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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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摘要:我国经济法经历了从最初为企业争取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到转向国家干预的发展历程。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把握住一个合理的结合度,实现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通过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找到合理的平衡。

关键词:背景;国家干预;市场调节;适度干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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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时期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创立不过二十余年时间,却是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

因此,笔者欲以此目标为线来谈谈经济法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

所谓把经济管理自主权还给企业,以便使企业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往来,利改税等上交利润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论上开始承认企业作为私有主体应当享有自己的权益,应当具有属于自己的利润等等,无一不体现放权让利给企业的思想。

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

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

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

当然,在这之前的各种经济法学论点并没有否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因素,因为经济法其本身不可能摆脱国家干预,只不过是究竟应把国家干预作为构筑整个经济法学大厦的基础,还是只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手段之一,意义不同罢了。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

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

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

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一般来讲,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宽松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通常表现为国家经济状况较紧张时期)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

它是一种具有传达信息功能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的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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