、了解自己职责的法律范围、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
体的规范和要求; • 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 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
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 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纲要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容。 • 2、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
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 3、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
参考条件。 • 4、实行奖优罚劣。
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 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 制定的法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护士任职义务要求: •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七条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 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 紧急救护。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 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 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护士条例
•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
•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 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职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 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 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Biblioteka Baidu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 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 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 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 医德规范
•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护士条例 • 护士守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
医德规范
• 一、目的: • 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 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 加强卫生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医德规范
• 二、定义: • 医德: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 的规定;
•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 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 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 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 规定的护理活动:
•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 (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 监督检查。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 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 供。
• 护理文书内容要求:准确、客观真实、完整、以患者为中心
•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 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 得其书面同意。
• 口头医嘱执行规范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 私。
•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共生命健康的突发 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 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 执业信息系统。
•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 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 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关心和体贴病人。
医德规范
• (续) •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
高技术水平。
医德规范
• 四、管理: • 1、医德医风建设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的重要项目,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 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ー的,推定医疗机 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几大特点: •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 • 举证责任倒置在立法层面淡化但在实施中可能维持现状 • 强化了病历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 • 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 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 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 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 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 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五章 产品责任 •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位于第7章,共11条
• -----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 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 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 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 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条 护士定义 • 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系指经执业注册取
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工作,履行保 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
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之间关系的总 和。 • 医德规范是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思想和行为的准 则。
医德规范
• 三、主要内容: •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
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
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
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章 执业注册
•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 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 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 护士执业注册的 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考试
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 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 要的检查。
• 过度医疗问题 • 涉及不当得利或者财产赔偿责任 •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千
关工作。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 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 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 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 训。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
务; •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护理法律法规学习
• 学习目的 • 1、了解自己职责的法律范围、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
体的规范和要求; • 2、熟知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 • 3、明确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
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 • 4、自觉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纲要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
容。 • 2、医德教育应以正面教育为主,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长期坚持不懈。要
实行医院新成员的上岗前教育,使之形成制度。未经上岗前培训不得上岗。 • 3、对医务人员医德考核结果,要作为应聘、提薪、晋升以及评选先进工作者的
参考条件。 • 4、实行奖优罚劣。
侵权责任法
•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 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 制定的法律。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护士任职义务要求: •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
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七条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 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 紧急救护。
•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 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 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护士条例
•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
• 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31 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 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职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 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 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 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