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各论

--具体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二、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2、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罪名

1、罪名的概念

2、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类罪名

(三)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十八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1、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略)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1、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体: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4、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思考:

①焚烧自家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②放火焚烧“独门独户”的住宅,应当如何定性?

③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害及毁坏财产犯罪的区别?

④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问题。

(独立燃烧说)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概念: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修改前的投毒罪)

2、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3、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

4、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5、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3、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船只和航空器。

4、“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不属“正在使用中”。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

3、“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已经关闭,至卸载打开舱门时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海牙公约》)

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

②离境说:飞离本国过境

③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

5、国际刑法:①仅限于民用航空器,②跨国性

案例:

1998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28日14时孙携带准备好的火药包和引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532次航班。起飞后不久,孙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成员飞往台湾。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问:应当如何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概念: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

3、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4、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故意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标准。

(六)交通肇事罪

1、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6、“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概念: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3、客观方面: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金额:未扣除成本、税款等的违法收入

5、主观方面: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本罪与14①140条的外延涵盖了141-148条的规定,形成竞合;

②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的产品,不构成所定犯罪,但金额在5万以上,按本罪处理;构成141-148条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理。

1-148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