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_573-2008_肉用种鸡场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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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10 P 35
备案号:XXX-XXXX
DB
肉用种鸡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meat-type breeding chicken farms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要求 (1)
4.1 建设规模 (1)
4.2 建场条件 (2)
4.3 规划与布局 (2)
4.4 工艺与设施 (3)
4.5 鸡舍建筑 (3)
4.6 卫生防疫 (4)
4.7 消防 (4)
4.8 环境保护 (4)
前言
北京市肉用种鸡场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生产,为提高规模化种鸡场的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经济效益,促进种鸡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根据北京市规模种鸡场的生产现状和建场经验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韦海涛、李凤忠、王晓凤、云鹏、张利宇、史文清、路永强、谢实勇、肖炜、蒋益民。
肉用种鸡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用种鸡场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肉用种鸡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1 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封闭式鸡舍closed poultry house
鸡舍四面无窗或设可控小窗,杜绝自然光照,采用人工光照、机械通风的鸡舍。
3.2
开放式鸡舍 open poultry house
窗式或者卷帘的鸡舍,靠自然光进行采光为主,人工补充光照为辅,自然通风。
3.3
平养 floor rearing
将种鸡饲养在平面上,分地面平养和网上平养。
3.4
笼养cage rearing
将种鸡饲养在笼内。
4 要求
4.1 建设规模
种鸡场的建设应根据技术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见表1。
DB11/T 573—2008
表1 肉用种鸡场规模单位:万套代次大型中型小型
祖代 3.0以上 1.5~3.0 0.5~1.5
父母代 5.0以上 2.0~5.0 1.0~2.0
4.2 建场条件
4.2.1 场址应选在地势较高、干燥平坦、交通方便、背风向阳、排水良好的地方,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山区建场应选在稍平缓的坡上,坡面向阳,鸡场总坡度不超过25°,建筑区坡度应在20°以内。
4.2.2 场址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用水量见表2。
4.2.3 应保证场内供电稳定可靠。用电量见表2。
表2 肉用种鸡场水、电、热力用量指标
代次规模(万套)水(t /d )电( KVA )
小型10 85 祖代
中型15 150
大型18 232
小型12 160 父母代
中型16 254
大型22 650
4.2.4 满足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5 场址周围3000m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或其它畜牧污染源,距离学校、公共场所和居民区不少于1000m,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m。
4.2.6 不得在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和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建场。
4.3 规划与布局
4.3.1 原则
建筑布局合理,便于防火和防疫,在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情况下尽量节约土地,同时要综合考虑将来扩建和改建的可能性。
4.3.2 面积
总建筑面积见表3。
表3 肉用种鸡场总建筑面积
代次鸡场规模建筑面积(m2)
小型2500~3000 祖代
中型4900~6000
大型8800~10700
小型3200~3900 父母代
中型5200~6350
大型12000~14500
4.3.3 分区
4.3.3.1 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和隔离区布置。各功能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且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之间应设大门、消毒池和消毒室。
4.3.3.2 生活管理区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及地势较高处,并设主大门和消毒池。
4.3.3.3 生产区处于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主要包括孵化室、育雏舍、育成舍、成年鸡舍。各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孵化室位于整个生产区的上风向,与所有鸡舍相隔一定距离,宜设在整个种鸡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