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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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
--具体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刑法各论概述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的依据
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
2、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
二、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一)罪状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2、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二)罪名
1、罪名的概念
2、罪名的分类:具体罪名(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类罪名
(三)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十八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1、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略)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概念: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1、概念: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体:公共安全→与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3、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4、主体: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思考:
①焚烧自家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②放火焚烧“独门独户”的住宅,应当如何定性?
③本罪与以放火为手段杀人、伤害及毁坏财产犯罪的区别?
④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问题。
(独立燃烧说)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概念:故意投放危险物质,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修改前的投毒罪)
2、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物质: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3、本罪与以投毒方法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侵犯的对象和范围。
4、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实施了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即构成既遂。
5、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1、概念:故意破坏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3、犯罪对象:仅限火车、汽车、船只和航空器。
4、“正在使用中”:运行中以及交付使用而停靠在车站、码头、机场待用的交通工具。长期不用或修理中、待售交通工具不属“正在使用中”。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
3、“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已经关闭,至卸载打开舱门时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海牙公约》)
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
②离境说:飞离本国过境
③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
5、国际刑法:①仅限于民用航空器,②跨国性
案例:
1998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28日14时孙携带准备好的火药包和引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1532次航班。起飞后不久,孙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成员飞往台湾。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在南京机场被抓获。
问:应当如何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概念: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
3、行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4、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5、主观方面:故意
6、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标准。
(六)交通肇事罪
1、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6、“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的有关问题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逃跑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概念: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分述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概念: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消费者权益→不包括建筑工程、军工产品
3、客观方面:①掺杂、掺假;②以假充真;③以次充好;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销售金额:未扣除成本、税款等的违法收入
5、主观方面: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本罪与14①140条的外延涵盖了141-148条的规定,形成竞合;
②如果生产、销售141-148条的产品,不构成所定犯罪,但金额在5万以上,按本罪处理;构成141-148条犯罪,同时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处理。
1-148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