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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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秘诀[精华]
★★★原创发表于,李银惠专利博客,转载请注明原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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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因为卷三考不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生很多很多,有的是专利撰写经验不足,有的是经验太足所以按照实际工作的答法应付考试,最郁闷的就是这种有很充分的专利代理实务经验的人反而在卷三考了个低分。
针对特别没经验和特别有经验这两种情况,我认为以下四点秘诀对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卷三实务科目至关重要。
第一,必要技术特征
第二,功能上位化
第三,说明书支持和修改超范围的区别。
第四,答复套路
一、卷三实务概述
(一)考试内容
卷三的考试内容千篇一律每年都是一样的,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必然有撰写权利要求,必然有答复意见,必然有回答专利代理工作中的一些规则。
而且撰写权利要求和答复意见都分为两种形式。
撰写权利要求分为:1、给一个技术交底书,写一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2、给一个专利申请文件和无效宣告或者审查意见,将被请求无效或者被审查意见通知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成一个符合要求的权利要求书。
答复意见分为:1、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答复,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书和陈述意见;2、对无效宣告做答复,包括修改权利要求书和陈述意见。
回答专利代理的规则,比如2007年问了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2009年涉及代理人不能代理自己所在的代理机构以前代理过的专利宣告无效。
第二,技术问题必然很简单,不需要特别的专业技术知识就能理解技术方案。
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一年一次的2006年开始,2006年是有横条的衣挂,2007年是撕开密封包的牵拉部件,2008年是真空离心油炸食品,2009年是防止打鼾装置。
关键的技术特征都没超过五个,不需要耗费脑力理解技术问题,有技术背景的人士靠直觉就能知道这是做什么用的东西。
随着中国人民学历水平的提高,预计以后代理人考试技术内容也会越来越难,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了。
欧洲专利局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光是技术难度就很大,看半天不知道是在讲什么,不知道这东西能做什么,将来很有可能。
(二)分数规律
考试内容肯定就是撰写题、答复题和简答题,没别的东西,所以考高分就是要看用怎样的技巧分别对付这三个部分。
按照最近几年卷三考试的分数分布,应该可以知道答复题的分数总是最多的,撰写题其次,简答题分数最少,可以略而不谈。
2007和2008年的卷三,撰写题和答复题的的分数差不多,满分150之下基本上都是75对75或者70对80的样子,答复题分数稍多一些。
2009年答复的分数可能有100分,撰写可能只有50分的样子。
由此可以看出,撰写权利要求和答复意见这两种题目是必须都要掌握的,有一个
分数太低,考试很可能失败了。
所幸的是,卷三的合格成绩一般是在90分的,好好地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这个分数非常容易达到。
(三)简答题
关于简答题,应试技巧非常简单,分数也很少,难影响大局。
就把它忽略不计,主要讲解:
第一,全靠审查指南,不需要任何别的书,因为考试内容基本都在审查指南里面。
有的时候不在审查指南里面,比如2009年的题目审查指南里就没有,但是分数很少,无所谓的。
当然,为了争取这一点分数,可以多看看别的书,比如专利法详解。
但是这只是理论性的入门书,对于代理实践操作没用处。
卷三考试的内容都是操作性的,不考理论性的简答题。
第二,答题时特别注意著录项目信息,出题人比较厚道的,并没有太狡猾。
目前出现过的答题陷阱都在著录项目里,主要指的时间和代理人,比如题目给出的申请文件或者对比文件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和公开日,还有代理机构和代理人。
时间的陷阱在于,有的对比文件的通过著录项目可以看出只能影响新颖性,不能影响创造性(比如抵触申请)。
说出题人比较厚道指的是,很多著录项目全都省略了,都没有写。
所以剩下来的那些著录项目很有可能就是陷阱,这是非常明显的提示。
比如2009年卷三的几个对比文件,就是涉及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著录项目留着,其他的著录项目根本就没写,全都是省略号。
简答题放在一边,这全靠记忆和经验。
需要特别强调两个知识点,卷三实务会考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卷一的专利法律知识部分必考。
第一是绝对新颖性标准,使用公开的范围包括了全世界,而不仅仅限于国内。
