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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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不是甲方的下属单位、代理人或业务代表,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自我投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也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得将“海澜之家”字样,商标,标识作为其商号(字号)或商号(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否则,视为终端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0甲方全额收到本条1.8款所约定的款项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盖店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作为乙方特许经营成立的依据。
1.11甲方按照产品销售价的65%(含税价)与特许加盟店结算,(即特许加盟店营业额的65%归甲方所有)剩余部分为特许加盟店的代销收入,每月甲方按3.8条款的运作方式操作和结算。
第二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
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 作者:
———————————————————————————————— 日期:
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HLJ13832)
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被特许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1.7特许加盟店在经营期间只能代销甲方提供的及许可其经营的产品,不能经营(代销)“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
1.8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100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缴清,此保证金由甲方于合同期满,在确认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并将所以账目结清,交接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1.9店铺(特许加盟店)的装修(含道具布置,门头,相关用品,收银防盗系统、设备设施配备等)由甲方整体策划,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3.3特许加盟店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包装袋、赠品、宣传单(DM单、POP)等辅料,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全国联网的ERP系统、防盗系统,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购买甲方提供的统一型号撬边机,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工作制服由甲方统一配发,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服装工本费。
3.4特许加盟店当地所以广告(含固定广告:如外墙广告、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车身广告、招牌、指示牌等,软性广告:如电视、报纸等)均由甲方策划并提供图案、光盘,广告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特许加盟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特许加盟店与全国海澜之家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营运、管理的统一性,特许加盟店的内部管理由甲方监督指导。
3.1特许加盟店由甲方统一形象策划(包括统一的商标、统一的店面厅房形象、统一的员工服饰、统一的广告宣传),统一供货,统一销售价格,统一业务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等。
3.5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以“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名义统一招聘,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方(特许加盟店)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按经营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和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等所有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的薪资(包括奖金)标准由甲方制定,所有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单独承担,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每月按时发放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扣押;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货等一切措施,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如需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时,须就每一个“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单独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许可后另行签订新的《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1.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在2013年12月6日前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许可证照,自筹资金设立特许加盟店,并以此作为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加盟店经营的前提。甲方凭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发货。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经营权并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特许经营
1.1甲方特许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下沙商贸城东区C-001,C-009号的房屋2间,实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加盟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方事前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本条确定的经营场所及位置;
1.2甲方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特许加盟店)内非独占性使用和经营,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规范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
1.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第1.2款将改经营场所内的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2乙方(特许加盟店)在遵照甲方发货清单所列的货品条形码统一但乙方(特许加盟店)在执行上浮或下浮新的价格前,需事先经甲方书面许可,且,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在甲方调整好代销货品新条形码价格且发货给乙方(特许加盟店)后,乙方(特许加盟店)方可执行新的代销货品价格并对外出售,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
1.10甲方全额收到本条1.8款所约定的款项后甲方向乙方颁发盖店铺的“特许经营许可证”作为乙方特许经营成立的依据。
1.11甲方按照产品销售价的65%(含税价)与特许加盟店结算,(即特许加盟店营业额的65%归甲方所有)剩余部分为特许加盟店的代销收入,每月甲方按3.8条款的运作方式操作和结算。
第二条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
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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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HLJ13832)
特许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被特许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1.7特许加盟店在经营期间只能代销甲方提供的及许可其经营的产品,不能经营(代销)“海澜之家”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
1.8乙方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保证金100万元,并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缴清,此保证金由甲方于合同期满,在确认乙方无违约情况下,并将所以账目结清,交接结束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1.9店铺(特许加盟店)的装修(含道具布置,门头,相关用品,收银防盗系统、设备设施配备等)由甲方整体策划,统一标准。装修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3.3特许加盟店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包装袋、赠品、宣传单(DM单、POP)等辅料,统一使用“海澜之家”全国联网的ERP系统、防盗系统,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自行购买甲方提供的统一型号撬边机,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工作制服由甲方统一配发,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服装工本费。
3.4特许加盟店当地所以广告(含固定广告:如外墙广告、门头广告、户外灯箱广告、车身广告、招牌、指示牌等,软性广告:如电视、报纸等)均由甲方策划并提供图案、光盘,广告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1本合同所约定的特许加盟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
第三条特许经营管理规范
双方一致同意,为保证特许加盟店与全国海澜之家特许经营体系的形象、营运、管理的统一性,特许加盟店的内部管理由甲方监督指导。
3.1特许加盟店由甲方统一形象策划(包括统一的商标、统一的店面厅房形象、统一的员工服饰、统一的广告宣传),统一供货,统一销售价格,统一业务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等。
3.5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由乙方委托甲方以“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名义统一招聘,培训(包括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和管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经招聘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直接与乙方(特许加盟店)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按经营场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和特许加盟店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等所有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特许加盟店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营业人员的薪资(包括奖金)标准由甲方制定,所有薪资(奖金)等费用均由乙方(特许加盟店)单独承担,乙方(特许加盟店)必须每月按时发放员工薪资,不得无故拖欠、扣押;乙方(特许加盟店)员工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入职培训、轮岗培训、晋升培训等,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停止供货等一切措施,直至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4乙方如需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外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的特许经营权、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时,须就每一个“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单独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许可后另行签订新的《海澜之家特许经营合同》。
1.5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在2013年12月6日前以自身名义在当地办理相关的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许可证照,自筹资金设立特许加盟店,并以此作为获得“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加盟店经营的前提。甲方凭乙方为特许加盟店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发货。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特许经营权并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特许经营
1.1甲方特许乙方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下沙商贸城东区C-001,C-009号的房屋2间,实际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开设“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以下简称“特许加盟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海澜之家”品牌产品,经营场所之详细建筑位置,使用范围以附件平面图圈定部分为准,未经甲方事前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变更本条确定的经营场所及位置;
1.2甲方将“海澜之家”品牌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的经营场所(特许加盟店)内非独占性使用和经营,乙方须按本合同的约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经营管理规范下从事“海澜之家”特许加盟店的经营活动。
1.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第1.1款、第1.2款将改经营场所内的特许经营权以直接许可的方式授予乙方,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特许经营权。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2乙方(特许加盟店)在遵照甲方发货清单所列的货品条形码统一但乙方(特许加盟店)在执行上浮或下浮新的价格前,需事先经甲方书面许可,且,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更改代销货品的条形码价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特许加盟店)承担,在甲方调整好代销货品新条形码价格且发货给乙方(特许加盟店)后,乙方(特许加盟店)方可执行新的代销货品价格并对外出售,否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