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9)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民政厅是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云南省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标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云南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云南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民政厅会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云南省行政区划图。

3.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云南省民政厅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云南省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维稳、信访、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组织重要文件、文稿起草。

组织协调民政改革发展重要问题调研。

统筹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

承担民政信息管理、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

办公室设秘书科、宣传科、信访科。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统筹协调“放管服”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财务规章。

监管民政事业资金。

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
州(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

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

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承担符合政策的离职半脱产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建国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以及村干部待遇等有关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办法。

负责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

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指导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

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

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

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

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

协调省际和州(市)间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

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

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处)。

拟订全省民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有关管理工作和指导任务。

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负责省级直接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

负责省级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云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121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5名)。

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社会组织党委专职副
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社会组织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云南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8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