这一点在卷三中考察还稍微难一点,较难编造一个使用公开的书面证据在卷三中给考生看。
第二是抵触申请,在先申请包括了申请人自己提交的申请。
这一点在卷三中有可能作为简答题的陷阱,比如给出一篇申请人自己的在先申请,但是没有特别提及申请人是相同的,只是在著录项目部分偷偷地印上申请人和申请日期。
例如:给出对于专利申请A(申请人为B,申请日为C)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给出的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为B,申请日为C前,公开日为C后。
此时,因为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抵触申请,因此考生根据答复意见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也必须考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要具有新颖性。
不要按照以前的专利法,认为对比文件1不是抵触申请,从而修改错误。
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技巧
撰写题和答复题都要细分之后才能讲解具体技巧。
根据一个技术交底书和若干现有技术撰写一份全新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根据无效宣告和答复意见提供的意见和对比文件,修改一份权利要求书这是完全不同的规则和技巧。
因此,把撰写题分成新申请撰写和答复撰写更有助于准确理解考试技巧。
相对撰写来讲,针对审查意见做答复与针对无效宣告做答复,答复内容却是基本相同,技巧也没有什么区别,套路也没什么区别。
本文开篇四秘诀的前两个秘诀,必要技术特征和功能上位化,针对的是新申请的撰写。
第三个秘诀说明书支持和修改超范围的区别,目的是特别强调考生一定要注意新申请撰写和答复撰写的写法是完全不同的,千万不能混为一谈,绝对不可以把必要技术特征和功能上位化应用于答复撰写。
要注意,答复撰写是有其特殊要求的。
(一)新申请撰写与答复撰写的区别
在一份技术交底书的基础上撰写一份新的权利要求书,其自由发挥余地更大,不受到说明书的限制,因此可以自由地归纳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自由地将某些特征做上位化,以求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例如2007年的新申请撰写,标准答案的权利要求1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撕开所述外包装的牵拉部件”。
这同时体现了上述两个秘诀,标准答案将原先在技术交底书里面的很多技术特征都不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并且将原先技术交底书的“带状部件”上位化成“牵拉部件”。
答复撰写是最需要特别注意的,特别注意答复撰写不能够照搬新申请撰写的方法。
答复撰写分成答复审查意见和无效宣告两种情况。
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需要修改权利要求的时候只能在说明书的文字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不可以再归纳必要技术特征,更不能再上位化了。
例如2008年的答复撰写,可以针对审查意见再增加关于油炸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但是不可以在说明书的基础上再进行上位化。
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只能够照抄原说明书的文字内容,不可以像新申请撰写一样再重新组织语言。
对于无效宣告的修改权利要求就比较容易了,不用多说,只能删除与合并权利要求,或者删除并列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什么答题技巧。
(二)必要技术特征
实务工作与代理人卷三考试相通的地方就在于,撰写一份新的权利要求书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事情首先就是归纳必要技术特征和功能上位化。
有些实务经验的人都知道技术特征越多,保护范围越小。
为了得到合适的保护范围,代理人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决定哪些特征是必要技术特征,需要写在权利要求1里面。
结合最近几年的卷三试题也能看出来这个倾向,比如2009年到底哪些部件应该写在权利要求1里面,最后是止鼾装置、比较器、声音探测器。
这里强调的就是,在面对卷三考题的时候,考生必须要做的事情一定是首先想必要技术特征是哪些。
当必要技术特征找准的时候,权利要求1的分数就已经到手了。
根据2006年的卷三答案,权利要求1的分数是45分。
根据2008年的卷三评卷标准,权利要求1的分数是20分,而且划界正确与否是无关紧要的,不算分数。
找必要技术特征的方法?这就是因人而异而且因技术方案的不同而变化了。
2006年是个衣挂的答复撰写(纯机械部件类),2007年是关于散药性的包装袋(纯机械部件类),2008年是油炸食品的方法(有方法步骤特征),2009年是止鼾装置(有方法步骤特征,甚至一点点电学类的控制方法,例如比较器的作用原理)。
对于有充分撰写经验的人员来说,归纳必要技术特征应该就是小菜一碟,不值一提。
没有撰写经验的人来说,就找一些资料对照答案进行实际撰写,然后自己考虑为什么答案中这些特征算作必要技术特征,其他特征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归纳必要技术特征,是专利代理人的撰写工作的第一块基石。
(三)功能上位化
专利代理人的撰写工作的第二块基石,就是功能上位化。
这里强调的就是拿到卷三的试卷之后,第二件要考虑的事情应该是怎样把归纳得到的必要技术特
