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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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惩治违规行为,防范经营和案件风险,保障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省联社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系统内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徽省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社班子成员,是指由省联社管理的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及其他党委成员。
行社聘任的董事会秘书、行长(主任)助理等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参照班子成员处理。
本办法所称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部门正(副)经理、支行正(副)行长、信用社正(副)主任及分理处(分社)主任及相当于此职务的人员。
上述三类人员合称为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有工作人员。
第四条违规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后果相当。
没有处罚依据或不遵守处罚程序的,处罚无效。
第五条省联社、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分别按管理权限对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条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违规行为处罚的具体工作。对仅涉及单项经济处罚的,可实行简易程序,谁检查谁处罚。
第二章处罚规则
第一节处罚方式
第七条对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罚种类有: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
留用察看、开除;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待岗、解聘职务、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三)经济处理:包括罚款、扣减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四)其他处罚:包括限期改正、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等。
以上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理中的同类处罚方式不可以并用。
第二节处罚规则
第八条处罚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职、解聘职务、撤职,24个月;待岗,6至12个月;留用察看,1至2年。
第九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期满并在处罚期内没有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罚自行解除。解除处罚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罚的影响。解除降职、责令辞职、解聘职务、撤职处罚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扣减绩效工资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扣除,具体标准参照上年度月平均标准计算。待岗和留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重新上岗、评定薪酬系数。
第十条对降职处罚人员,降级幅度为1至2级;对解聘职务、撤职处罚人员,予以重新定岗定级。对待岗、留用察看处罚人员,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一条发生“四类”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行“一案四问责”和“上追两级”制度。
第十二条受到处罚的(2000元罚款以下、限期改正的除外),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录用在本系统工作。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违法已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的,不得免除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罚。有违规行为的退休人员,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不得免除处罚。已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处罚。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根据派遣协议,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退回派遣公司。
第三节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直接责任人是指独立实施、共同实施或者不作为,侵害本单位或本单位客户资金、财产、权益、安全、秩序行为的人员。
以下情形视同为直接责任人:
(一)经集体决策导致违规行为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
及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的领导或上级负责人;
(三)对上级指使、胁迫的违规操作不抵制、不报告的经办
人员。
第十六条间接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制约职责,导致违规行为发生的本级和上级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监督制约岗位人员。
发现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的视同为间接责任人。
第三章违规行为的类别和处罚
第十七条违规行为类别的认定应依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恶性、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等要素。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三类。具体的违规行为和罚则由附件加以规定。对当事人的最终处罚决定应当结合本章规定综合判定。
第十八条轻微违规行为是指行为人无主观违规意愿,属初次违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直接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罚款200-2000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较重违规行为:
(一)有隐瞒、弄虚作假、预谋实施、指使或胁迫他人、内
外勾结等主动违规意图的;
(二)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的;
(三)实施的违规行为被主要媒体和互联网曝光的;
(四)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
(五)违规行为导致贷款不良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六)违规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三级以上故障事件的;
(七)实施违规行为导致本单位被行政处罚的;
(八)违规造成人员3人以下重伤的。
对于较重违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扣减不多于3个月的绩效工资;调整岗位、降低薪酬系数10%-20%(含)、待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罚。
第二十条较重违规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一)侵占、挪用行社和客户资金的;