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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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和附件中所用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需方”系指: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1.2 “供方”系指:(供方法定名称)。

1.3 “ 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表和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总额。

1.5 “合同设备”系指供方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手册、“三证”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1.6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所含招标文件中系统技术要求及规范要求的规定供方承担与设备/系统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的服务。

1.7 “现场”系指汾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为需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8 “备品备件”系指根据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

1.9“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10“调试” 指供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设备/系统运转测试

1.11“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需方予以接受。

2. 合同标的及供货范围

2.1 详见技术协议书(即附件1)和本合同的有关要求。

2.2 本合同主要包括相关设备采购等。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技术

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再增加合同价格。

2.3、合同生效后,供方须严格按照其所提供的经需方确认的《交货计划》约定的交货标的和时间(包括(附件1)中所确定的合同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交货时间等)提供产品设备。

2.4、需方有权根据生产计划的变更以及供方提供的设备的供货质量、采购订单的执行情况、售后服务质量等条件对供方的供货品质及数量进行及时调整,供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2.5、为保证设备数量的准确性,供方须免费提供1-3%的易损耗件和需方客户所必须的随柜修补件。

3. 合同价格

3.1 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调试、性能试验、技术资料、服务、安装指导、调试指导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2 合同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得变动。

4. 结算方式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支票、电汇或汇票。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 合同生效日起15日内,在供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和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 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5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30%(合计:万元,大写:)的预付款。

4.3.2 设备开始发货前15日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3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5日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30%(合计:

万元,大写:)。

4.3.3 机组整体调试、试运行,需方工程验收合格后,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正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30%(合计:万元,大写:)。

4.3.4 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该质保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合同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四份),以及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分)。

4.3.5履约保证金

4.3.

5.1 合同生效后15日内,供方应在需方支付预付款前向需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以电汇形式支付)。

4. 3.

5.2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是不可撤销的。

4. 3.

5.3履约保证金将在机组72+24小时正常试运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全额返还。

4.4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4.5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经需方书面确认的方适用)

4.5.1 由于需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供方负责(其外购合同应于签订后三日内向需方提供副本一份,作为附件)。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需方依据本合同按时向供方付款而供方没有按时足额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需方有权暂时终止向供方付款。在供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需方将继续向供方付款。需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造成供货延误的,供方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4.5.2 如果供方超过10 日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需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需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需方向供方的付款中扣除。此行为不必事先征得供方同意即可进行。需方并有权向供方加收需方转付款 1 %的违约金。

4.6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6.1 如果发生供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需方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需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不足部分,由供方限期支付(支付期限由需方决定)。

4.6.2 如果发生需方的合同履行违约,相关款项将由需方在接到供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需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供方支付。

4.7 在需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需方负担,在供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供方负担。

5. 交货、运输和安装

5.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顺序由供方负责安排,应能满足工程建设进度的要求。供方应按需方要求的交货时间将货物送至交货地点,并附上《送货清单》(作为附件)及供方的出货自检报告或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第三方检测的材料性能测试报告),由供需双方备查。《送货清单》须列明需方订购单号及设备信息(设备制造批号、设备名称、材质、品牌、规格、数量等等)。

5.2 交货地点及运输费用

5.2.1 交货地点:工程施工现场交货(即:汾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

5.2.2 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5.3 合同生效后20天内供方应向需方提供初步的《交货计划》,经需方书面确认后实施(作为附件)。

6. 包装要求

6.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并在外包装上标识制造批号、设备名称、材质、型号、规格、品牌、数量等,有严禁倒置标识,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6.2 每件包装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6.3 本系统设备验收交付前的保管责任由供方负责。

7. 标识

7.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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