征中的某一个变成上位化的概念。
例如2009年的考试,止鼾部件有三种结构,分别是机械式的晃动,还有充气放气的气囊,以及往复移动的活动板。
此时很多考生就不知道该选择哪一个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在独立权利要求了。
实际上,标准答案应该是“止鼾枕头,包括枕头体、声音探测器、比较器,特征是:还包括止鼾部件”,然后从属权利要求分别是三种不同的止鼾部件。
归纳必要技术特征几乎每个有撰写经验的人都懂,但是有意识地将技术特征做功能上位化则不是很多人都明白的。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卷三答案恰恰是比较喜欢功能上位化的,更多的是功能上位化,而不是概念上位化。
代理工作中常见的将金银铜铁锡上位化成金属,这是概念上位化。
而卷三实务考试,以及代理实践中,更多的是功能上位化,指的是用很多种方法可以完成同一个功能,那么就用功能性定语描述某个部件。
最典型的就是07年和09年的试题。
2007年很多人的新申请者撰写就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带状部件”,标准答案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撕开所述外包装的牵拉部件”。
这个牵拉部件就是功能上位化引申出来的概念,在原有的技术交底书里面是不存在牵拉部件的概念的。
这是新申请撰写,就可以自由地进行功能上位化的发挥。
功能上位化是新申请撰写中常用的技巧,操作起来其实也很简单,总共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公式就是以“功能词+万用词”作为部件名称。
比如一件弹簧能起到压缩复位的作用,那么就不写成弹簧,写成“弹性部件”或者“复位部件”即可。
还比如2008年的带状部件写成“牵拉部件”,这就是明显的把起到牵拉功能的带状部件用功能词“牵拉”加上万用词“部件”,就形成了标准答案所需要的技术特征。
第二种功能上位化的形式,就是功能性定语限定,这实际上与第一种功能词和万用词公式是相同的,只不过在功能描述较长的时候,就要用到功能性定语。
有代理实践的都知道,“还包括牵拉部件,其将所述外包装撕开”,这样的写法是不行的。
但是写成“还包括能够将所述外包装撕开的牵拉部件”,就是2007年卷三的标准答案,这就是功能性定语限定。
把功能性的描述写在定语,不仅符合专利法要求,而且实现了功能性上位化,扩展了保护范围。
(四)说明书支持和修改超范围的区别
专利法26条,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法33条,修改不能超过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范围。
对于新申请,撰写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因为新申请的说明书是与权利要求书一起写的,所以在代理实践中代理人可以自己撰写说明书,以使说明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
怎样才叫做说明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这还有很多技巧,有很多无效宣告是以这个理由进行的。
但因为代理人资格考试是不考说明书的撰写的,这也就意味着,考试中根本不考察说明书是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
正因为如此,新申请撰写的考试就没有什么限制,尽可以自己归纳必要技术特征,自行考虑做功能上位化。
新申请撰写不需要考虑说明书是否支持的问题,然而答复撰写却必须考虑是否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有了更多的限制,也就意味着答复撰写的难度更小,更倾向于按部就班遵守规则答题。
无效宣告中的答复撰写很简单,有些复杂的是答复审查意见中的撰写修改。
2008年的卷三考题是标准的答复审查意见撰写,也就是修改权利要求书。
首先注意,在答复审查意见撰写中,从属权利要求是可以增加的,甚至可以将说明书中已有的,但是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的技术方案作为并列独权添加到权利要求书中。
前提是修改不要超范围。
以2008年为例,标准答案就增加了真空油炸旋转离心排油的设备的独权。
之所以强调答复撰写必须考虑修改不要超范围,就是因为有的人可能在答复撰写中还以为这是新申请撰写,还以为可以在原有说明书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技术特征的归纳和功能上位化的总结,这可就大错特错了。
在答复撰写中,增加的权利要求,或者修改的权利要求,用词用语
都必须完全照搬说明书现有的语句和名称,甚至最好连文字顺序标点符号都不好改动,否则就有修改超范围的嫌疑。
以2008年卷三为例,原说明书中对真空油炸旋转离心排油的设备的描述是非常详细的,具体到每个阀门安装在什么位置。
在此情况下,不要以为需要对该设备进行一定的上位化描述,或者按照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技术上的扩展,以扩大保护范围。
如果自行扩展保护范围,就是修改超范围,一分都不得。
新申请撰写不需要考虑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答复撰写要考虑修改不能超范围。
因此,新申请必须认真考虑保护范围的限定,也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和功能上位化。
答复撰写则相对简单,既然要考虑修改超范围,则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时候肯定是照搬说明书中原有的语句,不需要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且必须是照搬原有语句,绝对不可以进行一丁点修改,绝对不可以进行任何的上位化归纳。
