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

彻执行情况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附件1:

密云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

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

为全面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深入推进依法统计,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统计活动参与者的法制意识,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北京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司法局决定,6月至9月开展全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根据《北京市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方面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有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建立,经费落实和人员选调等情况。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方面

重点检查2009年以来下列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统计机构、县属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

2.县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

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

4.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

5.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二、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从6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为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阶段(6月上旬)

6月上旬,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监察局、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全市大检查视频会议。

6月中旬,成立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制定全县大检查方案,组织召开本县工作会议,完成全县动员和部署。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积极接待咨询并受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举报电话:,举报电子邮箱:)。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一名主管领导和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至6月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系统、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大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密云调查队执法队组织系统内各业务科和统计所,收集和汇总自查情况报告单,写出规上单位自查情况报告。

1.政府统计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查内容包括:

⑴负责人要求有关机构、单位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⑵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⑷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完成调查项目后未依法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⑸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⑺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⑻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

⑼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2.规模以上单位自查内容包括:

⑴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⑵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⑶未按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⑷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⑸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⑹单位负责人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⑺阻挠、限制或者干扰统计执法检查;

⑻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从事统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统计局和调查队各科室队所,要按照上述检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自查报告单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阶段(7月份至8月份)

县统计局、调查队联合县监察局、司法局组成检查组,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结合统计工作状况、经济总量所占比重和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查,同时做好迎接市和国家对本县抽查的准备。

1.抽查范围:

县联合检查组抽查20%的基层统计所和30-40个调查对象, 7月2日前确定抽查单位名单。

县属相关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对本系统单位的抽查。

2.重点抽查指标:

除自查涉及的重点检查指标外(见附件3),还包括粮食单产、农民纯收入(农民现金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代表规格品报告期销售及收费价格。

3.抽查组织方式:

县联合检查组7月底前完成本区县抽查任务。抽查人员由专职执法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抽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

对于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及时纠正、认真整改,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需要立案的,将给予立案查处。

对于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及时通报和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上报县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大检查领导小组于9月15日前对全县大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局总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大检查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