答复撰写的创造性劳动仅仅在于选择哪些语句照搬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
三、意见陈述的答复套路
(一)答复意见概述
网上很多人都说专利代理人考试是简单思维者的乐园,我没这么觉得,考试总是相对公平而已,没法绝对公平,考试肯定是有技巧的,不可能完全体现个人水平。
我觉得,专利代理人卷三考试是形式和套路比实质内容更重要。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专利代理的实践中的某些最合适的做法在卷三考试的时候用了,就会死的很惨,我主要指的是答复审查意见和无效宣告的答复套路。
卷三考试都是非常简单的技术方案,在实践中碰到这么简单的技术方案,只要对权利要求做个修改,然后在意见陈述书中简单地论述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够了。
然而,在考试中,权利要求的修改(答复撰写)只占很少分数,绝大多数分数(七八十分)都是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论述。
在实践中,代理人都会节省篇幅,简要说明问题就足够了。
但是在考试中,如果像实践中这样简单地做意见陈述,后果必然是死路一条。
上面我已经说了,卷三考题只有三种撰写题、答复题、简答题。
其中简答题不值一提,而答复题的分数一般比撰写题更高,比如2009年我感觉答复题可能有100分,撰写题只有50分。
2008年评卷标准已经表明,2008年的确就是答复题占80,撰写题占70分。
因此,答复的套路将是决定卷三能否通过的最大秘诀。
在技术方案把握正确的基础上,掌握正确的答题套路,能得高分,至少100分(满分150)。
技术方案也没掌握正确,但掌握正确的答题套路,考过应该没问题(90分)。
所谓答复套路主要是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答复,在答复的文字中要特别注意标题的突出显示,以及一些官话套话的反复提及,卷三的评卷标准仍然是按照中国常考的政治题踩点给分的形式,因此这个套路极为有用。
另外,意见陈述这种答复形式,针对审查意见或者针对无效宣告,答复套路都是相同的,下面所说的套路是同时适用于两者的。
只是针对审查意见和无效宣告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不一样的。
(二)套路
下面加了双引号的东西都是必须在意见陈述中写在答复正文的套话。
针对审查意见或者无效宣告的答复正文,必须分成下述这些部分。
“一、修改说明”,对修改的权利要求做些说明,内容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增加了权利要求7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并增加了权利要求2,其技术方案××原先记载于说明书第2页第3行;增加权利要求3,其技术方案×××原先记载于说明书第3页第9行。
对权利要求所做的上述修改均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修改没有超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二、新颖性的陈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陈述要分开,注意新颖性要实行单独对比原则,在意见陈述书中要特别提及“根据单独对比原则”。
就应该这么写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具体陈述如下: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abcde,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abcd,但是没有公开e。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4,5,6相对于对比文件1都具有新颖性。
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对比文件2公开了abc,但是没有公开de,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来说,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同理,权利要求2,3,4,5,6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有新颖性。
综上所述,根据单独对比原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具有新颖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
权利要求2,3,4,5,6也具有新颖性”。
“三、创造性的陈述”,创造性是最重要的,如果答复审查意见有70分的话,创造性的答复应该有50分。
第一,当某项权利要求仅仅被宣告不具有新颖性的时候,要注意,仅仅答复具有新颖性是不够的,必须在答复完毕新颖性之后,再论述一下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第二,创造性的三步法是创造性陈述最重要的套路。
如果答复创造性有50分的话,创造性三步法应该占40分。
对于第一点,比如审查意见中仅仅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
在意见陈述中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能仅仅答复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还必须接着陈述说
“根据创造性三步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具有创造性。
(一)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abcd特征,公开的特征数量最多,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二)区别技术特征和解决的技术问题
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e,该区别技术特征e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三)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e,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并不能得到技术特征e的技术启示。
”对于第二点,创造性三步法是必须牢记在心,而且顺手顺嘴都能耳熟能详,毫无障碍地马上写出来的。
换句话可以说,创造性三步法是任何一年的卷三考试都必考,而且都必定有50分以上分数的内容。
这样说,算是很明确了吧,无论怎样强调创造性三步法的重要性都不为过。
虽然创造性三步法仅仅是审查指南里面的建议性审查方式,但代理实践中和考试中,三步法都是唯一最重要的方法。
(三)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在专利法里面,创造性指的是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质
性特点和进步,这明显都是假大空的套话,完全不具备操作性。
在理论界还有一种说法叫做非显而易见性,一般都指的是美国的创造性审查理论,通俗的说就是一般人都想不到。
从法律到理论,从理论再到实践,一种能够用于审查创造性的实践的方法诞生了,就是三步法,它是在非显而易见性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
三步法的理论可以分解成一个简单的公式。
下面图1的数字①②③就代表了三步法中的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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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第一步,根据哪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的数量最多,或者技术领域最为接近等原因,将该篇对比文件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考试的时候最多也就给三篇对比文件了,选择哪一篇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应该是比较简单的事情。
写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abcd技术特征,公开的技术特征数量最多,而且技术领域相同,可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于是,50分中的15分应该就到手了。
第二步,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对比,找到区别技术特征e,说明该区别技术特征e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
一般来说审查意见或者无效宣告中都会说对比文件2或者公知常识公开了技术特征e。
第三步,就是看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e,是否起到相同的作用。
因为卷三考试的技术内容实在是太简单了,所以针对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具有一丁点代理实践的考生肯定可以把权利要求修改到具有创造性的程度。
所以这一步的论述必然是“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e,因此不能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
(四)分层次编号示例
有个小技巧是比较管用的,为了套路用得清清楚楚,最好将答复意见层次分明地标上序号,序号就用我这篇文章的编号层次。
第一级别,用“一二三四”这种没有括号的大写汉字。
第二级别,用“(一)(二)(三)(四)”这种带有括号的大写汉字。
第三级别,用“1,2,3,4”这种没有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第四级别,用“(1)(2)(3)(4)”这种有括号的阿拉伯数字。
以下就做个示例。
一、修改说明
(一)权利要求1修改没有超范围
(二)权利要求2修改没有超范围
二、新颖性
(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根据单独对比原则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2,3,4,5,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3、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4、权利要求8,9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二)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根据单独对比原则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